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當事方(“客户”) ,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户表格中。
客户協議書
(一般條款適用於現金客户和保證金(即孖展)客户)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開户表格所列之日期簽署 :
A. 港股通証劵有限公司(“本公司”) 為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營業地址為香港上環xxxx 00 x, xxxxxx, 23A/F。
B 當事方(“客户”) ,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户表格中。
雙方同意以下協議條文 :
1. 指示和授權
1.1 客户確認「開户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户將會通知本公司。xx特此授權本公司對客户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上述表格所載資料。
1.2 所有指示應由客户(或其授權人士) 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
1.3 客户確認並同意由(或聲稱由) 客户或其獲授權人士通過任何方法向本公司發出及本公司按其行事或已依賴的任何指示,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撤回及對客户具有約束力,不論該指示是否由客户親自或由獲授權人士發出。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沒有義務查詢或核證以可接受的方法發出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和權力。
1.4 除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 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本公司將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1.5 本公司代客户進行的證劵交易須受到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區所不時修訂的法律、規例、憲章、附例、規則、習慣、用法、裁定、詮釋及交易徵費所約束。
2. 交易慣例
2.1 本公司於此獲授權按客户指示,替賬户(等) 存放、購入及/或出售証劵,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賬户(等) 內持有的或 賬户(等) 持有的証劵、應收賬或款項。
2.2 不管本協議內容如何,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户的任何指示,而且不須作出解釋。特別是且在不損害等 4.1 條款的原則下,若果客户作出指示的時候,並沒有足夠的証劵讓有關交易可以在到期交收日完成交收的話,那麼,本公司可以拒絕執行該指示。
2.3 客户確認客户與本公之間的電話通訊或其他形式的通訊可能會被錄音,或以其他電子形式被監聽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時,這些錄音帶可用作為指示的最終證據。雖然這些錄音帶是本公司的財產,本公司可應客户要求及由客户支付所需費用後向客户提供這些錄音帶的拷貝。
2.4 客户付款後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將該付款的書憑証交付給本公司。客户確認,只有本公司收到該通知後,該付款才會被記入客户的賬户內或反映在任何賬户結單內。客户同意,按條款第 5.2 條下應付的利息將按此基礎計算。
2.5 取消或修改客户的買賣盤的要求,只可在有關買賣盤獲執行之前才可被接納。如果客户要求取消的買賣盤已經全數或部份被執行,客户同意會對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
2.6 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價格迅速改變,本公司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
"最佳價" 或 "市價" 執行客戶的買賣盤,但客戶仍同意受有關交易的約束。
2.7 市價買賣盤可能會因為市況波動而導致以不利的價格被執行。此外,由於市價買賣盤會即時被執行,因此
通常很難予以取消。
2.8 除非客戶另行指明,否則客戶的買賣盤會在客戶落盤當日整日有效。
2.9 對於因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買賣盤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本公司將無須承担責任。
2.10 本公司對於已到期或已過期而未能如期出售之產品如窩輪,牛熊証,各類衍生工具等引致之損失慨不負責。
2.11 如戶口在過去 12 個月或以上沒有進行買賣活動,該戶口將被視為休眠戶口。如戶口在過去兩年股票及戶口結餘為零,則本公司有權取消該戶口而不再作通知。
3. 買賣推薦
客户確認並同意,客户對賬户(等) 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賬户(等) 內交易的執行、結
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如果有) 或其他第三者對賬户(等) 或賬户內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為、xx或聲明,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而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要求給予的,均不構成交易要約,而本公司對該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4. 交收
4.1 就每一項代客户執行的買賣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本公司已經代客户持有用作交收用的現金或証劵、否則,當本公司已經就有關買賣通知客户時(不管口頭或其他方式) ,客户會:
4.1.1 付給本公司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証劵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本公司;或者
4.1.2 以其他方式確保本公司已經收到此資金或証劵。
4.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户同意,倘若客户未有按照第 4.1 條款在到期日付款予或將証劵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此獲授權:
4.2.1 若為買入交易,轉讓或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証劵,以履行客户對本公司之責任;或者
4.2.2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証劵,以履行客户對本公司之責任。
