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发展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及组织实施专项基金活动(或项目)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x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互联网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四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1.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2.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本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2.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5.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列支比例;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将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5)定期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资助
第七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本基金会也可根据相关的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定资助项目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实行共同意愿实现原则,根据专项基金的性质和捐赠人意愿,结合基金额度,提出资助计划,拟定资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资助对象、资助规模、资金额度、资助方式、资助步骤及目标、财务监管等。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委会。专项基金管委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和捐赠人共同指定,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运营和资助工作,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织结构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确定,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2.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资助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基金会宗旨;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对专项基金对外公布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
5.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立项的规定遵循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规定,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但其帐表包含在基金会帐表中,日常财务工作由本基金会财务兼任。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六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可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对暂不需要支付的资金开展保值、增值工作,但保值、增值工作需通过具有合法金融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且需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增值部分归本基金会。
第七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遵循本基金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基金会的各项监督。
第十九条 x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x基金会每年邀请资信良好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时,须经本基金会同意,由本基金会秘书长签发;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不专门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及其管理委员会如需使用本基金会公章或印制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名片、工作证,须提出申请,经本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x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及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撤销专项基金。
第九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1.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行终止;
2.超过一年没有开展任何活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自行终止;
3.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一百万元且持续时间不足一年以上的,自行终止;
4.捐赠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本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5.捐赠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本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本基金会损失的,本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第二十五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牵头和该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本基金会所有,全部用于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本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专项基金有关人员应于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交回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工作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x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