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
“本次债券”或“债券”: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5 日执行董事审议通过的总额不
超过 30 亿元(含 30 亿元)人民币(以主管机关注册的发行规模为准)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采用分期发行(如有)的本次债券中的每一期;若本次债券不涉及分期发行,“本期债券”指本次债券。
“初始登记日”:有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完毕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之日(如本次债券涉及分期发行,则为有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完毕首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之日)。
“工作日”:兑付代理人和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均对公营业的任何一天。 “日/天”:日历日。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未偿还的本期债券”: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1)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按照有关本期债券的登记及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本金和利息;和(3)发行人根据本期债券条款约定回购(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赎回、债券持有人回售等情形)并注销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或“登记持有人”:在有关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名册或者合格证券账户上登记的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予以更换)。
“本期债券条款”: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本期债券条款。
“本协议”:本协议以及不时补充或修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兑付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或有关协议的规定或约定,受发行人的委托为本期债券办理本息兑付业务的机构。
“元”: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登记托管机构”:受托办理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事务的机构。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乙方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本次债券分期发行且受托管理人均为乙方的,各期债券均适用本协议。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即自债券上市挂牌直至债券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乙方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本协议之约束。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相关书面确认意见提供至乙方。
3.2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投资者保
护相关要求及其在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保护条款项下所作出的承诺(如有),并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3 甲方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甲方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乙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甲方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甲方应当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核查要求,按季度及时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若涉及)的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等资料。
若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若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
若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甲方应提供出资或投资进度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出资或投资证明、基金股权或份额证明等),基金股权或份额及受限情况说明、基金收益及受限情况说明等资料文件等。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5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增信主
体代偿能力、增信措施有效性、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甲方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其中第(一)到(三十一)项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甲方涉及重大不利报道、负面不利传闻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甲方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甲方放弃债权、无偿划转或者赠予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六)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甲方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甲xxx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甲方一次承担他人的有息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拟转移甲方债券清偿义务;
(十)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承担流动性支持或差额补足义务等以自身信用对外提供增信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或者甲方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
(十二)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甲方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有权机关决定托管或者接管、被责令关闭;
(十六)甲方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甲方或者其重要子公司,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甲方在 1 个自然年度内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
(二十一)甲方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甲方 1 个自然年度内拟分配现金股利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
(二十三)甲方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二十四)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甲方境内外主体信用评级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资信评级机构终止对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的,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八)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九)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甲方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三十)本期债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下跌,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值的,或者债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十一)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增信主体代偿能力、增信措施有效性、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事项。
甲方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甲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甲方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就上述事件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的其他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本条提及的“甲方”包括根据监管规则所指的甲方、甲方子公司、甲方重要子公司、甲方控股股东、甲方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关联方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要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等主体的重大事项所涉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履行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提及的“重大”、“影响偿债能力”等界定标准如在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中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出具截至上月底是否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事宜的重大事项的书面说明。甲方应当保证上述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或者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7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需要甲方推进落实的,甲方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会议决议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甲方单方面拒绝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甲方意见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增信主体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相关各方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向乙方通报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积极提供
受托管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3.8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应当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包括:(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4)申请人自身信用。
本条上一款规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3.9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本条上一款规定的后续偿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2)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3)由增信主体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4)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债券持有人有权对甲方安排的后续偿债措施提出异议,若甲方无法满足债券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甲方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乙方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期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过程中,甲方拟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违约风险处置,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聘请或变更的合理性。该等专业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区分,不得干扰受托管理人正常履职,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聘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xx从业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应存在以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且乙方被授权加入的,应当协助乙方加入其中,并及时向乙方告知有关信息。
3.10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
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xxx(金融市场部,010-83453504)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在不违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于每个会计期间结束且甲方年度报告已公布后一个月内,尽可能快地向乙方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于公布半年度报告和/或季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应尽快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和/或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与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3.11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如果本期债券停牌,发行人应当至少每个月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等。如果本期债券终止上市,发行人将委托乙方提供终止上市后债券的托管、登记等相关服务。
3.13 甲方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其必须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3.14 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甲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提交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对甲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和(2)就依据适用法律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甲方应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甲方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3.15 甲方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除非:(1)该等担保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已经存在;或(2)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后,为了债券持有人利益而设定担保;或(3)该等担保不会对甲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4)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而设定担保。
