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租房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租房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免赔期限
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第五条 赔偿处理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单,本项保险责任的每日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赔偿期间为合理修复受损房屋的天数,但最长不超过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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