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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 “下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xx。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公司负责人或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应披露的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的。四、重大变更、风险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问询意见;
(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五、其他重大事件: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应当预披露或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同时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学习和理解,以保证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并根据所报告事项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报告义务:
(一)部门、分支机构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并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时确认相关联系人;
(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备相关报告材料,并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相关报告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将披露内容提交董事长审定后披露,如需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批后披露,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事项,还应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或误导性xx。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履行报送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相关任职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