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教師聘約(範本)
xxxxxx(x)xx 00000000 x
壹、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基於教學及校務需求,敦聘
OOO (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
貳、 聘任期間:自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起至民國 000 年 00 月 00 日止。
參、 工作項目:乙方應遵守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義務;本教育專業,從事教學工作,不得損害學生學習權利。
肆、 工作要求:【甲方得要求乙方從事教學工作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義務,但代表乙方之教師會得與甲方協議前開條文各款未明確規定事項之解釋。
二、於寒暑假期間應編選教材。
三、因應教學之需,與學生家長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地點,相互溝通學生教育各項事宜。
四、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
五、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行之教學專業視導。
六、寒暑假期間,因應有關教學之公務需要,甲方得洽請乙方到校承擔工作。乙方得與甲方協商到校服務時間。
七、乙方有被選任為本校依法令規定設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之成員的權利,並負有執行其工作之義務。
伍、 工作條件:【乙方從事教學工作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教師法十六條除第七款為甲方與代表乙方之教師會協議事項外,其餘各款賦予之權利,甲方不得剝奪。
二、依個人專業知能有自編或自選教材及教法,評量方式之自主權。三、甲方行政單位應配合乙方教學上合理要求。
四、寒暑假有進修、研究之權利。
五、乙方對校務會議有聯署召集、提案、表決、複決權。
六、代表乙方之教師會有與甲方協議校務運作之權利。對法規命令強制執行事項亦有協議施行方式之權利。
七、xxx拒絕與教學專業無關之視導。但乙方兼任行政職務基於提昇行政效率之視導(評鑑)不在此限。
陸、 上班、上課及差(請)假:
一、除輪值導護工作於七時二十分上班外,乙方之上班時間自七時五十分至十六時止。惟校園安全維護人員,下班時間延後卅分鐘。
二、乙方須按甲方排定之課表準時上課,不得遲到超過五分鐘。若因應相關校(級)務、教學事項之處理,得先交代學生作業,待前述事務處理完畢後上課。
三、乙方之差(請)假依現行規定辦理,法令如有修正時依新修正法令辦理。空堂時,在不影響教學工作情形下,xxx於告知甲方後外出處理教學或個人事務,一日以一小時為限。惟放學前一小時外出應辦理差假手續。
四、乙方因差(請)假致須代課,依本校代課辦法辦理。
x、 待遇及福利:甲方應依教師法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支給乙方工作薪給並保障福利、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等權利。
捌、 契約之終止:
一、未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處理程序或因甲方停辦(解散),甲方不得預告乙方終止契約。
二、因減班經甲方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乙方為裁減員額之列,並經校長同意,得預告終止契約。
三、乙方接獲甲方初聘通知時,應於三日之內回聘;接獲續聘通知時,應於六月廿五日前回聘,逾期不為回聘者,視同不受聘。其逾期之原因,
如係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契約存續期間欲終止契約關係時,應於卅日前敘明理由,經校長同意後,始得終止之。
五、乙方欲轉聘他校,甲方應予尊重,並發給同意書,乙方如不能轉聘時,甲方應同意乙方回任。無論轉聘成立與否,xx在獲知結果時應即告知甲方。
x、 違約罰則:
一、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終止契約而毀約,應賠償毀約日至甲xx聘任教師聘約生效前支付之代課費,但以一個月為限。
二、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終止契約關係;巳受領自甲方之薪給及甲方按月給付之各款項,甲方得依當學年度乙方未實際從事教學或執行職務之期間,依規定按日追繳之。
三、乙方未完成請假手續不到校服務,甲方除予曠職登記外,得要求乙方賠償支付之代課費。
四、甲方違反聘約,致乙方權利受損害時,乙方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在申訴或訴訟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對乙方採取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處分。
五、乙方違反聘約時,甲方依乙方違反聘約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 議,為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處分。乙方對於前項之處分不能接受時,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
壹拾、 性別平等:
一、教師於從事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時,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以外之關係。
二、如發現師生間關係似有違前項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相關處室處理。
三、教師應學習遵重他人性別及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迎合;並不得以強迫、威脅、暴力等手段處置與性、性別有關之衝突及騷擾行為。
四、教師應主動明瞭且避免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規定,對有關未滿 14 歲
及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等妨害性自主罪之罰則;餘則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壹、 校園安全及防制機制
一、教師應配合學校政策加強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二、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教師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教師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 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壹拾貳、 訴訟管轄法院: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其第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受理之。
壹拾參、 一般規定:
一、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凡甲方與代表乙方之教師會協議定案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追認通過之事項,雙方均應遵守。
三、本聘約之制定及修改,應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會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
四、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存照。
立約人:(甲方)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
校長:xxx (xx)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五段一號
(乙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