3.16 甲方仅可在以下情况下出售其资产:(1)出售资产的对价公平合理且不会对甲方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2)经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同意。
3.17 一旦发生本协议 3.5 约定的事项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附带甲方高级管理人员(为避免疑问,本协议中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甲方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中的任何一位)就该等事项签署的说明文件,对该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并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3.18 甲方应按照本期债券条款的约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息及其他应付相关款项。在本期债券任何一笔应付款到期日前甲方应按照本期债券兑付代理人的相关要求,将应付款项划付至兑付代理人指定账户,并通知乙方。
3.19 甲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如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1)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2)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3)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事件;
(5)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20 甲方不得怠于行使或放弃权利,致使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3.21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费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此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以下费用,由甲方承担:
(1) 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乙方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3) 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乙方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上述(1)、(2)项下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但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并获得甲方同意,但甲方不得以不合理的
理由拒绝同意。
甲方同意补偿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上述(1)、
(2)、(3)项下的合理费用,直至一切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均已根据其条款得到兑付或成为无效。甲方应首先补偿乙方上述费用,再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本息。
乙方因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申请财产保全、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暂时无法承担的,相关费用可由乙方进行垫付,垫付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3.22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的,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按照季度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有权每季度查阅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4.2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乙方应核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甲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4.3 乙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关注甲方和增信主体的资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本协议第 3.5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增信主体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年一次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每年一次调取甲方、增信主体银行征信记录;
(4)每年一次对甲方和增信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5)每年一次约见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进行谈话;
(6)每年一次对担保物(如有)进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物状况;
(7)每年一次查询相关网站系统或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甲方及增信主体的诉讼仲裁、处罚处分、诚信信息、媒体报道等内容;
(8)每年一次结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有),检查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执行状况。
涉及具体事由的,乙方可以不限于固定频率对甲方与增信主体进行核查。涉及增信主体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
4.4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甲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乙方应当监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的情形,并监督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是否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若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在资金混同存放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和纠正。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每季度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向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乙方应当按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核查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乙方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的,乙方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有息债务还款凭证。
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更的,乙方应当核查募集资金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并核查甲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发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的,应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5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并应当通过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如需)及报刊,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文件。
4.6 乙方应当每年对甲方进行回访,建立对甲方偿债能力的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并及时报告债券信用风险,采取或者督促甲方等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7 出现本协议第 3.5 条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要求甲方或者增信主体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8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甲方或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等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上述相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决议事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相关机构或个人未按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乙方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4.9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还本付息、履行信息披露及有关承诺的义务。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甲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10 乙方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每次兑付兑息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了解甲方的偿债资金准备情况与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应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滚动
摸排兑付风险。
4.11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偿债保障措施,督促甲方等履行本协议第 3.8 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追加担保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4.12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3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担保的抵押财产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名下,当发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全体债券持有人。
4.14 本期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风险的,或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勤勉尽责、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主体、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谈判,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承诺,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债券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或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对乙方采取上述措施进行授权。
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的,担保物因形势变化发生价值减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覆盖违约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要求再次追加担保。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乙方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乙方接受委托代表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乙方应当在征集委托前披露公告说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成员范围;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时间、解散条件及程序;
(三)持有人参加或者退出债权人委员会的条件及方式;
(四)持有人如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可能对其行使权利产生的影响;
(五)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定的债权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根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定的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七)未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其他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路径;
(八)受托管理人代表持有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应安排;
(九)其他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风险提示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甲方应当协调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向乙方提供其代表持有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信息。
4.15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6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二十年。
对于乙方因依赖其合理认为是真实且经甲方签署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证书、书面xx、声明或者其他文书或文件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遭受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4.17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约定。
4.18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4.18.1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
发行人承诺:
按照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半年度末的未受限的货币资金不低于 5 亿元或货币资金有息负债比例(货币资金/有息负债)不低于 10%。
4.18.2 发行人约定偿债资金来源的,为便于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等了解、监测资金变化情况,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半年度,披露提供报告期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
情况。
4.18.3 发行人于每半年度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如发行人在连续两个监测期间均未达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应在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提前归集资金。发行人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1 个月内归集偿债资金的 20%,并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5 个交易日归集偿债资金的 50%。
