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富桂宝系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
为优化理财产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托管人根据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的约定,对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托管协议当事人
甲方(资产管理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 xxxxxxx
xxxx:000000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00
2.释义
在本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合同、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富桂宝系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前述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甲方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各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该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2.4 期初资产:指各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归集户划入理财
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2.5 期末资产:指在各理财产品终止日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该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的总和。
2.6 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合同乙方。
2.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并按相关规定开立的、专门用于托管、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银行账户。
2.8 资金归集户:指甲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3.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4.协议双方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1 甲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1.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1.3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公司章程,以甲方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4.1.4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有效。
4.2 乙方声明与保证
4.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2.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2.3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公司章程,以乙方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4.2.4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有效。
5.甲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资产行使管理权,包括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等。
5.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销售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1.3 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5.1.4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1.5 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向乙方出具定期报告后,从乙方取得季度、半年度、年度理财产品资产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内容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6 有权接受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使用的服务于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易托管系统等辅助系统。
5.1.7 有权要求乙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资产或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5.2.2 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5.2.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规定外,甲方不得以理财产品资产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5.2.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及相关资料。
5.2.5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5.2.6 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5.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5.2.8 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甲方确认,乙方复核上述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乙方对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2.9 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交易(限场外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协议等文件。
5.2.10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2.11 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理财资产信息披露前将相关披露数据交予乙方复核确认。
5.2.12 若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也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5.2.13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进行交易监督。如果投资监督事项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
甲方确认,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乙方对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甲方以外的因素致使理财产品投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内容的,甲方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理财产品无法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甲方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
5.2.14 配合乙方办理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户、变更和销户工作。
5.2.15 甲方可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信息披露等服务。若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信息披露等服务,则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或损失,但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2.16 对因自身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5.2.17 理财产品投资于甲方或乙方,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甲方注资等。
5.2.1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5.2.1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6.乙方权利及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对理财产品的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等职能。
6.1.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具体监督事项以本协议约定及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甲方违反约定进行投资和未按乙方通知及时整改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接收
通知的邮件地址、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协议附件四《业务联系表》。如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于变更前书面告知乙方。
6.1.3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违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内容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6.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6.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按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本托管资产。
6.2.2 为各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6.2.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2.4 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6.2.5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2.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2.7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6.2.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
6.2.9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的其他托管资产,并确保每只理财产品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本协议约定,复核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数据和财务报表并反馈。
6.2.10 对因自身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6.2.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6.2.12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使用的服务于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电子服务平台等辅助系统。
6.2.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7.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在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予以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8.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8.1 甲乙双方对理财产品是否适用本协议的确认
8.1.1 对于适用本协议的理财产品,若涉及单只理财产品存在需补充说明或调整事项的,甲方应于各理财产品成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与乙方完成该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的签署。
8.1.2《操作备忘录》(样本见附件八)应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8.1.3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操作备忘录》(如有)的约束。
8.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各理财产品成立前,甲方通过邮件发送扫描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将下列文件、资料发送至乙方:
1、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如有)。
3、《理财产品资料移交清单》(样本详见附件一)(如有)。
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后续甲方需要将正本文件寄送乙方,正本与传真或电子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传真或电子扫描件为准。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特别的,各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要素需要和该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操作备忘录》为准。
