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1)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事 先确定的特定投资者中,叶运寿、刘岳均、霍昌英等 3名特定投资者是自然人,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2)国华腾达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程序,并取得编号为 S68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