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了解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乃其事業及服務之基本職業道德。本人任職於公司期間,不得有任何損及第三人及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該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 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電路佈局或 know-how 等;或將任何非法之著作物或出版品置於辦公室內,或以任何形態之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緣立書人 (下稱「本人」)同意柏文/xx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下誠信條款,且允諾遵守以下條款內容,如有違反,願意無條件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第1條 服務守則
一、同意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一切更新公告事項。
二、公私分明,相互尊重人格,誠懇相處,協力達成企業經營之目的。三、應互助合作並支援其他單位工作且服從各級主管人員合理指揮。
四、平日言行,應誠實xx,如有放蕩、賭博及私人債務,或從事或發表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倫理道德之任何行為與言論等行為,均認係損害公司名譽之行為。
五、不得任意翻閱或翻印不屬自己掌理之文件、資料等,更不得任意竊佔或攜出公司外;並且對於業務上經手之文書、文件、檔案,皆須具實登載、填寫、陳報。
六、對於一切公物應加愛護,不得浪費。
七、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應依公司及業主之要求配合辦理,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八、處理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誠服務、保持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形象。 九、基於公司誠信經營原則,不得從事或發表欺騙消費者及不實、不當銷售之行為及言論。
十、不得過度發表或闡述個人宗教、政治觀點及思想,並企圖影響或改變他人之宗教及政治思想。
第2條 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
一、本人了解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乃其事業及服務之基本職業道德。本人任職於公司期間,不得有任何損及第三人及公司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該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電路佈局或 know-how 等;或將任何非法之著作物或出版品置於辦公室內,或以任何形態之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本人任職公司期間因任何與公司業務有關或涉及公司利益之研究、開發及經營業務之所得,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發明、營業秘密、著作權、know-how、資訊、電腦程式、流程、測試結果、客戶名單、未來計劃、技術或商業或財務等,均以公司為智慧財產權人,包括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如有必要,應以公司之要求為移轉行為。
三、本人並同意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提供一切必要之文件及協助,以使公司得順利完成申請而取得上開權利。
四、本人同意其餘在職期間之各項創作,及公司各種相關之技術、產品、規格、行銷計劃、人事及財務資料、客戶名單、策略規劃等(不論係公司、公司之其他職員或本人所開發及撰擬),均屬公司營業秘密,本人即應確實加以遵守,非經公司同意或公司業務實際需要,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自行以非供職務目的加以使用。於本人離職後亦同。
五、本人應於到職或簽訂本契約十日內,以書面向公司揭露在任職前或過去所取得之專利權、發明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專屬資訊,如未據實揭露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自負其責。如因此使公司之權利或商譽受損者,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本人於離職或本契約終止時,應將業務上持有之一切文件、記錄、圖表、手冊、電腦軟體、其他有關文書、資料及所有工作有關文書資料,除附具適當說明向公司具體提出確認,以使公司得以有效使用外,非經公司明示同意免除之項目,皆應於公司所定期限內返還。
七、本人就其職務範圍內所知悉及持有之一切關於公司及業主之智慧財產權或各種資訊,不論有形或無形,不論在離職之前或之後,均應永久保密,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告知、交付或移轉任何與公司業務和工作有關之秘密或機密資訊予公司以外之人員及公司與該業務無關之人員。該權利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或非技術性之資料、公式、型式、編輯、程式、設計、方法、技術、繪圖、圖說、製程、財務資料、財務計畫、經營計畫等。
八、本人瞭解基於企業的利益與商業秘密,對企業的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例如軟體、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產品成本、以及其他不願公開的資訊』,不得洩露與供他人使用。
九、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本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知悉、接觸、取得、蒐集關於公司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下列事項:
(一) 行銷技巧、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財務資料、薪資、顧客資料、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及其他與公司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二) 各發展階段之電腦軟體及所有相關文件。
(三) 發現、概念、構想、構圖、產品規格、流程圖、程式設計及專門技術。
(四) 公司依約或依法對之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五) 公司以文字、符號或任何形式標示為機密之營業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紙本、圖形、影像、錄影、錄音、光碟及其他數位化或非數位資訊等。
十、本人瞭解對於職務上之文書自有據實填寫陳報義務,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除應立受免職處分外,並應賠償對 FF 所造成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FF 並將依法舉發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以受最高法定刑五年有期徒刑之法律追訴。
十一、 如有違反本條規定,本人除應將所得利益返還公司外,並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委請律師費用等)。此外,本人另應給付公司相當於本人在職期間領取薪資之參倍,作為損害賠償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3條 重複交往之禁止
因體恤員工投入大量心血及時間於工作上,公司向來鼓勵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會員間以結婚為前提之交往,期能更專心於工作,並加深對公司之向心力。惟實際情形常是雙方分手後一方或雙方皆離職以對。此情顯已違背公司之初衷,故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會員間之戀情以一次為限,違者願受免職之處分。
第4條 公司資產變賣禁止
一、本人承諾於職務範圍內所經手產生之各式零件、五金、廢料等可回收變賣之物品,須統一交由各廠營運部保管,如有私自變賣之行為,願受免職之處分。
二、本人了解於職務範圍內所經手之大型機具遇有汰換之需求時,如須委託廠商處理,應於填寫機具汰換請採購單時一併於備註說明之,由採購部和廠商洽談價金之事宜,如有私自變賣之行為,願受免職之處分。
第5條 不正當感情或金錢借貸禁止
禁止員工與會員間任何不正當之感情或金錢借貸關係,如經會員反應並查明屬實後,除應立受免職處分外;並應賠償所有公司商譽及其他非財產權上所受之損害。
第6條 競業禁止
一、本人非經公司書面同意,在職期間內不得為公司以外之任何人提供相同或近似之服務,亦不得在外🖃職。(🖃職人員不在此限)
二、本人同意為保障公司營業秘密,承諾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於任何與公司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或專業組織擔任任何主管、受雇人或代理人,或為其任何利益或訊息支援該事業體或專業組織之行為。除此之外,員工不得創立、投資或實質參與任何與公司具競爭關係或有競爭之虞之事業體或專業組織。
三、本人若有任何重大違反本競業條款之情況,除應將競業期間之所得利益返還公司外,並應按違約期間按月給付相當於薪資額最低損害賠償違約金參倍之違約金予公司。(🖃職人員不在此限)
第7條 減損商譽禁止
本人同意如在個人社群網站(如 Faceboook、Line 等)上張貼攻訐公司同仁、抱怨主管制度及負面討論會員行為等減損公司商譽之文章,第一次被公司發現後將受兩封警告信之處分;第二次被發現則受免職之處分。
第8條 肖像權使用
本人同意提供本人之肖像供公司官方網站或其他合理用途使用;公司及其指定之人並得於著作中引用本人肖像,且有權將上揭各項權利授與或轉讓予第三人使用。本人同意上述著作,公司或其指定之人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
第9條 國定假日之調移休假
因應勞基法應休假日之規定,並配合公司之營業特性及衡酌社會事實,本人同意勞基法第 37 條暨同法施行
細則第 23 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員工姓名: 身分證字號: 所屬廠別:
所屬部門: 聲明人簽署: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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