Contract
勞動合同(具不確定期限)範本
備註︰
1) 本合同範本僅適用於具不確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 且不適用於因提供季節性工作以訂立的勞動合同。
2) 本合同範本條文及具體內容可因應不同性質及勞資雙方的協議而作適當的增加及刪減, 且本範本僅作為雙方的參考, 一切涉及雙方的勞資糾紛,均是按第 8/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處理。
3) 必須屬於上述法律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的情況,勞資雙方才 適用本合同範本, 以訂立勞動合同, 並須說明訂立勞動合同的理由;如屬替代缺勤僱員的情況, 還須載明被替代僱員的姓名及職務。
4) 載於本合同範本註腳的規定是根據第 8/ 2020 號法律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僱員的最低工資》。
僱主及僱員資料︰
僱主
名稱: ( 以下簡稱“ 甲方”)
辦公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手提電話: 電郵地址:
僱員
姓名: ( 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 出生日期: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住所地址:
住宅電話: 傳真:
手提電話: 電郵地址:
甲乙雙方經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 1( 以下簡稱“ 合同”), 雙方並承諾認真遵循善意原則以履行本合同。
1甲乙雙方透過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令有關規範、 習慣及協議更清晰及明確,以便 甲乙雙方得以遵守。
第一條
( 合同標的及生效日期)
1) 甲乙雙方因
2
而訂立本合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開始生效,
且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於第一條規定的“ 合同標的” 完成而終止, 且本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3。
第三條
( 職級或職務及工作地點)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擔任
一職,其工作性質為 。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點為
。
2 請填寫訂立本合同的理由; 如屬替代缺勤僱員的情況, 還須載明被替代僱員 的姓名及職務( 見《勞動關係法》 第 20 條第 1 款第 7 項)。
3 倘合同期間超過兩年, 則合同將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而乙方的年資 亦由本合同開始之日起計算(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25 條第 1 款第 1 項及第 2款)。
第四條
(基本報酬)
1) 乙方有權因提供工作而獲取一項按 4計算的 基本報酬, 金額為 澳門元5。
( 上述基本報酬由 澳門元的基本工資及
澳門元的 6津貼組成。) 7
2) 甲方須8a)在工作地點直接以現金支付報酬 9 /或 b) 透過以乙方名義開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戶口支付報酬 10, 並須向乙方給予一份支付報酬的單據 11。
第五條
( 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
因乙方被聘用從事 12a) 領導、主管及外勤監察的工作 / b) 在工作 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且無上級即時監管的工作 / c) 無上級監督的學
4 雙方可協議按月、 週、 日、 時、 實際提供的工作或實際的生產結果( 例如︰ 件工) 以計算基本報酬; 如雙方沒有明確協議, 則法律推定以月作計算(見《勞 動關係法》 第 59 條第 4 款);
5 按《 僱員的最低工資》第 3 條及第 4 條第 1 款的規定, 月薪最低工資金額為 6 , 656 澳門元、週薪為 1 , 536 澳門元、日薪為 256 澳門元、時薪為 32 澳門元、 實際生產結果( 如件工) 平均每小時為 32 澳門元;有關金額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
6 雙方可協議是否支付膳食津貼、 家庭津貼、 所擔任的職務的固有津貼及佣金等,倘有關的給付是定期,則該款項亦視為乙方的基本報酬(見《 勞動關係法》第 59 條第 1 款)。
7 須以作為法定貨幣的澳門元支付報酬( 見《勞動關係法》 第 63 條第 4 款)。
8 從兩者選擇一合適者。
9 甲乙雙方可協定不在工作地點支付報酬,但須遵守《勞動關係法》 第 63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的規定。
10 甲方支付報酬的方式可以現金、 透過以乙方名義開立在本澳的銀行存款戶口、 或以在本澳的銀行支票等方式支付, 但該等支付方式對乙方收取報酬產生嚴重或難以克服的困難者除外(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63 條第 5 款)。
11 報酬單據須載有以下的內容︰ i) 甲方的身份資料;ii) 乙方的姓名及職位;iii)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或倘有的法律規定給予乙方的編號; iv) 與報酬相應的期間; v) 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敍述的報酬項目; vi) 所有扣除的金額; vii)應收的淨金額( 見《勞動關係法》 第 63 條第 6 款), 另可參考“ 支付報酬單據( 範本)”。
12 可刪除不適用者。
術或研究的工作 / 或 d) 家務工作,故甲乙雙方就工作時間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乙方無須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乙方仍有權享有法定的休息時間、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權利;
🞏- B. 乙方須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尤其是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每日上下班時間。
第六條
( 正常工作時間)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 小時13,每週 小時14。
除非屬本合同第五條 A 項規定的情況,否則,甲乙雙方就每日的上下班時間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 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由 時 分至 時 分;
🞏- B. 不包括夜班時段的輪班工作;
🞏- C. 包括夜班時段的輪班工作。
第七條
(超時工作) 15
1) 在法定的情況及限制內 16,可由甲方預先決定及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提供超時工作,且乙方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 以及 % 17的額外報酬。
13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見第 33 條第 1 款), 但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除外( 見《勞動關係法》 第 33 條第 2 款)。
14 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見《 勞動關係法》第 33 條第 1 款)。