各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次日,甲方协调资金归集户的开户机构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成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
理财产品成立当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资料移交清单》,乙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余额与《资料移交清单》所载余额无误后并通知甲方,视为托管的该理财产品首次资产移交完成。
8.3 理财产品成立后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8.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协调资金归集户的开户机构将发行期结束后后续增加的理财产品资产划至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可于完成划款后登录乙方的 “易托管”系统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乙方应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资金调节表发送甲方。
8.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理财产品到期、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客户赎回理财产品的,甲方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划至资金归集户。甲方可于划出资金当日在易托管系统中查询资金划出情况。
8.4 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的原则
8.4.1 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该理财产品财产。
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4.2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资产。
8.4.3 乙方仅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4.4 理财产品资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
8.5 理财产品资金的汇划方式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按照本协议复核指令相关内容无误后,以转账形式进行。
8.6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预留印章类型和保管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预留乙方指定业务用章,为乙方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
监管人名章 1 枚。乙方指定业务用章由乙方保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
定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8.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其他账户的开立
8.7.1 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
8.7.1.1 乙方为各银行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甲方应配合提供每只理财产品的开户资料原件、附件九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和盖章版的产品说明书扫描件。乙方应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机构反馈的包含银行托管账户信息的书面材料以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提交甲方,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甲乙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8.7.1.2 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卡(如有)、账户资料原件由乙方保管。乙方将托管账户开户回执加盖乙方业务章后移交甲方留存备案。
8.7.1.3 乙方负责银行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8.7.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如需乙方办理)和转换(如需乙方办理)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前述证券账户事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及时为该理财产品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立信息通知甲方。证券账户仅供各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该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该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该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销户时,由乙方办理证券账户销户的,甲方需协助提供证券账户销户相关资料。
8.7.3 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三方存管关系的绑定由甲方申请、乙方办理)。
各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证券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8.7.4 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该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该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以及必要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该理财产品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该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8.7.5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关联关系后通过托管户支付至受托资金账户。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6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甲方负责在基金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8.7.7 银行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或本机构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9. 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的资金申购和赎回
9.1 产品申购
9.1.1 申购时间
各理财产品开放申购的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1.2 申购确认
理财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确认委托人申购申请符合条件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认书》(样本见附件七),或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注册登记电子数据,甲乙双方以该确认书或电子数据作为理财产品申购确认的记账依据。
9.2 产品赎回
9.2.1 赎回时间
理财产品开放赎回的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2.2 赎回确认
理财产品赎回份额的计算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确认委托人赎回申请符合条件后,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认书》,或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注册登记电子数据,甲乙双方以该确认书或电子数据作为理财产品赎回确认的记账依据。
10.划款指令
10.1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划款指令包括纸质划款指令(样本见附件三)及电子划款指令两种模式。
纸质划款指令以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形式提供( 甲方的邮箱地址为 xxxxxxxx@000.xxx)。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纸质划款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划款时间、资金用途、付款人全称、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银行账号、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银行账号、划款金额大、小写等,加盖与预留印鉴样本相符的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电子划款指令由甲方通过乙方的易托管系统提交。理财产品托管账户首次电子划款前,甲方需与乙方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乙方要求的材料,由乙方为甲方的被授权人在易托管系统配置相关操作权限。对于通过易托管系统发送的指令或由易托管系统推送给甲方并需甲方确认后才能发送的指令,由甲方的被授权人向乙方发送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划付模式、资
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
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对于通过易托管系统发送的指令,甲方需在指令跟踪界面查看指令是否完成。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如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乙方
有权拒绝执行或按照乙方的理解进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首只理财产品成立日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均适用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见附件五),包括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权限、签字样本、名章样本以及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日常业务往来用章。
“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进行授权的授权书。若该划款指令授权书甲方以本协议附件形式提供,则该授权划款指令授权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该划款指令授权书由甲方另行提供,乙方在收到授权书原件并审查无异议后签收确认,该划款指令授权书自乙方确认收妥之日或划款指令授权书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孰晚之日起生效。
若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理财产品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 ⑴ 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书。⑵单个理财产品授权书。
甲方若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权限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加盖甲方公章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甲方对甲方授权书的变更应当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甲方对甲方授权书内容的变更自乙方收到原件后按
照变更后的甲方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若乙方收到甲方以原件方式所发送的变更后的授权书日期晚于或同于新的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变更后的授权书自乙方收到变更后的授权书之日生效。
10.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可根据其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于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多次发出《理财产品划款指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将划款指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乙方易托管系统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至乙方,并通过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确认乙方收到指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纸质划款指令正本应与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指令扫描件的内容为准。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接收,确保划款指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乙双方须事先制作划款指令发送和接收《业务联系表》。该等人员或相关信息如有任何变化,发生变化一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前述指令的书面要素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甲方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计划财产、第三人带来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余额为限,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支付,乙方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划款以转账方式进行。
