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青岛农商银行悦享增利按年开放3 号托管协议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 1),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x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13806678928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根据本协议之规定,配合甲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定期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7)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配合完成甲方提出的管理要求;
(8)向甲方提供易托管系统服务,供甲方查询托管账户余额、资金明细、指令处理进度等信息,并根据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进行相关划款操作;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附件 3)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或发送至乙方指定电子邮箱,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日(含)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
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保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_① 种方
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青岛农商银行悦享增利按年开放 3 号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青岛农商银行悦享增利按年开放 3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
账 号: /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附件 2)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
印章。
4.4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4.5 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4.6 银行间债券账户(如有)
根据本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
的活动。
4.7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与本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理财产品说明书或
者5.1.2条款的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限期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
【六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投资政策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附件 4,该授权书不适用于易托管,xxx另行授权) 授权通知
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532-66957365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6: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 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关于划款指令中涉及的收款账户信息,如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了收款账户信息,乙方要依据指令附件进行复核;如无指令附件或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乙方要按照甲方发送加盖公章的账户确认书(附件 5)进行复核,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收款账户信息,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账户确认书。如资金汇划出现错误,则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原路径退回,不受账户确认书限制。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账户确认书”及相应附件或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以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为准。
8.2 暂停估值的情形
8.2.1 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8.2.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8.2.3 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8.3 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 6 位以内(含 6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8.3.1 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8.3.2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3.3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8.4 特殊情况的处理
8.4.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过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5 甲方或甲方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包括
净值核对、总账核对、明细核对、交易核对等;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610200001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06% 。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计算公式: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
率÷365
支付时间:每日计提,按半年(自然年度)向乙方发送产品托管
x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予以扣划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银行间费用(如有):甲方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经甲方和乙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授权后划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乙方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指令。资产投资者和甲方在此xx已了解委托资产投资会
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委托资产未起始运作,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乙方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如有)
12.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合同项下所有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理财产品第一笔交易所业务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12.2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
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 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证券经营机构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12.3 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3.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3.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3.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章 托管报告
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年托
管报告;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6.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6.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
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3 争议的处理
16.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6.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双方指定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及发生争议时所涉及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仲裁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仲裁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必须在变更后 5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6.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6.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6.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6.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传送材料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上述材料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6.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6.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6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农商银行悦享增利按年开放 3 号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银行
(公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XXX:
授权通知书(样本)
根据《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划款签发人 | |||
划款签发人 | |||
划款签发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审核人 | |||
划款审核人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5:
账户确认书(样本)
XXX:
序号 | 路径类别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大额行号 |
1 | |||||
2 | |||||
3 |
在“XXX 理财产品”托管过程中,我行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