15 按《僱員的最低工資》第 6 條的規定, 計算超時工作每小時正常報酬, 不得少於其所適用的最低工資金額按《 勞動關係法》 第 61 條規定計算的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如:月薪僱員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不低於 27.7 澳門元,週薪、日薪、時薪、實際生產結果( 如件工) 平均每小時基本報酬不低於 32 澳門元)。
2) 倘乙方提供的超時工作是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 勞動關 係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情況, 則乙方還可享受有薪的額外休息時間 18。
3) 除非屬本條第 1 款所指的法定情況, 否則, 乙方提供的超時工作須徵得甲乙雙方的一致同意方可 19, 且乙方有權收取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 以及 % 20的額外報酬。
第八條
(試用期)
1) 甲乙雙方就試用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首三十日為試用期;
🞏- B.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首 日21為試用期;
🞏- C. 免除試用期。
2) 如選擇 A 項或 B 項, 則甲乙任一方在試用期內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本合同, 並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 且甲乙雙方就預先通知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 理( 請在🞏內以“ 🗸” 選擇下 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i) 雙方無須遵守任何的預先通知期;
16 法定的情況及限制內是指《勞動關係法》 第 36 條第 2 款所規定的情況及限 制。
17 法定的額外報酬是百分之五十(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7 條第 1 款) 或以上。
18 安排有薪額外休息時間予乙方時,須遵守《勞動關係法》 第 38 條規定的情 況及方式作安排。
19 須備有證明同意的紀錄(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6 條第 4 款), 請參考“ 超時工作協議書(範本)” 。
20 法定的額外報酬是百分之二十(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7 條第 2 款) 或以上。
21 如甲乙雙方自定試用期限, 則請填上經雙方協議的試用期限, 且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見《勞動關係法》 第 18 條第 3 款第 3 項)。
🞏- ii) 屬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則其須提前 日 22通知乙方; 屬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則其須提前 日23通知甲方。
第九條
( 每週休息日)
1) 乙方每週有權享受 24的休息時間, 甲方應至少提前
三日通知乙方有關其可享有的每週休息時間。
2) 在法定的情況下 25,甲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 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26補償休息時間, 及有權收取 27︰
a) 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 則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28基本報 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 日29補償休息時間30;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 例如︰時薪或件工),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 日
31基本報酬或在三十日內享受 日32補償休息時間。 33
22 甲乙雙方可透過書面協定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之預先通知期, 但甲方之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見《勞動關係法》 第 18 條第 5 款第 1 項, 第 72 條第 3 款第 1 項之規定)。
23 甲乙雙方可透過書面協定在試用期內終止合同之預先通知期, 但xxx預先 通知期不得超過七日( 見《勞動關係法》 第 18 條第 5 款第 1 項, 第 72 條第 3款第 1 項之規定)。
24 除非屬《勞動關係法》 第 42 條第 2 款規定的情況,否則,乙方有權享受每 週連續二十四小時的法定休息時間。
25 法定的情況是指《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1 款所指的情況。
26 法定的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2 款)。
27 按雙方已協定的基本報酬計算方式,而從兩者選擇一合適者。
28 法定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2 款第 1 項)。
29 法定的額外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2 款第 1 項)。
30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勞動 關係法》 第 43 條第 7 款)。
31 法定的另加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2 款第 2 項)。
32 法定的另加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2 款第 2 項)。
33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勞動 關係法》 第 43 條第 7 款)。
3) 乙方因自願申請 34而在每週休息日提供工作後,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 日 35補償休息時間;如乙方未能 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 則有權收取 36︰
a) 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 則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 37基本報
酬;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 例如︰時薪或件工),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 日38
基本報酬。
4)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應的補償休息時間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39。
第十條
( 強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權在法定的十日強制性假日 40被豁免提供工作, 且不喪失基本報酬41。
2) 在法定的情況下 42,甲 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強制性假日工作,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個月內享受由 甲方指定的 日43補償休假, 以及有權收取 44︰
