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 将设A 类、B...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 《基金合同》修改后 |
第一部分 前言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 | |
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 | |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 |
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 |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国证监会对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
有关法律法规。 | |
四、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 |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
监会”)注册。 |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 |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 |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
……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 |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
第二部分 释义 | 第二部分 释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
告》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 |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 |
将设A 类、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设A 类、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 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
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相关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 | 互相转换。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相关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书或相关公告。 |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 |
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 |
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 | 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89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0日生效。 2021 年 2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2021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为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1 年×月×日起,原《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失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效,更换基金托管人后的《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 |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 |
方各自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
益率。 | 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
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 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
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 |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六)临时报告 | (四)临时报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 …… |
(七)澄清公告 | (x)澄清公告 |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净值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盖章。自 2021 年×月×日起,原《基金合同》失效,修订后《基金合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