4.3 客户於此確認,由於客户未能按第 4.1 條款規定在到期日履行責任而導致本公司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户必須負責本公司上述之支出。
5. 佣金、收費和利息
5.1 在所有交易中,本公司獲授權扣除有關為客户進行任何交易(按不時通知客户) 的本公司佣金和收費、交易所或結算所徵收的相關徵費、佣金、印花稅、銀行費用、過户費、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托管人費用。
5.2 客户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客户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 ,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户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該利息應在每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按本公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
6. 證劵的保管
6.1 由本公司寄存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劵,本公司可以酌情決定:
6.1.1 (如屬可註冊證劵) 以客户的名義或以本公司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6.1.2 存放於本公司的往來銀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妥為保管。如屬香港的證劵,該機構應為證監會認可的提供保管服務機構。
6.2 倘證劵未以客户的名義註冊,本公司於收到該等證劵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客户與本公司協議記入客户的户口或支付予或轉賬予客户。倘該等證劵屬於本公司代客户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劵的一
部份,客户有權按客户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劵的利益。
6.3 客户並無根據《證劵及期貨(客户證劵) 規則》以書面授權本公司:
6.3.1 將客户的任何證劵存放在銀行業機構,作為本公司所獲墊支貸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結算公司,作為履行本公司在結算系统下之責任的抵押品;
6.3.2 借貸客户的任何證劵;
6.3.3 基於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棄客户的任何證劵之持有權(交由客户持有或按客户的指示放棄持有權除外) 。
6.4 代客户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户信託賬户內(此等現金不包括本公司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客户的現金) 。
6.5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為客户保管的證劵之風險將由客户完全承擔,及本公司將不會對客户所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或義務,除非這類損失和損害是由本公司疏忽或本公司方面的欺詐行為直接導致的。
6.6 倘若任何該等證劵都不構成任何客户與本公司簽訂的保證金客户買賣附加條款中所指的「抵押品」,客户在此特別授權本公司處置該等證劵以清償客户(或該等證劵的權益所有者) 因證劵交易或因獲本公司財務通融而欠本公司之債務;而該債務是本公司處置所有指定為擔保清償債務的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而仍然結欠的。
7. 債務和賠償
7.1 本公司將盡力遵從和執行由客户發出並被本公司接受的關於賬户和交易的指示: 但是,本公司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除非已經證實他們或他們其中一人有欺詐行為和故意違約行為) 均不對客户由於以下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基於合約、民事過失或其他責任) :
7.1.1 本公司欠缺能力、不能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指示或該指示含糊或有不完善之處;或
7.1.2 本公司忠誠地按照或信賴客户的指示行事,無論該指示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給予提議、建議或意見後發出;或
7.1.3 本公司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導致其不能履行本協議下的責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限 制、任何交易所(或其個別部門) 的關閉或裁決、暫停交易、傳遞或通訊或電腦設備出現故障或失靈、郵政或其他罷工或其他類同的工業行動、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責任;或
7.1.4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業務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確認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銷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約,但任何上述情況的發生不能影響客户在此合約下對該等合約或從其產生的責任和義務;或
7.1.5 任何以口頭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的指示被錯誤理解、錯誤詮釋,或電子訊息傳遞出現擠塞情況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傳遞上出現延誤或錯誤,或本公司用作接收及處理透過電訊裝置傳遞指示的電話或電訊系统或裝置及所有其他有關設備、設施及服務出現任何機械故障、暫停或停止持續運作或有效。
7.2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其業務代理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獲賠償人士」) 全額賠償或保持全額賠償由交易引起的或與交易有關,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採取或未有採取的行動,或客户違背本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本公司在收取客户所欠債務和賬户結欠過程中招致的費用、本公司在行使本協議下的權利或與終止賬户有關向合理費用、及因交易導致任何交易所和/或結算所向本公司徵收的罰款。
8. 抵銷
