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办法所指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监事、外部监事。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二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津贴按月平均数发放。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50,000 元;
2、 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30,000 元;
3、 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20,000 元
4、 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00 元,该部分津贴与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在公司领取的职务薪酬无关。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后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有效期
x,公司将根据保密协议规定的金额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条 董事、监事津贴和保密费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第五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或董事、
监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第六条 x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x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本办法的修改与废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