10.4 划款指令的及时性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 2 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1:30,13:30-17:15)的必要时间。如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甲方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 后的指令,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通知乙方纠正。
10.6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10.6.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应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单个理财产品的成立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10.6.2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或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 19: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将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通过电子邮件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的其他方式发送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10.6.3 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单个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11.会计核算与审计
11.1 甲方和乙方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协会发布的核算估值指引(若有)及双方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双方按照共同的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出具会计报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托管。
11.2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根据理
财产品属性需要确定估值核对时间。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用于向投资人报告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外包估值核算机构应于约定的核对日计算并以邮件形式或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乙方(若由甲方授权的外包估值核算机构负责发送的,则需在发送给乙方的同时抄送甲方)。乙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邮件形式或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回复给甲方。
估值办法以附件六《估值办法》为准,如果某只或某系列产品的估值需补充说明或调整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将调整后的估值办法在《操作备忘录》中约定明确。
11.3 账务核对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外包估值核算机构与乙方核对各项资产、负债、实收资本余额,如账务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委托人和理财产品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委托人和理财产品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甲方对计算结果负责。
11.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及协议终止/到期前,双方均应允许有关监管部门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但不得影响双方正常的运营工作。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11.5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主会计方,甲方的责任不因委托外包估值核算机构而免除。
12.费用以及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外包费、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12.1 本协议项下各理财产品管理费等费用(托管费除外)的计算方法和费率详见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12.2 乙方应收的托管费按照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E×0.0075%÷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应收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托管费。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自该产品成立理财产品资金交付托管户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甲方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天数为产品成立日到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实际天数的计算含头不含尾。
12.3 银行间费用(如有):资产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授权后划付。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在此xx已了解委托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委托资产未起始运
作,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12.4 其他费用:如理财产品涉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2.5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2.6 费用账户信息
甲方收取应收费用的账户信息
户名: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0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313611001018)乙方收取托管费用的账户信息
户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账号:11070126102000013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支付行号:313332082914)
若上述收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一方可通过书面形式
将变更后的账户信息告知另一方,在对方确认收到后以新的账户信息为准。
12.7 理财产品的税收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对于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该等税收应当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但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
13. 理财产品资产清算
13.1 理财产品终止日清算
各理财产品终止后,甲方应对该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并将该理财产品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清算报告通过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至乙方。乙方收到报告后进行复核。如复核有异议,乙方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复核一致后,乙方将该理财产品清算报告加盖有效印章后于当天回传甲方。
甲方依据清算报告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支付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和税款并将扣除各项费用和税款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划至资金归集户或甲方指定账户。
13.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的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办理资产清算。
14.文件档案的保存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5. 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产品清算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内
容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16.保密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管理方针和策略,投资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在法律法规、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7. 违约责任
17.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7.2 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7.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
17.2.2 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理财产品划款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17.2.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17.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7.4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7.5 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
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 托管人替换
18.1 乙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为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甲方可以选择其它具有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替换乙方履行其在替换日以后的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书面替换通知发送给乙方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为替换日,在接到甲方书面替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与替换方完成交接手续,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在替换交接手续完成之前,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
18.2 甲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为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要求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该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着手寻找替换方代替乙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替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调替换方与乙方完成交接手续,乙方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乙方应该协助甲方完成替换的相关交接工作,保证业务平稳持续运行。
19. 协议的生效、修改、有效期与终止
19.1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本协议生效。
19.1.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9.1.2 本协议项下首只理财产品资金到达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19.2 合同的修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后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4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协议任何约定与理财产品其他文件中关于理财产品托管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9.5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修改该条款。
19.6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19.7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签约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终止协议,可在协议到期前 90 天,通知对方。
19.8 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9.8.1 合同任何一方完成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程序(合同任何一方完成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程序之日为本协议终止时间)。
19.8.2 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19.8.3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19.9 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并完成银行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20. 其他事项