8.1 本公司除可行使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本公司按法律所有的相類權利外,本公司可以隨時無須事前通知,從客户於本公司開設之任何種類及貨幣的户口,無論該些户口是客户獨自或與其他人仕共同擁有,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以抵銷或償還客户欠付本公司的債務(不論有關債務為基本的、從屬的、各別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 。本公司可在此等條款第 10 條中所訂明之任何事情發生後隨時要求將任何該等財產轉調予至規管法律所以容許之程度,以償還客户在此等條款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本公司之債務。若某些欠款因某些待發事件尚未需耍償還,本公司有權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户口存款給客户,直至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
8.2 本公司可持有所有或任何本公司為客户持有的現金、證劵及其他財產作為抵押並對其行使留置權,直至客户全數支付欠付本公司的金額。
9. 賬户報表
9.1 本公司須向客户提供詳載就該賬户而執行之每一項交易之書面報表;
9.2 一份月結單(格式由本公司決定) ,其上列出
9.2.1 如有以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之名義持有的證券,此等證券之目錄;及
9.2.2 如自上次月結單的日期後有就該賬户進行交易,該等交易之明細及載有其它本公司認為有關的資料。
10. 違約事件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
10.1 客户無法按照本公司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本公司支付任何存款或應支付款項、或未能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證券;
10.2 客户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規則和相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規則和規例;
10.3 客户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針對客户的類似法律程式已開始;
10.4 客户被法庭裁定為精神失常或無勝任能力;
10.5 針對客户的任何扣押、執行死刑或其他法律過程;
10.6 客户在本協議或任何文件中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不正確或誤導;
10.7 客户(指有限公司客户或合夥公司客户) 簽署本協議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暫時中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10.8 出現任何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之事件。
及當在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將會擁有絕對酌情權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無需給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即時:
10.9 將本公司所持有屬於客戶的財產的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加以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款項(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用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應盡的義務或償還客戶欠本公司的欠債;
10.10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證券買賣盤;
10.11 將客戶帳戶中的證券長倉的全部或部份出售;
10.12 買入證券以填補客戶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證券短倉;
10.13 行使其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及/或
10.14 結束帳戶或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1. 有效期及終止有效
11.1 此證券合約在本公司之任何一名董事、總經理受權人士或負責人簽署之日期起開始生效,有效期持續直至該賑户按照本條文被任何一方結束為止。
11.2 本合約將會被終止如以上第 10 項所提及之任何一項違約事件發生。
11.3 本公司或客户任何一方只須書面通知對方便可終止合約。
11.4 根據及在符合《打撃洗錢及恐佈分子資金募集(金融機構)條例》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不時發出的指引下,本公司可能於下列情況下暫停或終止客戶的任何戶口:
(a) 客戶未能於合理期限內提交身份證明文件;
(b) 客戶未能於合理期限內提交地址證明文件;
(c) 客戶未有提供有效的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或
(d) 法律或相關條例需要。
11.5 當本協議依據本條款終止時,客户在本協議下所有到期或欠下的款項將立即到期付款並須立刻繳交。儘管客户有任何相反的指示,本公司將終止根據本協議各項條款的規定代表客户買賣證券的任何責任。
11.6 如果在終止本協議後客戶的帳戶有任何款項或證券結餘,客戶同意在終止日期起計的 5 個營業日之內提取該等結餘。如果客戶沒有這樣做,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代表客戶及於本公司無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本公司合理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與價格出售或處置有關證券,並將代表著任何出售所得淨額及客戶帳戶的款項結餘以支票方式寄給客戶最後為本公司所知的地址,有關風險則由客戶承擔。
12. 通知書
倘本公司的業務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本公司為客户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户。
13. 修改
13.1 本公司有權對該等條款作出認為必須的修改、增補、删除或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務求使該等條款符合在第 19 項所提述之規則。本公司應在作出此等修改、增補、刪除或變更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以書面通知客户此等修改、增補、删除或變更。而此等修改、增補、删除或變更由該通知發送給客户起生效。
13.2 客户同意,如客户在此證券合約內所提供之資料有任何變更,即立即通知本公司。
13.3 本公司對此證券合約之條文所作之修改,及客户就與此文件一併向本公司提供之資料所作之修改,均不影響任何修改前未完成之指令或交易或任何已產生的法律權利或責任。
