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SJJH201901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2019 年 3 月
目 录
协议当事人
x协议由以下当事人签署:
管理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市沈河区北站路 109 号办公地址: xxxxxxxxx 000 x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负责人: xxx联系人: 金黎黎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具备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和能力,拟发起设立红玫瑰理财产品。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和能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作为其分支机构,可以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愿意接受盛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发行的红玫瑰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4. 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期/单系列理财产品委托托管人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单期理财产品的托管确认方式详见第五章托管资产的起始运作。
第一章 释 义
1.1 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
本协议:指《盛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为
SJJH201901,以下称 “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本理财产品:指依据本协议,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或“理财”)。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单只理财产品的《盛京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单只理财产品的《盛京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称“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认购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统称。
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授权,并按相关规定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协议约定,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
托管资产:指理财产品协议项下所对应的存放于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的书面文件。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
理财资金:指盛京银行理财产品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理财资产:指盛京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理财收益:指银行理财产品项下各相关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所获的理财利益、理财费用等款项。
投资者: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中的投资者。管理人:指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第二章 xx和保证
2.1 管理人的xx和保证
管理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管理人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管理人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金融许可证,具有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管理人履行本协议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签署和履行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管理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2.2 托管人的xx和保证
托管人做出以下xx和保证,并承诺其内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真实准确:
(1)主体合法。
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持续经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内外部授权。
(2)具备业务经营资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监管部门核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托管人作为其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为本理财产品提供托管服务,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
(3)获得内部授权。
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的、与本理财产
品有关的其他协议,已经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不会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因在托管人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的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而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托管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免责声明。
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并非对本产品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对管理人与受益人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理人违背本产品理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托管人无关。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托管人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第三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
约定,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
(2)根据本协议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报酬。
(3)对托管人的托管服务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管理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在托管人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预留印鉴。
(2)在本产品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本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起始运作的书面通知,并向托管人移交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
(3)管理运用本产品的资产,需要从托管账户向外汇划资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4)本产品对外投资签署书面投资合同,取得相关资产权属凭证的,应当及时将投资合同和资产权属凭证的复印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相关文件为复印件的,管理人应当确保移交文件的内容与正本一致,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5)确保本产品投资产生的收益和投资本金全部回流到托管账户。
(6)向监管部门和受益人披露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7)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向有权机构提出抗辩、异议;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托管人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均有权向责任人全额追偿。
(8)管理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产品运作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9)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托管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10)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11)在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提供现金资产托管服务。
(2)对管理人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确保托管账户与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财产资金账户、托管人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 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依据管理人真实有效的划款指令,办理托管账户对外的资金划拨。发现管理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3)定期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4)如本产品项下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包括查封、冻结、扣划等在内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5)托管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本产品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各项协助与服务。
(7)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披露任何与管理人有关的信息,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
(8)在为本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托管资产的起始运作
5.1 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开始前,管理人应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为本产品开立托管账户,托管期间本产品一切资金往来均须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仅用于本产品的托管,专户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2 本产品托管账户户名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为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的印章一枚和授权个人名章一枚,并加盖一枚托管人指定的个人名章,其中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和授权个人名章由管理人保管,另一枚托管人指定的个人名章由托管人保管。本账户的预留印鉴卡上需加盖“本账户为托管账户,通过结算柜台划款须凭托管部门审核过的划款指令”长条章戳记。
