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0 萬元)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1.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2.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3.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百分之五。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甲方完成最後本標案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轉為乙方保固保證金,甲方將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三十日內發還乙方。
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 萬 80 元整,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日內發還。
(二)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保證金. 8.1 就國泰君安期貨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訂立的所有合約,客戶須於有關合約訂立之前或即時應國泰君安期貨的要求向國泰君安期貨提供其不時依據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保證金以及符合其規定的某種形式及數額及符合某些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抵押品。 該保證金須一直由國泰君安期貨持有,直至有關的未平倉合約被平倉之後,客戶方可提取該保證金。 除非客戶已提供國泰君安期貨所要求的保證金,否則國泰君安期貨有權拒絕執行客戶的指令。
8.2 在不影響及附加於國泰君安期貨在本協議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的情況之下,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國泰君安期貨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運用國泰君安期貨為客戶的帳戶或其他戶口持有的所有或 任何部份的現金按金或其他財產,作以下用途,而不論此舉是否涉及合約的交易:
(a) 支付國泰君安期貨依據第8或9條要求客戶支付的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就國泰君安期貨代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
(c) 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向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提供不受制於任何客戶實益權益的抵押品,作為國泰君安期貨就其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須對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抵押品;
(d) 履行國泰君安期貨源自或涉及其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對任何一方須承擔的責任;或
(e) 支付任何直接涉及國泰君安期貨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應適當支付的佣金,經紀佣金,徵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 儘管上述運用可能會導致國泰君安期貨要求客戶支付額外保證金。
8.3 繳交保證金的通知:所有客戶因本協議應付國泰君安期貨的金額(包括保證金)應承索即付,❹以國泰君安期貨選擇的幣種支付,但須符合執行有關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所和/或結算公司可能會施加的限制。 繳交保證金的要求必須在12小時內或國泰君安期貨以絕對酌情權決定❹通知客戶的更短的時間內得到滿足。在不影響第14條的情況下,如果未能滿足該通知,將會令國泰君安期貨有權或有責任按照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的規則或規例將客戶持有而於國泰君安期貨指明的時間內或作出有關通知時交付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通知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關於該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8.4 客戶應按國泰君安期貨以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的金額和形式向其提供❹保持保證金。 國泰君安期貨設立的保證金要求可以超過任何交易所對國泰君安期貨所要求的保證金金額。 國泰君安期貨可以隨時自行決定改變保證金要求。 如果國泰君安期貨決定要求附加保證金,客戶同意按國泰君安期貨要求在國泰君安期貨存入所要求的附加保證金,而且會按國泰君安期貨自行決定的方式及時滿足所有的追收保證金的要求。 儘管存在對附加保證金的任何要求,國泰君安期貨可隨時執行本協議第 15 條, 而如果未能執行也不應被視為國泰君安期貨放棄任何權利。
8.5 除非獲得客戶的明確指示,否則根據交易所規定可為保證金目的而作出抵銷的在帳戶持有的衍生工具合約,將會自動地加以抵銷以決定保證金數額而無須向客戶作出提述,但這些合約將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而予以平倉或當作淨額結算處理。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1.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 萬 1,000 元整,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 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10,000 元,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無息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