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16009
PSBC〔2023〕ZH16009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
管理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托管人咨询。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电话 95580。
管理人
名称: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xxxxxxxxx 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 0 xxxx 0 x T2 号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前言
1.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果监管机构有新的规定,从其最新规定执行。
2.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理财产品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财产的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只或单期理财产品另行签署托管协议。如有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就单只或单期理财产品通过另行签署备忘录等形式进行约定。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管理人: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投资者: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4.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本协议:指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理财产品:指本协议项下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6.理财产品财产、委托财产: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成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总和。
7.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理财产品文件:指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统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与更新。
10.工作日、交易日、估值日:均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工作日。
11.元:指人民币元。
12.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理财资金划款指令;
(3)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
(4)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进行查询;
(5)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人的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核查,若发现托管人具有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托管人进行相应整改;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托管人交付理财产品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按照本协议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5)按照协议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理财产品会计报告,披露理财产品净值;
(6)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8)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9)确保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必须的报批或报备程序;
(10)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托管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托管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受益人身份识别,管理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托管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1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形式,违规开展多层嵌套业务;
(1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对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2)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理财产品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4)管理人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托管人有权进行必要的尽职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直至中止或终止服务。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注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确保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和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按照协议约定,根据管理人合法有效的指令,及时办理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相关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理财产品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
1.管理人应于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前,向托管人出具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托管人确认无误后,由管理人盖章后发送至托管人指定邮箱或通过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托管人,管理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负责。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变更影响到托管人托管职责履行的,应征得托管人同意,并向托管人出具变更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材料。管理人变更理财产品未重新提交托管人要求的相关材料,影响托管人托管职责履行的,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所有的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2.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4.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二)托管期限
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由管理人负责将属于理财产品的全部资金存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产规模以托管人实际收到的托管资产为准。
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视为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日,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本协议项下每只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该期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至该期理财产品
终止之日止。
(三)理财产品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为本协议项下每只理财产品开设托管账户,托管账户以产品名义开立(具体以实际开户为准)。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本协议项下每只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但需满足监管规定的命名规则。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 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指定托管人为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管理人按照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4.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负责在与托管人有第三方存管合作关系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开立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并配合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提供资金台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开立该账户所使用的证照(加盖公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书(银行联)及资金台账户交易密码。管理人对证券资金台账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台账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管理人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管理人为理财产品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该基金账户进行本托管协议约定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6.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所需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开立。
五、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如管理人有特殊要求,则需编制《投资监督事项表》(格式见附件三)约定投资监督内容,作为托管人实施投资监督的依据,内容需经托管人认可方可执行。管理人应确保《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的投资内容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导致托管人监督内容监督有误的,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职责。托管人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自托管人对相应理财产品履行托管职责开始。
2.为保证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投资监督事项需要管理人配合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因管理人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托管人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3.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项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一)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到达托管人系统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管理人身份,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1.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纸质指令。
2.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附件一),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生效时间,并加盖公章。授权文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托管人确认收悉。授权文件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电子指令应写明业务类型、款项事由、清算日期、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
3.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指令通过电子指令、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进行发送。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托管人及未经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T+0 交收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对于银证转账指令,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指令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等方式向托管人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对于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托管人应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应以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发送指令前应与托管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托管人后,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内容,纸质指令还需验证印鉴和签名是否与管理人书面授权文件预留的印鉴和签名外观相一致,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管理人。为切实履行托管职责,管理人还应向托管人提供执行指令所需要的相关交易凭证、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托管人据此审核指令所约定的款项事由、账户信息、金额等要素是否与上述资料相一致。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合法、不真实或无效而给委托财产造成损失,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及时执行指令。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资金头寸不足,托管人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管理人未补足资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管理人应以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托管人。电子指令未执行前,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但对于已执行的电子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五)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
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同时向托管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授权变更通知,授权变更通知应包括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签字样本和生效时间,并及时以电话等形式确认,确保托管人收悉。授权变更通知应加盖公章。授权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生效时间。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或电子邮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七、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管理人应及时将xxx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2.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清算交收安排
1.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场内交易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转账指令进行操作。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2.结算方式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对于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或邮件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执行,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或邮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应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或邮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四)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核对资金账目与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若核对不一致的,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八、估值和会计核算
管理人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确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为本协议项下不同理财产品分别建立托管账套并依据相关数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不同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一)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后得出的理财产品每份额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的计算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由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估值完成后,按照双方认可的形式(电话、邮件或电子直连等方式)与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的估值对象为理财产品依法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项下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
具体估值方法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殊情形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为管理人,若管理人计算的净值与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本协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费用与税收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涉及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费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计提、支付管理费。实际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扣除。
2.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方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理财产品说明书对托管费及托管费计算方法另有约定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3.其他需要单独列示的费用
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等可在理财产品中列支的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财产中划付。
(二)理财产品税费
指在运用理财资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费。应当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收益分配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复核无误后,将投资收益划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托管人不负责核对向投资人分配明细的准确性及向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与程序 1.职责
管理人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按有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进行披露。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2.程序
管理人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托管人复核。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和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托管人应协助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信息,如乙方关联方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至管理人关联交易联系人邮箱。
十一、产品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管理人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
(二)管理人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托管人,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托管人核对无误后,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将托管资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三)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管理人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四)托管人完成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后,管理人应协助托管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五)理财产品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优先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十二、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除非触发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否则本协议长期有效。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
(3)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
(4)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协议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委托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管理人与托管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就争议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并从其解释。
十五、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等线下送达,或以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的形式发送至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
(二)本条相关约定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三)一方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告知对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四)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专送: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五)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
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十六、保密条款
(一)本协议所称涉密信息为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或为履行协议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二)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四)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五)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六)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七、廉洁承诺
(一)反商业贿赂:本协议各方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商业贿赂,不对合同相对方及其员工和员工的家庭成员行贿或输送不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及就业机会等,同时禁止给予合同相对方员工及其家庭成员不合适的商业礼仪或馈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重物品、高价值文化礼品、旅游、考察、高规格接待等。
(二)本协议各方承诺,各方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业务活动中,均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行为,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公职人员、本协议对方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干扰、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工作。
(三)严格约束员工及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本协议各方承诺严格要求本方的员工遵守廉
洁承诺条款,若本方员工及本方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承诺即视为本方违反。
(四)责任承担:如果本协议一方或多方违反前述廉洁承诺条款,守约方将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而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八、生效条款
(一)本协议自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章)之日起生效。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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