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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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銜) 移撥人員勞動契約
立契約人 本會或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甲方)為業務需要,僱用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1、契約期間: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職稱),每年由甲方辦理年終工作考核,不能勝任者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2、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調派指揮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1.
2.
3.
3、工作地點:
(1) 由甲方視業務需要指定之,必要時由甲乙雙方協商派往甲方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點工作。
(2) 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國防部行政支援期間,乙方悉依甲方規劃採異地辦公方式,至各進駐單位辦公。
4、工作時間:
(一)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例假,甲方得與乙方協商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甲方同意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總時數為40小時。
(二)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甲方得將其工作時間依下列原則變更:
1、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2、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限制。
4、女性人員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外,於夜間工作不受勞動基準法49條第1項之限制。
(三)甲方因業務需要,得要求乙方實施輪班。
(四)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除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不得工作外,其餘休假日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
(五)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得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照常工作時,甲方應加倍發給工資。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
(六)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補休及相關輪值、請領管制事項,由甲方另行訂定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支給如受限甲方年度核給之額度,得改以補休。
(七)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國防部行政支援期間,乙方於甲方指定辦公地點,依各進駐單位之工作時間規定辦理。
5、工資:
(一)xxx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權益保障規定之適用對象人員,甲方基於保障乙方權益,照移撥前原適用法令規定月支工資標準支給。
(二)甲方每月1日支付乙方當月工資新臺幣 元。發放時間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則提前(或順延)1天發給。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6、請假:
(1) 乙方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因公奉派出差,並得比照編制內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2) 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國防部行政支援期間,乙方進駐異地辦公處所,請假悉依各進駐單位(機關)規定辦理。
7、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8、退休:
(1)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9、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0、保險及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依甲方規定享受相關福利設施。 11、考核及奬懲:
(1)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由甲方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理要點、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2) 移撥人員不予晉等。未敘該等薪級最高級者,年度考核乙等(含)以上,得比照國軍聘雇人員考成作業規定、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薪給支給要點之薪額標準表,辦理晉支薪級至該等最高薪級。
12、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並xxx、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離職
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七)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國防部行政支援期間,乙方進駐國防部各作業單位,
有關辦公、差勤、休假及一般行政等事宜,悉依各進駐單位規定辦理。 13、保密切結
乙方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休後亦同。未得甲方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14、其他:
(一)乙方欲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所定預告期間提出書面申請,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
(二)甲方因情事變更須裁減人員或對於甲方指定之工作不能勝任或考核不合格,甲方得終止契約。
(三)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15、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16、附則:
甲、乙雙方於契約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管 理要點、工作規則或相關法令及與國防部簽署行政支援協議書之規定辦理。
17、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18、契約修正: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正。
19、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1式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立契約書人:
甲 方:代 表 人:
乙 方: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