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券商结算模式-统签)
合同编号:
甲方:厦门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设立多项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本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00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
法定代表人:xxx(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按照《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6)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
18)甲方应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要求,向乙方发送各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19)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查。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3.1.1 如适用本协议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适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编号: 】,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②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③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④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⑤《投资监督事项表》
⑥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帐户信息
3.1.2 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3.1.3 若不适用本协议,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协议。若适用本协议,甲方应根据 3.3 条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束。
3.2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成立时,将该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
3.3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4 乙方在收到甲方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及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该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无误后,乙方于该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该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
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产品财产应与甲方及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严格分开。
2)因甲方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该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均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甲乙双方的清算财产。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做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方、乙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4.2.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各理财产品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上述理财产品的各托管专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章1枚 、法人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方对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等)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乙方通过“兴托管”系统的“托管账户银企对账”模块按月向甲方提供银行托管账户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应在每季度初15天内就上个季度的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反馈。甲方逾期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做好托管网银系统用户密码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
自行承担。甲方应对账务核对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账务核对不符的,甲方可向乙方查询。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x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销售机构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该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乙方按照规定开立各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该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款。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委托乙方托管的各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已向乙 方提供且适用于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全部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除外。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并
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甲方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6: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甲方应在当日下午 14:00 点前将相关指令发送至乙方。
因特殊情况,甲方晚于上述规定时间提供的指令,乙方应尽量配合完成。
5.3.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
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件五。
5.4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6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甲方各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在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中予以约定。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1.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1.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乙方,并进行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1.3 甲方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6: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6.2.1.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照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1.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2.2 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通过代销方式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甲方应确保其选择的销售机构应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在投资前甲方应向乙方书面通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银行监管帐户信息,并加盖甲方预留印鉴,届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指令向销售机构的银行监管账户划付认购/申购款项。
6.2.3 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投资管理合同》及投资确认文件(如投资委托书、投资管理确认书)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4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2.5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甲方应在各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6.2.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约定的场外投资资金结算
甲方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甲方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乙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相关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和划款条件由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不承担审核职责。甲方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6.3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后确定,甲方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告知理财产品投资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收益分配方案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理财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5:00 前到达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及时向乙方发送收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六),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资金的划拨。
6.4 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交收
各理财产品发生申购、赎回时,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申购和赎回的
总份额。
6.5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托管操作细节。
6.6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2 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7.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7.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7.2.3 估值方法
x统签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
方法进行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净值信息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成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2.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6 位以内(含第 6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7.2.4.1 估值错误类型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2.4.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2.4.2.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7.2.4.2.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7.2.4.2.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7.2.4.2.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7.2.4.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7.2.4.3.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7.2.4.3.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7.2.4.3.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7.2.4.3.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2.4.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7.2.4.4.1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2.4.4.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2.5 暂停估值的情形
7.2.5.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7.2.5.2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2.5.3 监管部门和《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7.2.6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发送给乙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
《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
(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周(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月(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季度(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或在申赎开放日获取双方书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
《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7.2.7 特殊情况的处理
7.2.7.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2.7.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7.3.1 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乙方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7.3.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3.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7.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7.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八章 理财产品托管档案的保存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自记录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8.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9.1 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9.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见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9.3 乙方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乙方对相应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开始。
对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由乙方进行关联交易监督的投资事项,若甲方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乙方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9.4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9.5 乙方发现甲方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乙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9.6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或《适用确认书》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理财产品、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7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8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
第十章 费用
10.1 托管费
10.1.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收取托管费。
10.1.2 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10.2 管理费
10.2.1 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
10.2.2 支付方式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10.3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托管费率、管理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10.4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 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 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10.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11.1 定期报告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个工
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
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半年报告 20 个
工作日内、年度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理财产
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11.2 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11.1.3 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明列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2 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1.1、11.2 中明列的定期报告、净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乙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便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财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如下:甲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的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各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各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清算及分配报告由甲方拟定,并由乙方复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复核清算及分配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导致乙方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2.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自行办理与投资者的非现金形式的财产的转移手续。
12.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某个理财产品的所有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不再对该理财产品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理财产品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3.4 由于甲方、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理财
产品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3.5 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x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5)法律的要求。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3.3 诉讼期间,除诉讼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4.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5 本协议项下某一理财产品通过《适用确认书》就本协议已约定事项单独作出与本协议不一致约定的,以单独约定为准,但其他理财产品未单独作出不一致约定的事项依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4.4.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甲方属地银监局壹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签字页)
甲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0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20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一: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模式)适用确认书
(编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拟交付你行托管的“ ”,并确定由你行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编号: ),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号 | 标题 | 内容(以“√”表示) |
1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 年, ■ 无期限 |
2 | 理财产品类型 | ■ 公募 □私募 |
3 | 理财产品类型 2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4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运作周期结束日为该类理财计划份额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日,赎回日:□月/□季/□年 日) □ 其他方式: |
5 | 估值基准日 | ■ 每个交易日 □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 理财产品开放日 □ 理财产品终止时 □ 其他 |
6 | 净值核对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日 | ||
7 | 估值方法 | □ 参见统签协议 ■特殊估值原则——参见本表第 19 项 |
8 | 托管费率 | 0.01 ‰/年 |
9 | 托管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其中:□产品成立首日的托管费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产品成立首日不计提托管费)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
10 | 托管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
11 | 托管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每月支付,次月的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
12 | 管理费率 | 3 ‰/年(具体以单期子产品发行公告为准) |
13 | 管理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其中:□产品成立首日的管理费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产品成立首日不计提管理费)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
14 | 管理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
15 | 管理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每月支付,次月的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 ||
16 | 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 | 兴业银行 厦门分行 分行 |
17 | 托管专户信息 |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8 | 托管费收入帐户信息如下 |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分行 |
19 | 特殊估值原则 | x理财计划各项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债券类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本理财计划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债券的持有目的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对债券持有目的进行判断,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估值处理。 2. 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对于资管产品披露净值的,按该资产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所公布或发送的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的,按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最近一次所公布或发送的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对于资管计划不披露净值的,则按成本法估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4.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5. 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成本法计算。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
20 | 投资监督事项表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投资范围 | x计划投资范围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市场的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以及以上述资产为投资标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
(2)权益类投资品种,包括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3)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允许理财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为高流动性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允许理财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 | |||
投资限制 | (1)(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2)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固定收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投资比例为 0%-20%;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 ||
投资禁止行为 |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 | ||
对理财产品关联方交易的监督 | 无 | ||
备注 | 1、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 2、 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 ||
21 | 其他个性化约定 | ■无 □有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6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资金募 集,根据编号为“ ”的《厦门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 议(券商结算模式-统签)》,“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6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 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2020 年 12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日
附件三: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6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 (理财产品全称)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厦门农商银行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专户划款指令/收款通知/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密押公式 (可选) |
-丰沃 6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 ”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该授权书适用于我司在贵行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本授权从 2020 年 12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传真: 邮寄地址:
(甲方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四: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附件五(一):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划款经办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审核签发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附件五(二):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021-62677777 | ||||
岗 位 | 姓 名 | 分机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e-mail: | ||||
核算人员 | A: | |||
e-mail: | ||||
B: | ||||
e-mail: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分行 总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e-mail: | ||||
划款指令接收人 | A: | |||
e-mail: | ||||
B: | ||||
e-mail: |
附件六: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 |
收款说明: |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