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
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托管账户资金存款利 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除法律、法规及规章 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涉及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期货市场和开放式基金市场,可另行签署《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约定双方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和期货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第六章 资金划付
6.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付。
管理人要求从托管账户划出资金的,应当向托管人提交《盛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划款指令》(附件 1)(以下简称“划款指令”)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说明书、存款协议、信托合同、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说明付款事由和投资的用途等信息,托管人对划款指令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的清算。
6.2 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且托管账户首次划款前,约定
《盛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附件 2,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于以下较晚日期生效:
1、乙方收到授权通知书并与甲方授权人员电话确认后;
2、授权通知书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盛京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往来有效印鉴和授权人员信息表》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在本产品托管期限内,管理人若需变更内部授权安排,应提前 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该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新授权书自托管人收到之日起次日生效。
如一方更换资金划款指令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相关授权时,更换方应向对方同时提供原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新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签章样本原件以及变更通知正本;前述新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 章样本原件和变更通知正本须加盖更换方公章。接收方应于更换方变 更通知和新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原件送达之日与更换方进行 电话确认,并生效。
对于在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的变更通知生效前依据原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发送的指令,更换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接收方收到更换方发出的预留印鉴样本、签章样本或授权的书面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预留印鉴样本、授权人及其签章继续有效。
6.3 划款指令的内容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划款用途、支付时间等,并加盖管理人在托管人预留的签章。
6.4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管理人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令。
(2)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本产品划款指令。
(3)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划款指令于当日 15:00 点之前到达托管人的,托管人当日审核出款;划款指令晚于当日 15:00 点到达托管人的,托管人可
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
(4)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通过下列第 C 种方式发送划款指令: A.寄送纸质划款指令原件。在这种方式下,乙方只有收到划款指
令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才根据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
B.以传真件形式发送划款指令。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乙方只要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件后,就可根据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
C.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扫描件。在这种方式下,乙方只要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后,就可根据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专用邮箱为 xxxxxxxxxx@000.xxx。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管理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有权发送人员立即拨打托管人联系电话向托管人确认。
(5)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出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托管人只要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就可根据本协议规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划款指令原件应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托管人不承担由于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作为划款依据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6)因划款指令属于扫描件或传真件,托管人对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以及向托管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仅进行形
式审核。
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划款指令要素是否完整、指令印鉴和签名是否与授权通知书中信息表面一致;
b. 划款用途是否符合本保管协议的约定;
c. 管理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
(7)托管人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规范的,托管人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5 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本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指令造成的本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6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向第三方追偿,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6.7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付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核算估值
7.1 管理人与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7.2 账务核对
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提供理财产品财务核算报表,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7.3 对于需估值的理财产品,由双方通过《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约定估值对象、估值时间、估值标准和估值方法,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甲方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将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数据传送给乙方,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八章 投资监督
8.1 管理人可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每项理财产品的的投资范围,向托管人出具《托管业务监督事项表》(附件 3),明确监督事项及范围。托管人按照列明的监督事项对本产品的运作进行监督。
8.2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章 信息报告
9.1 托管人应定期(每期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后的下月月初 15 个
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附件 4)。
单期理财产品存续期超过一年的,托管人应按年度(年初 1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系列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9.2 本产品托管报告由管理人对投资人、监管部门和相关方面进行披露。
9.3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托管人可以披露本产品的相关托管信息。
第十章 托管费及相关费用
10.1 托管费率为 0.005%/年,托管费支付频率及方式为:每期产
品兑付日支付;每期产品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应收托管费清单发送甲方进行核对,甲方核对无误后,向乙方出具指令从托管资产中支付托管费。
10.2 托管费计费基础为每期产品募集金额。
10.3 托管费计算方法:
托管费=每期理财产品募集金额×托管费率/365×每期理财产品 存续天数
10.4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 号:210001500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建行辽宁省分行运行中心
10.5 托管账户除托管费用外,无其他相关费用。
10.6 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托管人按照下列第【a】项约定开具发票:
a.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b.其他约定;
(2)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全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0117809938P
银行账户:070301300100305007518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营业部
地址:xx市沈河区北站路 109 号电话:000-00000000
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管理人应当根据托管人要求及时提供协助。由于管理人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管理人应当赔偿托管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3)如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协议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章 文件资料的保管