14. 代理人
x公司已獲授權聘用代理人去履行此合約範圍內之責任及向此等代理人提供有關該賑户之資料。本公司可徵詢及依照其律師、會計師及或其他專家之意見行事而無須因此而負責,一切費用由客户承擔。
15. 沽空
15.1 客户承諾不會通過本公司進行任何沽空指示(例如,指示賣出客户當前了擁有或只有因借入此證券才有權賣出的證券) 。
15.2 客户明白凡本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售賣證券,不得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傳達或接受任何屬沽空指示的指示。
15.3 客户將會負擔本公司因客户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16. 保密
16.1 本公司將為賬戶有關的資料保密,但為遵照交易所和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包括海外監管機構) 的規定或要求資料時,本公司可以在無需徵求客户同意或無需通知客户的情況下,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該等機構。
16.2 對於個人客户,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之使用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
17. 個人資料
17.1 目的
為了對客户提供服務,本公司持有,而且不時要求客户提供資料,包括客户資料聲明中提供的資料,這是本公司提供服務所必須的。未能提供這些資料可能會導致客户開設賬户的申請被拒絕,或導致本公司無法繼續為客户提供服務。
17.2 這些資料將用於下列目的:
17.2.1 按照客户的指示進行交易;
17.2.2 將報表及其他資料送交客户;
17.2.3 運作客户的賬户;
17.2.4 遵照法定條例的規定;以及
17.2.5 與上述有關的事項。
17.3 個人資料的轉移
x公司將對個人資料完全保密,不過有可能把這些資料提供給:
17.3.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結算所或管理機構;
17.3.2 為提供同本公司的業務有關的服務的任何經紀、承包商或者提供服務的第三方;
17.3.3 對本公司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人;
17.3.4 客户有權查詢本公司持有客户的個人資料及修改不正確的資料。
18. 授權印章
18.1 本公司可接受及處理一切蓋有客户授權印章之文件。客户明白此事之風險並聲明將承擔一切責任。所有客户因本公司接受此項指示而蒙受之損失,蓋與本公司無涉。
18.2 一切蓋與客户授權印章或相似於客户授權印章之文件,均屬有效,並對客户及客户之遺產 管業人有絕對之約束力。本公司並無須向客户提出證據以證明印章之真假或蓋印人是否客户或經客户同意及得客户授權。
19. 法例及規則
19.1 本公司按客户的指示而進行的一切證劵交易(「交易」) ,須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 的規則。本公司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户具有約束力。
19.2 本協議的每項條款都是各別的和獨立於其他條款。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現行或未來的法律或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對本協議具有管轄權的機構的規則或規例有衝突,該條款將自動被視為予以撇銷或因應有關的法律、規則或規例的要求而予以修改。本協議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繼續及保持完全有效。
19.3 倘本公司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對客户的責任,客户有權向根據《證劵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制約。
20. 共同户口
20.1 當客户由两個及以上的人士(最多四人) 組成時:
20.1.1 每個人都個別並與他人共同承擔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
20.1.2 本公司可以接受客户中任何一個人發出的指示,並向發出指示的個人發出收據,而無須通知客户中的其他人士。本公司沒有責任確定客户任何個人所發出的指示之目的或是否適當,及客户個人與其他人士間的付款分配或交付是否得宜。本公司保留要求客户書面提交指示的權利;
20.1.3 本公司與客户個人間的任何付款和證劵交付將是有效的並完全免除本公司對每個個人承擔的責任,無論該交付是在客户中任何一個或多個個人死亡之前或之後進行的;
20.1.4 發給客户中任何一個個人的任何通知都被視為等同於發給持該賬户的所有個人:
20.1.5 客户任何一個個人死亡(客户其他個人仍有生存者時) 將不會導致本協議終止。倘若已故者的遺產可被本公司强制處理以清償其生前的任何債務,已故者在賬户的權益將歸屬於生存者。客户中的生存者在得知發生個人死亡事件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0.2 在客户死亡的情況下,本協議對客户的後 人代表、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
21. 利益衝突
21.1 客户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及其業務代理可以為其本身賬户進行交易。
21.2 本公司有權(不論本公司是作自行買賣或代表其他客户) 買入、賣出、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或採納與客户指示對立的倉盤買賣。
21.3 本公司有權將客户指示與其他客户的指示進行對盤。
21.4 在本條款中提及的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不負有對客户說明所得利潤或利益的義務。
22. 一般事項
22.1 時間對於客户履行與本協議有關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2.2 本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能被假定為自動放棄該權利,及本公司行使任何個別或部分的權利、權力或特權時,不能被假定為排除隨後或將來行使該權利、權力或特權。
22.3 倘若本協議之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的釋義或含義有任何差異時,客户和本公司圴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
22.4 單數詞應包括其複數詞,反之亦然;任何指一個性別的詞彙包括所有性別。對人仕的提述包括商行、獨資經營、合顆及法團,反之亦然。
22.5 本公司可在無需知會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而有權將本公司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
利、權益或義務向第三者出讓、轉移或出售。客戶如果未有取得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客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權利、權益或義務出讓、轉移或出售予第三者。