4.18.4 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期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在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8.5 如发行人违反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且未按照本协议 4.18.3 条第二款约定归集偿债资金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协议 4.19 条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4.19 救济措施
4.19.1 如发行人违反本章相关承诺要求且未能在本协议 4.18.3 条第二款约定期限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按照第 4.20 条的约定配合持有人调研发行人。
4.19.2 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4.20 调研发行人
4.20.1 发行人承诺,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金额 30%以上持有人有权要求调研发行人,发行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与调研相关的必要信息。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违反第 4.18.1 条约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承诺且未能履行本协议 4.18.3
条约定的提前归集承诺,持有人根据本协议第 4.19.1 条规定要求调研的。
4.20.2 当发行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时,本期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行使调研发行人的权利:
(1)当发行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本期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调研发行人。持有人要求调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说明调研发行人的原因、目的并提交拟参与调研的持有人名单及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金额比例。
(2)受托管理人于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日发布相关公告,向全体持有人征询调研意向。如其他持有人有意参加调研的,需在 5 个交易日内反馈,参与调研的
持有人原则上不超过 5 名。如拟参与本次调研持有人人数较多的,持有人应推举
1-5 名持有人代表参加。
(3)受托管理人将于反馈期限截止且确定调研代表后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调研事项,并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具体调研时间。
(4)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可采取访谈、参观、查阅与触发事由相关的财务资料、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有关交易事项的具体协议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5)调研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受托管理人应该就调研发行人所获悉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本期债券全部持有人。
(6)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对在调研中获取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4.20.3 发行人发生导致持有人有权调研事项的,承诺及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发行人发生导致持有人有权调研的事项时,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告知受托管理人。
(2)发行人应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就调研事宜充分协商,至迟将于收到受托管理人调研通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落实调研安排(会议事项除外)。
(3)发行人应指派至少一名熟悉生产经营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和接待调研。
(4)对于本期债券持有人要求调研的事项或查阅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根据约定如实告知,并及时提供相应材料。
4.2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22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次债券批文项下受托管理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15 万元,在批文项下每期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划付当期债券对应受托管理费用,当期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当期发行金额/注册批文额度*受托管理费用总额,若批文有效期届满但注册额度未发行完毕,则剩余未支付的受托管理费用在批文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述受托管理费用能够覆盖受托管理业务的投入。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前,乙方应提供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合法、合规,如因发票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4.23 如果甲方发生本协议第 3.5 条项下的事件,乙方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其他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以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权益。
4.24 乙方有权行使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2)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4)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5)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6)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8)偿债能力和意愿分析;
(9)甲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核查情况;
(10)与甲方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乙方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上述内容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修订、调整。
5.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的;
(2)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4)出现本协议第 3.5 条相关情形的;
(5)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配合受托管理工作的,且经提醒后仍拒绝补充、纠正,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乙方可以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说明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如有)等。
5.4 如果本期债券停牌,甲方未按照第 3.12 条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甲方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不清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甲方进行排查,并于停牌后 2 个月内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所了解的甲方相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甲方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等,并提示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乙方通过本人或代理人,在全球广泛涉及投资银行活动(包括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研究、证券发行、交易和经纪等)可能会与乙方履行本协议之受托管理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2)乙方其他业务部门或关联方可以在任何时候(a)向任何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或者(b)从事与甲方或与甲方属同一集团的任何成员有关的任何交易,或者(c)为与其利益可能与甲方或与甲方属同一集团的其他成员的利益相对立的人的相关事宜行事,并可为自身利益保留任何相关的报酬或利润。
为防范相关风险,乙方已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隔离和防火墙制
度,保证:(1)乙方承担本协议职责的雇员不受冲突利益的影响;(2)乙方承担本协议职责的雇员持有的保密信息不会披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3)相关保密信息不被乙方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4)防止与本协议有关的敏感信息不适当流动,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3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协议另一方或债券持有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的,应负责赔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1)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2)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4)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乙方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且甲方与新任受托管理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1)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4)乙方不对本期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外,不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法律和本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为避免疑问,若乙方同时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则本款项下的免责声明不影响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以下事件亦构成发行人违约事件:
(1)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成还本付息),但增信主体或其他主体
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主体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如有)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5)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6)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10.3 违约责任及免除
10.3.1 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期债券构成第 10.2 条第(6)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构成第 10.2 条第(6)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3)支付逾期利息。本期债券构成第 10.2 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自债券违约次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根据逾期天数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本金×票面利率×逾期天数
/365。
10.3.2 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可因如下事项免除:
(1)法定免除。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该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2)约定免除。发行人违约的,发行人可与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免除发行人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范围以持有人会议约定为准。
10.4 若一方因其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或适用的法规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给另一方带来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该方应负责赔偿并使另
一方免受损失。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争议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消除或减少因违反约定导致的不良影响。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本期债券发行的初始登记日(如系分期发行,则为首期发行的初始登记日)起生效并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协议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1)甲方履行完毕本期债券项下的全部本息兑付义务;
(2)债券持有人或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变更受托管理人;
(3)本期债券未能发行完成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出现本协议约定其他终止情形导致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7 号楼 9 层甲方收件人:杨泽原
甲方传真:010-83453524
乙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乙方收件人:蔡恩奇
乙方传真:010-6083 3504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1)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2)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3)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 廉洁从业
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双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双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向协议对手方及其相关成员支付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方、协议对手方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5.2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5.3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否则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费用、违约金和补偿款项均包含增值税。
15.4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余壹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