11.1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档案。
11.2 本产品涉及的文件资料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保管:一方发出、
另一方接收的文件资料,发出方保管正本或原件,接收方保管副本或复印件;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应当采取一式两份的形式,各自保留一份正本。
11.3 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本产品托管业务档案的时间为本产品清算结束后五年,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的清算
12.1 每期理财产品完成清算后,当期理财产品托管运作正式结束。
12.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相应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3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2.4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分配方式,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管理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支付行号:
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
户 名: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0001013073600010017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清算中心支付行号:313221030008
12.5 托管人托管的所有本协议项下管理人的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章 托管人的更换
13.1 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更换托管人:
(1)违反托管协议情节严重的。
(2)被依法取消托管业务资质的。
(3)依法解散、撤消、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4)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可以辞任:
(1)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经托管人书面通知仍不纠正。
(2)发生其他可能会对托管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后一致认为托管人辞任有利于保证本产品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因上述第(1)款原因辞任的,应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管理人,说明辞任的决定和理由。托管人因上述第(2)款原因辞任的,由管理人对外披露和解释说明。
托管人按上述程序辞任不视为违约。
13.3 托管人辞任的,管理人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找到新任托
管人替换现任托管人。现任托管人应该协助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保证
x产品平稳运行。
13.4 托管人更换程序
(1)原托管人解任或辞任,管理人确认新任托管人后,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现任托管人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的具体时间。
(2)自进入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托管资产停止运作,相关账户冻结,现任托管人对本产品资产和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提供清单;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托管资产进行确认后,现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办理托管资产移交手续。上述更换程序应自托管人更换程序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3)自启动更换托管人程序和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停止、资产冻结之日起,现任托管人仍应对托管资产承担保管等项工作,并继续计收托管费至全部资产移交完成前一日止。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4.1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违约行为对其他相关当事方和本产品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4.2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4.3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14.4 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5.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的情况。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泥石流、火灾、火山爆发、海啸、龙卷风、暴风雨、暴风雪、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坝前坝后海损、核辐射、战争(包括备战)、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外力破坏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清算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15.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x协议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影响的有效证据提供给本协议的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豁免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另一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章 保密义务
16.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下称“接受方”)对
于因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包括对方的代表,下称“提供方”)获得的任何材料、数据、合同文本、财务报告等所有有关资料和商业意图(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接受方只能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泄漏保密信息,也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1)接受方自己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方委托的律师、会计师 和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有权使用保密信息。接受方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保密 信息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上述机构和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机构 和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将有关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命令或要求,以及法院的裁定和/或命令,或者基金章程的约定,向发起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的披露等。
(3)非因接受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章 x协议的终止
17.1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首期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起 年。如发生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情形,本协议可提前终 止,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17.2 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就本协议有效期顺延事宜协商一致,如双方一致同意顺延,则本协议自届满之日起顺延一年。续约的协议内容有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于不晚于本协议届满之日前 60 日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整体并于本协议届满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
意后也可于本协议终止后另行签署新的托管协议。
17.3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托管资产。
(2)托管人解任或辞任,并完成托管人更换程序。
(3)托管协议到期。
(4)管理人不再发行银行理财产品。
(5)发生法律行政法规或托管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18.2 对于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8.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章 其他
19.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部分条款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9.2 除上文明确的通知传递方式外,管理人、托管人间的任何通知均应送达到以下地址:
管理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xx市沈河区北站路 109 号传真号码:000-00000000
电话号码:000-00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邮寄地址:辽宁省xx市和平区中山路 176 号 传真号码:000-00000000
电话号码:110002
19.3. 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的,自该通知以邮寄方式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视为到达对方;通知以传真方式做出的,则该传真发出的当日视为到达;通知以电话方式做出的,则对方雇员接听该电话之日视为到达。
19.4 双方签署的《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及其他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经签署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当《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及其他附件与本协议相冲突时,以后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9.5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6 因业务经营需要,托管人在此明确委派和指定其内部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作为托管业务的执行操作
机构。
19.7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管理人持有贰份,托管人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8 协议生效
x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后成立,并自首个理财产品成立后生效。
管理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