23. 風險披露聲明書
23.1 證券交易的風險(現金客户)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
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3.2 證券交易的風險(保證金(即孖展) 客户)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户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客户存放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 指示無法執行。客户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將要為其賬户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户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23.3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GEM)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客户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需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刋登付費公告。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外,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3.4 投資衍生權證涉及的風險
23.4.1 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投資者、須承担發行商的信貨風險。
23.4.2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大於所對應的股票。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致零,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資金。
23.4.3 有效期的考慮
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 。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23.4.4 時間耗損
x其他因素 ,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减,投資者絕對 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23.4.5 波幅
x其他因素 ,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减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23.4.6 特殊價格移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 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23.4.7 流通量風險
雖然衍生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 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衍生權證。
23.5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23.5.1 強制收回
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 買賣,因此投資者 價格反彈而獲利。
23.5.2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23.5.3 有效期的考慮
牛熊證發行時的有效期可以是三個月至五年 。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便沒有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若被提早收回,牛熊證亦可能變得沒有價值。
23.5.4 相關資產的走勢
雖然牛熊證的價值變動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末必与相關資產的價格的變動同步 (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
23.5.5 流通量風險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 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23.5.6 財務費用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全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即使其年期已縮短,但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已付的財務費用。另外,投資者應注意財務費用於牛熊證的限期內會 變動。
23.5.7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 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觸發强制收回事件与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 易有可能會在强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認。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
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留意。
23.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23.6.1 交易對手風險
合成 ETF 需承受涉及衍生工貝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 若發行商失責或 ,ETF或要蒙受損失。此外,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貝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 (例如: 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 ETF 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即可能對該合成 ETF 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雖說合成 ETF 持有交易對手提供的抵押品,交易對手風險也 ,也要看抵押品提供者是否履行責任。此外,一旦要行使申索抵押品的權利,抵押品的市值也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 ETF 損失嚴重。
