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甲方)敦聘 君(以下簡稱教師或受聘教師、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x就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立本聘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x聘約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等相關法令,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後,提經校務會議訂定。
第 2 條 雙方應積極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配合學校與地方需要,同意覆行本聘約。
第 3 條 教師應遵照教育目標、專業倫理、自律公約、保持教育中立、依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昇專業形象。
第二章 聘 期
第 4 條 教師之聘期:
□初聘: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 2 次續聘: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長期聘任:每次 年。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第 5 條 教師受聘本校第 1 年為初聘、第 2 年起為續聘,續聘第 1 次為 1 年,以
後續聘每次為 2 年;續聘 3 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全體委員 3 分之 2 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每次為 4 年。
第 6 條 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 20 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 7 月 31 日止。
第 7 條 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 10 日內將應聘書回執送交學校,逾期仍未應聘者,
學校應依教師所留之戶籍所在地通知教師,經通知逾 10 日仍未應聘者,視為不接受聘書;但逾期原因如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教師新聘到校時,如因教師不符聘任資格或未能於起聘日前到校報到,本聘約無效,學校概不負責。
第 9 條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得為之。
教師因故必須提前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參加教師公開甄選,應事先向學校報備。但聘約屆滿當年不在此限。
學校應於教師辦妥離職手續後,發給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10 條 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教師應遵守教育宗旨,為學生表率。
二、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經營、認真進行評量,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三、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依教育部及臺北巿訂定相關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或補充規定辦理。
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亦不得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體罰學生或其他非教育性及反教育性之行為。
五、教師兼任其他工作或職務,或兼任校外課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各級學校教師會訂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之特別規定。八、教師如犯有刑法第 227 條所定之性交、猥褻罪,由學校依違反教師
法規定,予以解聘。
第 11-1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 11-2 條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 12 條 教師敘薪,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報請教育局核定,薪津及相關福利均依規定辦理。新聘教師應備齊相關文件表冊,於報到後 7 日內送交人事室辦理核薪手續(續聘者不在此限)。如因證件審核不合格,聘約因而無效,學校概不負責。
第 13 條 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教師,有善盡職責之義務。其依法執行教師評審委員會職務時,學校應給予公假,並協助安排調課或代課。
第 14 條 學校因調整科班、減班或停辦時,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其超額教師之介聘,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但教師與學校涉訟者,學校不給予涉訟輔助。
第 16 條 教師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時,如有必要得請求學校協助與家長協商。
第 17 條 教師對教學環境及行政措施,有提供意見之權利,學校行政應配合教師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第 18 條 校長得視校務需要,本諸適才適所原則,審酌教師意願,聘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教師、校內學生活動指導老師及兼任行政工
作。
前項人員之延聘有困難時,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基於教師專業自主,學校應尊重學年會議,學年主任以民主方式產生,由校長聘任之。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內容
第 19 條 教師授課科目依課程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
授課時數每學年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20 條 教師在校內外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相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
第 21 條 教師出勤、請假應依「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等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 22 條 教師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授課,學校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教師賠償及支付代課費用。
第 23 條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惟該項課程如訂於例假日(含國定假日)實施,應於事後給予相當時間之補假,教師應積極參與。
第 24 條 教師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法,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學校應配合教師教學正當要求,教師亦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
第 25 條 教師應參與學校舉辦之學術活動,對於學校依計畫安排之進修研習,不得無故拒絕。
第 26 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相關規定。
第五章 違約罰則、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法院
第 27 條 教師於聘約存續有效期間內,除因違反教師法規定或未履行教師法之義務與本聘約規定,非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外,學校不得任意藉故解聘、停職或不續聘;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第 28 條 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規定之情事,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視其情節予以懲處。
第 29 條 教師於聘約存續有效期間內,除因教育行政法令所生之調離職、退休或重大事由,經證明無法擔任教學工作外,任意片面中止聘約關係,未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通過之解約辭聘離職,應賠償違約事實發生日起,至學校新聘教師聘約生效日之代課費。但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教師不負
其責任。
第 30 條 甲乙雙方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章 聘約之修改
第 31 條 聘約於有效期間因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或因權利義務關係有調整事項須修改聘約時,應依第 1 條程序辦理,學校並應於 10 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教師得重新簽訂聘約條款,惟對前述修改聘約條款之承諾應於 30 日內為之;其聘任期限與原聘期同。
第七章 附則
第 32 條 x聘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 33 條 x聘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學校: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 35 號法定代理人(校長):xxx
乙方
教師: | (簽章) | |||
身分證字號: | ||||
地址: 中 | 華 | 民 | 國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