34 須備有可證明乙方自願在每週休息日工作的記錄( 見《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6 款), 請參考“ 週假工作協議書( 範本)”。
35 法定的補償休息時間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4 款)。
36 按雙方已協定的基本報酬計算方式,而從兩者選擇一合適者。
37 法定的額外基本報酬是一日 ( 見《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5 款第 1 項)。
38 法定的另加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3 條第 5 款第 2 項)。
39 見《勞動關係法》第 43 條第 8 款。
40 《勞動關係法》 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的強制性假日。
41 須根 據《勞動關係法 》第 44 條第 2 款至第 3 款規定而支付法定的基本報酬。
42 法定的情況是指《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1 款所指的情況。
43 法定的補償休假是一日, 但該休假得透過甲乙雙方協商以一日基本報酬作為 補償代替(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
44 按雙方已協定的基本報酬計算方式,而從兩者選擇一合適者。
a) 屬收取月報酬的僱員, 則有權收取額外的 日45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 日46補償休假47;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或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 例如︰時薪或件工),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 日48基本報酬或在三個月內享受 日49補償休假50。
3)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 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相應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51。
第十一條
(每週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重疊)
如乙方享受每週休息日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 則重疊的假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 甲方須在緊接的三十日內安排乙方享受重疊的有薪每週休息日 52。
第十二條
(年假)
乙方有權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 於翌年享受 個53工作日
的有薪年假, 倘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 則乙方
45 法定的額外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勞動關係法》第 45 條第 2 款第 1 項)。
46 法定的額外補償休假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第 1 項)。
47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4 款)。
48 法定的另加補償基本報酬是一日( 見《勞動關係法》第 45 條第 2 款第 2 項)。
49 法定的另加補償休假是一日(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2 款第 2 項)。
50 倘由甲方指定補償休假的具體日期, 則須至少提前三日指定(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4 款)。
51 見《勞動關係法》 第 45 條第 5 款。
52 見《勞動關係法》 第 42 - A 條。
53 法定的年假日數是六個工作日( 見《勞動關係法》第 46 條第 1 款), 此外, 如甲乙雙方同意,乙方的年假最多可累積兩年,請參考“ 年假協議書( 範本)”。
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
第十三條
( 產假) 54
1) 乙方在分娩時可享受 日 55產假, 其中六十三日必須
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乙方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 分娩後享受; 如乙方擬在分娩前享受部分產假, 須至少提前五日, 將該意願通知甲方。
2) 在乙方分娩之日,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年時,乙方才有權收取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3) 如乙方在享受產假期間,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才滿一年,則乙方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第十四條
(侍產假) 56
1) 乙方有權因成為父親可享受 個工作日 57侍產假。該
侍產假可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 如乙方擬在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 至嬰兒出生前的期間內享受部分侍產假, 則至少須提前五日通知僱主, 或如屬不可預見的情況, 則須儘早通知甲方。
54 只適用於女性僱員。
55 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不少於七十日產假(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54 條第 1 款),且在女性僱員誕下死嬰或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之情況,亦有權享受產假( 見《勞動關係法》 第 54 條第 5 款)。
56 只適用於男性僱員。
57 男性僱 員 有 權 因 成 為 父 親 而享受 五 個 工 作 日 侍 產假 ( 見 《 勞 動關 係法 》 第 56 - A 條第 1 款 ),且 在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之情況, 亦有權享受侍產假( 見《勞動關係法》第 56 - A 條第 6 款)。
2) 在乙方成為父親之日,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年 時, 乙方才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3) 如乙方在享受侍產假期間,其與甲方建立的勞動關係才滿一年, 則乙方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仍享受的侍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
第十五條
(夜間工作) 58
倘乙方於零時至早上六時期間提供工作, 則甲乙雙方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xxxx知悉獲聘用提供包括夜間時段的工作, 故不會獲發夜間津貼;
🞏- B. 乙方因偶然提供夜間工作, 有權收取夜間津貼( 金額為 工作的正常報酬及 % 59的額外報酬), 但如乙方已於當月收取
輪班津貼者除外。
第十六條
(輪班工作) 60
