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或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