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科华中路 88 号
邮政编码:610041联系人:唐丽琼
联系电话:028-62562470
(二)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地址: 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 35 号
邮政编码:610000联系人: 汪秀英
联系电话:028-8640204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
财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备忘录(若有):指《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业务营运备忘录》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财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
资金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的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管理人应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9)保证发送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划款指令”)真实、及时,符合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10)以双方约定的发送方式和发送时间,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11)接受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协助托管人向理财产品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财产余额。
(12)定期与托管人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13)承担因违约对理财产品财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财务状况重大恶化等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通知托管人。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4)要求管理人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和有权机关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2.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除管理人指令或法律法规、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托管资产。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负责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等与理财产品有关的账户,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
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
托管账户户名为“成都农商银行(理财产品简称)”(以账户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机构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三)理财产品财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并在发行期结束后的产品成立日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管理人,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来划付款项。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每个开放期份额确认日的次日(工作日)15 点之前将本开放期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
(如系T+0 估值的产品,须于确认日当日将上述信息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指定账户。划款指令的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投资以下金融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同业借款等同业资产;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
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收益凭证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理财直融工具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资产。
(二)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财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4.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6.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投资禁止
1.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2.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的信贷资产及其受 (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本公司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四)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日期、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并加盖管理人预留印章。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包括预留印章,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管理人撤换或改变授权预留印章时,管理人应在变更 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过的方式通知托管人,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变更通知应 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在新的划款指
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管理人应于 1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托管人无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授权印章合法持有人代表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传真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在指令发送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托管人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或印章与预留印章不一致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管理人更正。
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依据管理人指令,托 管人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合理必要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 1 工作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托管账户的资金清算和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交收统一由托管人办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相关资金清算和交收。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并以邮件或发函等方式确定,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托管人仅负责依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管理人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
如理财产品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管理人应先与托管人就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和业务流程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若理财产品交收日资金不足,管理人必须于交收日上午 12:00前补足交收款项。管理人未按约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理财产品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托管人、理财产品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管理人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资交易,托管人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清算。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机构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机构提供的结果。
2.对需估值的银行理财产品,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优先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管理人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并通知托管人共同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主体应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并通知托管人。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具体商定每只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并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价值(估值频率、估值速度
(T+0 日估值或 T+1 日估值等)均根据每只产品发行文件规定执行),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
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估值机构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如管理人、管理人授权估值机构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在每期产品成立前 3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
(详见附件五),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反馈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将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
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管理人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乙方托管人对甲方的投资监督是对甲方的投资交易的监督,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后,更新后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使其合法合规。
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管理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
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财产所有。
托管人配合执行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的,就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分配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理财产品的固有费用及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能产生的费用有: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固定费率)
4、理财产品的估值服务费(如有)
5.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即浮动管理费)
6.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7.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8.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365 天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固定管理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X%为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资产运作起始日与产品终止日不计固定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Y%÷365 天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托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Y%为托管费年费率,按 0.005%/年(如有变动,由双方另行商定)(含增值税)托管人应于托管费入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资产运作起始日与产品终止日不计托管费。托管费收费账号信息:
户名: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开户行: 中国银行成都武侯支行账号:9153955685001
行号:104651064111
3. 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Z%÷365 天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销售服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Z%为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资产运作起始日与产品终止日不计销售服务费。
4. 理财产品的估值服务费
对于有估值服务费的理财产品,每日应计提的估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F = A×W%÷365 天
其中:F 为每日应计提估值服务费 A 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W%为估值服务费年费率,具体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资产运作起始日与产品终止日不计估值服务费。
5. 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即浮动管理费)
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进行计算。
上述“(一)费用的种类”中第 6-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
3.费用支付方式
3.1 托管费、估值服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并根据产品类型采用不同方式支付:
(1)按季度支付(每日开放式产品)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计算应付的托管费、估值服务费并发送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费用金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应付费用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每投资周期结束(客户资金赎回确认)支付(定期开放式产品)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每一投资周期结束日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投资周期结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
(3)产品终止后支付(封闭式产品)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
3.2 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划款支付。
3.3 超额业绩报酬
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协议等规定进行计算,根据管理人指令进行划款以支付。
(三)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管理人向托
管人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通知及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的复核。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指定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托管人接受管理人通过系统直连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发送的销户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十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时限披露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托管人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管理人、托管人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管理人发行且由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管理人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二)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三)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五)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托管人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