倘乙方並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而是於不同時間提供工作, 則甲乙雙方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 請在🞏內以“🗸” 選擇下列其中 一項的協議內容) ︰
🞏- A. xxxx知悉獲聘用提供輪班工作,故不會獲發輪班津貼;
58 如沒有夜間工作,則可刪去本條。
59 法定的額外報酬是百分之二十(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39 條第 2 款)。
60 如沒有輪班工作,則可刪去本條。
🞏- B. 乙方因偶然提供輪班工作, 有權收取輪班津貼( 金額為 工作的正常報酬及 % 61的額外報酬) ;倘乙方已於當月收取輪班
工作報酬, 且金額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百分之十, 則乙方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時, 無權收取任何的額外金錢補償, 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三十日內享受有薪補償休假。
第十七條
( 非由工作導致的因病或意外受傷之缺勤)
完成試用期後, 乙方於每一曆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 日62。
第十八條
(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預先通知期)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 但提出解 除的一方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屬甲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 甲方須提前 日 63通知乙
方;
b) 屬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 乙方須提前 日 64通知甲
方。
61 法定的額外報酬是百分之十( 見《 勞動關係法》 第 41 條第 1 款)。
62 法定的日數是六日,且應遵守《勞動關係法》 第 53 條的規定。
63 甲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可透過與乙方協議而訂定; 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 通知期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則甲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為十五日 (見《勞動關係法》 第 72 條第 3 款第 1 項)。
64 乙方須遵 守的預 先通 知期可透 過與甲 方協 議而訂定, 但 xx x x x的預先通知期間不應超過甲方須遵守的期間;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預先通知期或所定 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則乙方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見《 勞動關係法》第 72 條第 3 款第 2 項)。
第十九條
(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
在本合同標的尚未完成前,如甲方不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合同, 則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按《 勞動關係法》 第七十條第一款 65所規定的賠償。
第二十條
(合同失效及失效的預先通知期)
1) 本合同因“ 合同標的” 完成而失效, 且甲乙雙方均無權因終 止勞動關係而收取任何賠償。
2) 甲方在得知完成“ 合同標的” 的預計日期時, 須遵守本合同第十八條 a)項規定的預先通知期,以書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否則,甲方須向乙方支付一項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
3) 倘在本條第 2 款規定的預先通知期過後, 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繼續提供工作, 則本合同將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4) 倘欠缺本條第 2 款所指的預先通知, 在本合同標的完成十五日後, 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繼續提供工作, 則本合同將轉換成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甲方須按現行《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條規定為乙方購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
65 該條文規定, 有關賠償按僱員的年資以每年不少於七日至二十日的基本報酬計算; 僱員於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的年資按月計算, 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 見《勞動關係法》第 70 條第 2 款); 無論勞動關係的期間多長, 有關賠償的最高金額以在解除合同之月僱員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為限(見《勞動關係法》 第 70 條第 3 款); 為適用上述規定, 除勞資雙方另 有協定更高金額的情況外, 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元 21 , 000 . 00 元( 見《勞動關係法》 第 70 條第 4 款)。
第二十二條
(其他補充) 66
第二十三條
( 法律的適用)
1) 對於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雙方另有約定且不與其他法律或法規相抵觸者, 按約定處理; 雙方沒有約定, 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處理。
2)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低, 則以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準。
3)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 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高, 則以本合同內相關條文為準。
4)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或雙方另有約定的事項及情況, 若有關內容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相抵觸,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為準。
66 本條文的空白位置是讓甲乙雙方填寫其他經協議的工作條件, 但該協議所定 的工作條件不得低於現行《勞動關係法》 及《 僱員的最低工資》 中對乙方的工作條件的規定,否則,該協議條款視為不存在,並以上述法律的規定代替。
第二十四條
(最後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 經甲乙雙方簽署作實後, 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或其代表︰ 乙方︰姓名
職位
( 簽署及蓋章) ( 簽署)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