23.6.2 市場風險
ETF 也要承受其所追蹤指數所牽涉市場或行業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方面的風險。ETF管理人一般 ,投資者須有承受相關基準波動導致損失的準備。
23.6.3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是指ETF 与相關基準两者之間的表現差異,原因可以是總費用比率的影響、相關基準組合及 ETF 類別 (指實物資產相對於合成) 改變等。ETF 的總費用比率並無通用定義,可以包括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例如交易費用、印花稅、編備財務報告及其他文件、法律及核數、保險、託管服務等等的費用)。ETF 的估計總費用比率載於其發售章程,但個別 ETF 的總費用比率
追蹤誤差,因為 ETF 的資產淨值可受其他因素影響,例如投資組合所帶來的股息及其他收益,另若屬合成的 ETF,基金所承担的間接費用或只能透過其所持衍生工具的市值反影出來。
23.6.4 買賣價高於或低於資產淨值
ETF 的市場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問題,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
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制的市場或行業的 ETF 亦可能有此情況。所以,若以高於資產淨值的價格入 ETF,即使其後沽出時資產淨值已見升幅,投資者也或有損失,萬一 ETF 被終止,當初投資的金額更可能無法全數取回。
23.6.5 流通量風險
雖然 ETF 大都設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劵莊家提供流通量,但亦 。萬一證劵莊家末能履行責任,投資者或 買入或賣出產品,又或發現價格相對資產淨值有折讓或溢價。
23.6.6 股票借貨風險
實物資產 ETF 若涉及股票借貨,則要 ETF 證劵的風險,有的 ETF 或會因此而有若干損失。
23.7 人民幣貨幣風險
23.7.1 人民幣現時 ,而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銀行兌換人民幣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時可能涉及人民幣滙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与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与中國內地的政策發生變化,則香港持區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變化較為有限。
23.7.2 滙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貨幣的價值波動,並受中國及國際政冶及經濟狀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多種因素所影響。以人民幣產品而言,當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客户以港元作出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23.7.3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
響。
23.8 提供代存郵件或轉交郵件予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户授權本公司代存郵件或轉交郵件予第三方,客户務必盡速親身收取客户之户口之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何差異或錯誤。
提供予客户的資料
親愛的客户 :
A. 存款
通常應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支付交收款 :
1. 遞交支票 *予本行,抬頭為「港股通証券有限公司」,並引述客户名稱及户口號碼。
2. 存入現金/支票或轉帳至下列銀行帳戶:銀行 : 中國銀行
户口名稱 : 港股通証券有限公司 (原名 : 新安達証券有限公司)
户口號碼 : 014-676-0015-4788
3. 請傳真 (號碼: 2523-5069) 或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xx) 入數紙至本公司會計
部/交收部並註明:
a) 客户姓名,或 b) 客户帳號,或 c) 買賣單號碼。
4. 客户每次存款/轉帳後應即時通知本行的客户主任。
● 請注意本行通常不接受第三者發出的支票(除非經核對身份及提供額外文件以及本行管理層批准者除外)
● 請勿存款到本公司職員、經紀、代理人等之户口,本公司
B. 提款
所有發給客户之支票(包括股息) 等均會直接存入客户姓名之指定銀行户口。如客户欲將該等支票存入第三者之户口,客户須書面通知本公司再作安排。
C. 費用及收費
請參考附上之附表
此致 港股通証券有限公司啟
費用及收費 港股通証劵有限公司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之收費表
香港市場 交收日期: 貨幣交收: T + 2 (成交日 + 2 日工作天)股票交收: T + 1 (成交日 + 1 日工作天)
服務 收費
(A) 股票買賣
1. 佣金 總成交金額之 0.3% (最少 HK$60)
2. 交易徵費 總成交金額之 0.003% ( 足一仙當一仙計算)
3. 交易費 總成交金額之 0.005% ( 足一仙當一仙計算)
4. 釐印費 每張股票$5.
5. 印花 每 $1000 收 $1 ( 足一千當一千計算)
6. 中央結算費 總成交金額之 0.015% ( 足一仙當一仙計算) (最少 HK$5)
7. 行政費 每張買入/賣出單 HK$2
(B) 處理股票
1. 存入股票 費用全免
2. 提取股票 HK$5 一首
3. 轉倉 (SI) ) 轉入 - 費用全免
4. 中央結算所投資者户口 (ISI) ) 轉出 - 每隻股票 HK$20
5. 强制性買回股票 每項交易 HK$50 (不包括聯交所收費)
6. 存倉費 費用全免
7. 股票轉名費 每首 HK$5 (最少 HK$30)
(C) 代理人服務
1. 收取股息/送紅股 每首 HK$2.50
2. 代收股息手續費 股息之 0.3% (最多為 HK$1000)
3. 供股(結算費) 每首 HK$1.
4. 供股(手續費) 每項交易 HK$50.
5. 股份私有化手續費 每項交易 HK$50.
(D) 財務安排及其他收費
1. 孖展利率 最優惠利率+3.75% (以年計)
2. 代客申請新股 (以電子方式) 個人名義 每項交易 HK$30.
公司名義 每項交易 HK$50.
3. 現金客户過期交收利息 最優惠利率+3.75% (以年計)
4. 代客向過户處追回股息 HK$300 (不包括其他雜費和過户處收費)
5. 退票 (客户指示或銀行通知) 每次 HK$150 (包括銀行手續費)
6. 月結單 (額外要求月結單副本) 3 個月內 費用全免
3 個月- 6 年 按月計每月每份收 HKD100
Updated: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