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了解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乃其事業及服務之基本職業道德。本人任職於公司期間,不得有任何損及第三人及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該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 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電路佈局或 know-how 等;或將任何非法之著作物或出版品置於辦公室內,或以任何形態之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