20.1 甲乙双方可就某一特定理财产品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相关事
宜。前述《操作备忘录》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操作备忘录》约定为准;前述《操作备忘录》未约定事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2 本协议的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0.3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不能解决的,本协议任意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1. 协议附件
附件一:资料移交清单(样本)附件二:成立通知书
附件三:划款指令 附件四:业务联系表
附件五: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六:估值办法
附件七:申购、赎回确认书附件八:产品操作备忘录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为《广西北部湾银行-富桂宝系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一:
理财产品【】资料移交清单(样本) |
1、本次理财产品的产品代码为 ,募集金额为(大写) 元整,实 际划付金额为(大写) 元整。 |
2、理财产品类型 |
1)开放式 □ |
2)封闭式 □ 本次产品的成立日为 ,产品的终止日 为 。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理财产品说明书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xx) |
时间: |
经办人(签字):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乙方经办人(签章): |
附件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己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募集,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元整已划入该产品托管账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为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特此通知。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编号:【】;【】年【】月【】日;第【】页,共【】页 | |
划付模式: | |
管理 |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 |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
人填写 | 金额小写:¥【】 | |||
付方账户信息 | 账户类型: | 收方账户信息 | 账户类型: | |
□银行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 □银行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 |||
□期货资金账户 | □期货资金账户 | |||
户名: | 户名: | |||
账号: | 账号: | |||
开户机构: | 开户机构: | |||
资金用途: | ||||
备注: 附件共 页 | ||||
指令用章 | 经办:复核: | |||
托管人填写 | 处理意见或结果(附件共 页): □ 对授权人员身份进行复核 □ 对预留印鉴进行复核 □ 其他 | 经办: 审批:(盖业务章) |
附件四:
业务联系表
广西北部湾银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箱 | 岗位 |
备注 | 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投资监督事项时通知邮件的收件地址:。 如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于变更前书面告知乙方。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邮箱 | 岗位 |
附件五: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富桂宝系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日常往来相关文件。现将指令发送预留印鉴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印章样本、日常业务往来用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签发 | |||
签发 | |||
签发 | |||
经办 | |||
经办 | |||
经办 | |||
经办 |
经办 | |||
经办 | |||
复核 | |||
复核 | |||
复核 | |||
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
日常业务往来用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为有效。 2、划款指令权限类型:签发、经办、复核。 3、其他本协议项下应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邮件、信函、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划款指令、签署本协议、签发授权书等以外的文件,加盖上述日常业务往来用章后方为有效。 4、同一划款指令经办与复核不能为同一人,否则该指令无效。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
估值办法(样本)
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具体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应的《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操作备忘录》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可采用摊余成本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资产管理产品、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定期根据非标类资产发行方提供的预期收益率计提收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应于每一估值日按 “影子定价”进行重新评估,“影子定价”使用的价格为第三方机
构(中证指数或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价格。 3.采用公允价值法的投资品种,按如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如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应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
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证报价系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债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
4)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7)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
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如发行方未披露估值价格和预期收益率,按照成本估值。
(8)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1)如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供了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托管人以权益确认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后 1 个工作日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的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则托管人在管理人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确认原始凭证的提供日当天进行入账,且不对历史账务进行追溯调整。
2)如资产管理产品有份额净值的,若估值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
(为避免异议,本部分所述的“开放日”包含理财产品所有的开放日),管理人须在该开放日对应的估值日之内提供标的产品在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以管理人提供的标的产品在该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估值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之外的工作日,以管理人按照标的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管理人未按照标的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标的产品最新份额净值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标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如资产管理产品有虚拟份额净值且管理人确认使用该虚拟份额净值进行估值的,以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净值的披露频率提供的资产管理产品最新虚拟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不能提供虚拟份额净值的,按照上一自然段约定的估值方法以份额净值估值。如管理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产品净值披露频率提供资产管理产品虚拟份额净值的,则以管理人最近一次提供的虚拟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若估值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以资产管理产品在该开放日的虚拟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如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标的产品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托管人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估值。
5)托管人不复核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产品的虚拟份额净值和份额净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适用性由管理人负责。如因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供数据错误或未能按时提供投资资产管理公允价格等造成估值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同业借款、同业存款及大额可转让存单等,按“成本法”估值,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3)一年以下同业存单或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其估值方法。
6.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如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以回售
日作为摊销时间基准,摊余至成本时不再继续摊销。
7.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按照最新法规要求的摊余成本法的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SPPI 测试和久期匹配性等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和控制,并适时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和及时纠偏。
8.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9.估值差错处理
(1)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
1)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为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付。
2)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
确认,但因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其它未尽事宜,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单个理财产品或系列理财产品估值方法有调整的,具体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签署的操作备忘录为准。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七:
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认书(样本)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 x开放日申购、赎回资金确认如下:
申请日期 | 申购金额(元) | ||
确认日期 | 申购确认份额(份) | ||
单位净值(元) | 赎回金额(元) | ||
赎回确认份额(份) | |||
存续总份额(份)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产品操作备忘录
x产品操作备忘录根据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广西北部湾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在理财产品成立前,根据双方需要签署的操作备忘录。
一、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
产品成立日期 |
二、 补充事宜:
三、 本操作备忘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
日期:
乙方(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附件九: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