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SMO):
临床研究协议书
甲 方:
住所地: 邮 编:
乙 方: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住所地:xxxxxx00000x 邮 编:250014
丙方(SMO):
住所地: 邮编: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册和/或其他处方信息、研究手册及必要时签订的上述文件的修订版本进行该项研究,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药监部门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条件。协议于双方最后一个签字日期生效。
甲方(甲方作为申办者______全权委派的代表,持有申办者全权委派的资质文件,被依法授权以其自身名义订立并履行和执行协议,)负责本项目的临床研究组织和监查工作,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规定,履行一切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协调工作。
乙方拥有开展该项研究所必要和适合的设施和人员,履行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职责。
丙方 (SMO公司)作为甲方委派的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供应商,履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规定的相应职责。
甲乙丙三方通过本协议确认,该项临床研究者的选择,系基于其经验、专长和资源,而非作为过去、现在和将来处方、购买、推荐、使用任何产品或为获得优势处方地位而获得的交换或回报。任何研究人员均不对研究结果有任何财务或其它利益,也未签订任何可能与履行本研究相冲突的或削弱药监部门对结果数据的接受度或影响根据本协议向申请者授予的权利或造成任何利益冲突的协议。
项目名称:
名称摘要:PI-项目简称
方案编号:
项目编号: (机构填写)
主要研究者:
一、项目概述
据实填写 ,不超过三条
二、甲乙丙三方权利责任约定
1. 三方约定
1.1 本项临床试验将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赫尔辛基宣言》、《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各项规定。
1.2甲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临床研究组织和监查工作,并按照GCP规定履行一切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协调工作。
1.3甲、乙双方均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临床试验中发生的问题。因试验用药物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疗效不佳等原因,需提前终止本项临床试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处理。
1.4甲方为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保险公司: 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批单号 )。除因研究者未遵从临床试验方案而造成受试者的损害之外,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等不良事件后提出赔偿要求的,研究者应尽快通知甲方,甲方负有赔偿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事宜,不以项目终止为限。如甲方投保的保险不能满足补偿或赔偿要求,由甲方负责保险之外的继续或后续补偿或赔偿。
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试验,应付款额按已发生的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决定,本协议终止之前已产生的不良事件,甲方依法在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以项目终止为限。
1.5 在临床试验方案定稿、伦理委员会审批完毕及甲方的试验用药品和相关的试验用资料交接到位后启动项目,启动后 内,乙方应完成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受试者数入选工作。如果在临床试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无法完成规定的入组受试者数时,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乙方将按照GCP要求保存临床试验相关材料,保存费用见费用明细。在乙方按GCP要求及双方约定保存临床试验材料期满以后,甲方如需乙方继续保存,应在保存期满前30天与乙方联系,商讨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如甲方在保存期满后仍未与乙方联系的,乙方将不再保存相关研究资料。
1.7试验结束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全文发表或节选发表临床试验论文。
1.8本试验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本中心计划入组 例,拟在 年 月完成受试者入组,于 年 月结束试验。
1.9本项临床试验,乙方负责采集生物样本并交付甲方,采集的样本仅应用于本临床试验,且只允许在国内医院或实验室(注明医院或试验室名称)进行生物样本检测,不允许擅自运输到国外检测。如果生物样本需要运输到国外进行检测,甲方必须首先得到科技部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将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至乙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备案。
1.10本协议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报酬及临床试验项目费用。支付的费用包括乙方履行工作所获的体现了公平市场价格的合理补偿(以下简称“研究者费用”),以及受试者费用和税费。受试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期间相关检查费用。乙方及其临床研究人员均未收到任何与本协议或因其参与本研究有关的其他补偿或报酬。
1.1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在完成试验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内容后,需要按照乙方机构管理要求,完成机构质控(如有问题需完成问题整改)、PD上报、数据审核等流程后方可进行EDC数据的锁库。如甲方不按乙方机构要求提前锁库,后期乙方不负责协助国家局核查,所有核查工作及核查后的反馈均由申办方自行解决。
2.甲方主要义务
2.1负责按照书面标准操作规程建立、实施和维持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以确保研究的实施、数据的产生、存档、记录和报告均遵守研究方案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2负责向乙方提供研究者手册,内容包括国内临床前研究情况、国外临床研究情况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
2.3临床试验方案经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签字认可,乙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对研究方案的任何改动,主要研究者和甲方需共同向乙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提交审核申请,乙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的研究方案进行试验。
2.4负责向乙方提供临床试验使用的资料、试验药品、试验设备(试验设备需在附表中列出)等,试验设备仅供研究者在试验期间使用,试验结束后甲方负责运走设备。
2.5负责提供试验用的记录表格、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知情同意书等;负责组织召开临床试验协调会议,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2.6认真履行甲方的有关职责,其中特别重要的职责是:
2.6.1 对临床试验用 质量负责,并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 ,并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和运输,试验相关药品运输过程中需有实时温度记录。应建立试验用 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在临床试验启动前,甲方按照运输要求,将临床研究试验用 等相关物资运送至乙方,乙方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2.6.2在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甲方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甲方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2.6.3甲方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详情同“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中条款1.4所xx。
2.6.4甲方委派的临床试验监查员及协调员应履行GCP规定的相应职责,职责如下:
1)监查员(CRA)履行GCP规定的相应职责,在临床研究全过程中,对与本试验有关的全部临床研究资料(如原始病历记录、病例报告表、检验报告及其它检查报告、知情同意书、药物发放及储存的相关记录表等),进行监查与审核。
2)对本试验进行数据管理及质量控制,必要时可组织独立的稽查以保证试验质量;在临床试验进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监查员,如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监查员,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机构办公室、PI及相关人员,甲方确保新监查员充分了解现进行的试验项目,方可上任。
2.6.5在决定中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前,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
2.6.6按本协议要求及时支付临床试验项目费用。
2.6.7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递交总结报告。
3. 乙方主要义务
3.1负责委派接受过GCP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资质的人员实施项目,提供可开展试验且符合GCP要求的试验场所和设备条件。
3.2按照本中心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分会审核通过的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在协议生效后开始临床试验工作,按预计时间完成临床试验。
3.3严格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保证病例的完整及资料的真实可靠。
项目结束后,与甲方合作撰写《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3.4负责做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受试者于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及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并立即告知甲方。如因医疗处理不当,导致不良反应治疗延误,出现严重后果,或违反医疗常规而致的医疗纠纷,应负责处理、承担相应的技术及法律责任。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还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3.5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进行监查,接受甲方及第三方稽查员的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3.6研究者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席药物的审评会。
3.7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对项目内容保密,不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8临床试验项目主要研究者对试验的全过程负责。试验开始至结束,主要研究者应对试验方案的任何修订持客观判断,不应受乙方机构办公室及伦理委员会的左右。
4. 丙方的主要义务
4.1 丙方派遣临床研究协调员(CRC)为本项试验提供非医院判断类的协助工作,CRC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且相对固定,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工作。若CRC不能胜任乙方要求的工作,乙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甲方应对CRC在试验中的工作负责,乙方可以对CRC在试验中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工作要求,CRC应履行GCP规定的相应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4.1.1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结题资料归档止(另有约定除外)。
4.1.2丙方承诺其已获得一切必要授权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与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义务不互相冲突。丙方承诺其具有履行CRC 服务所必需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丙方不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除收取本协议服务费外的任何与临床研究相关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发表权等)。
4.1.3丙方应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若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无论违规的程度或性质),均将被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告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且无需对此作出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应保证遵守国家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 ICH-GCP 指南的规定,按照临床研究方案及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尽职、谨慎的服务,并遵循乙方及其主要研究者不时就 CRC服务事项对丙方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关操作流程。乙方在本协议期间有权随时监督和检查丙方服务项目的进展。
4.1.4丙方应保留能证明其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记录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该记录及相关支持文件。
4.1.5丙方应定期向乙方汇报CRC服务项目的进展,如丙方知悉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发生不良事件、项目进度明显滞后),应在24小时内与乙方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给临床研究带来的影响及损失。
4.1.6丙方在提供 CRC服务过程中,如接触到病患健康信息、医疗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照主要研究者的指示,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中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以及乙方对于病患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任何病患健康信息、医疗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
4.1.7 丙方在项目进展过程中, 应当对乙方的监督和检查给予积极配合。
4.1.8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接受过国家级或省级GCP培训并获得证书;具备一定的医院工作经验,熟悉医院工作环境及流程;
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团队协作精神;良好的学习能力、抗压能力及责任心。
4.1.9 丙方提供的CRC需在协议签署之前需要准备如下工作:
(1)将个人的专业、学历和学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GCP培训证书以及履历表(具体要求参照CRC管理SOP)递交给乙方机构办管理人员。
(2)将本公司盖章的资质证明(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递交给乙方机构办管理人员。
(3)提前预约时间参加乙方机构对CRC的考核或访谈,考核合格后方可在乙方提供服务,如果CRC经乙方考核认为不能胜任该工作,乙方有权要求更换CRC或者中止在本项目上与该SMO公司的合作。
4.1.10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能胜任 CRC服务,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服务人员,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丙方有义务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新的候选人直至选拔到合格人选并通过乙方机构办的考核。
4.1.11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离职,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主要研究者和机构办,提前选拔替代人员与乙方机构办联系参加考核,直至选拔出符合要求的CRC。
4.1.12 丙方派驻的CRC必须接受乙方主要研究者和机构的管理,并每月一次向乙方机构办公室汇报月度工作情况及项目情况。
4.2 如果因丙方CRC的原因导致甲方、乙方机构、研究者或受试者损害,责任由丙方承担。
三、临床试验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负责按以下付款协议支付乙方:
1. 立项申请资料审核费:向机构办公室递交立项申请资料后,应先缴纳审核费2000元/项,税费为60元/项(税率3%)(立项后已支付乙方)。
2. 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研究者费用 元/例,受试者检查检验费用 元/例;受试者补助 元/例(项目及费用据实填写:交通补助 元/例,采血补助 元/例,误工费 元/例,营养补贴 元/例等);住院费用 元/例(如有,列出明细);以研究者费用为基础,另外缴纳机构管理费 元/例(20%研究者费用,按协议范围内筛选、入组的病例实际发生的研究者费用计算,总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算),受试者管理费 元/例(15% 受试者检查检验费)。按本协议计划入组 例,临床试验项目费用 元,税费 元(医院现税率3%,实施过程中如税率调整,则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按照新税率执行,不再就税率调整签署补充协议),总计 元。
3.首付款中另外缴纳的费用:医院管理费 (5%研究者费用/例×合同约定例数);资料管理费2000元/年(一次缴纳10年,共20000元);机构质控费4000元/项目;药物管理费 元/年(根据药物性质及储存温度而定:常温储存,5000元/年;2°C~8°C储存,6000元/年;恒温储存,7000元/年;抗肿瘤药物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加2000元/年的管理费。首付一年费用,超过一年在结题时据实结算,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以上各项费用总计 元,税费为 元(税率3%),总计 元。以上费用在项目启动前单次缴纳,试验结束后不予退还。
4.综合以上(1.2.3)费用,项目总费用预计 元(大写 元,含税协议总额)。上述费用分配明细见附件。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研究药物配制费(配制费40元/袋,管理费40元/袋)和溶媒费、病理标本费和切片费、刻盘费、挂号费(含就诊卡费)、核酸检测费等费用及申办者认可的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未完成的病例或非有效病例(即指:未完成方案要求的访视次数或严重违背入选标准或严重超出时间窗或未完成末次访视要求的实验室检查或计划外访视等不符合 “有效病例”定义的病例),则按实际完成的访视内容支付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筛选失败病例,则按实际完成的内容支付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对于筛选失败率有限制的试验,则按以下叙述收取临床试验费用:失败率需控制在 %以内。甲方将会据实支付研究者筛选费用、机构管理费、受试者检查检验费用、受试者管理费及税费;筛选失败率超过 %时甲方将仅支付筛选失败受试者的检查费和税费;对于所有筛选失败病例,甲方将支付受试者交通补助费 元/例)。
5. 付费:临床试验总费用分4次结算支付,乙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费用的税务局认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备注:项目名称摘要
支付时间 |
支付内容 |
支付数额(RMB) |
临床试验开始(协议签署10个工作日内) |
申请资料审核费及税费 |
2060元(已付) |
医院管理费、药物管理费、资料保存费和机构质控费及税费(协议三、3项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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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及税费(协议四、2项金额)。 |
元 |
|
临床试验入组50%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20%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及税费(协议四、2项金额) |
预计 元(根据实际入组数按比例据实结算) |
临床试验入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40%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及税费(协议四、2项金额) |
预计 元(根据实际入组数按比例据实结算) |
临床试验结束 |
10%临床试验项目费用及税费(协议四、2项金额)。 |
预计 元,据实结算 |
其他费用 |
据实结算 |
6. 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则甲方按以下协议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6.1乙方已筛选受试者的,甲方支付乙方受试者的检查费及补助、实际发生的研究者费用、机构管理费用、受试者管理费用及税费后,乙方将多余款项退回甲方。
6.2乙方已随访受试者,甲方除补偿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前因履行临床研究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外,同时有责任处理本协议终止之前已产生的不良事件并对受试者因临床试验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不以项目终止为限。
四、知识产权、保密协定及其他特别约定
1.甲方对临床研究中得到的数据资料、病例报告表(简称“CRF”)、实验室结果、临床试验中构思创造或生成的专有技术和结果等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权(患者记录或病历除外)。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临床试验手册和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说明、试验药物和任何其他数据、文件和信息(“申办者信息”)具有唯一和专有所有权。
2. 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与委托内容相关的信息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任何研究资料(包括研究者手册、实验方案及任何技术资料)以及在研究中得到的试验数据严格保密,在需要披露的范围内向研究者人员进行有必要的披露,且应保证相关人员对信息保密。
3. 乙方研究者欲就此项研究发表文章及在任何场合公布数据时,应当经申办者的书面同意。
4. 个人数据和生物材料。各方应对各自的个人数据处理负责。各方应确保根据研究方案、知情同意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关生物材料的收集、处理、运输及保存。
五、生物样本的管理
1.生物样本的采集和储存只限于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样本,且只允许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不允许任何一方对生物样本另行处理与另行检测,或用于其它相关研究,或以此试验为契机建立样本库,否则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责。
2.生物样本只允许在本临床试验机构实验室、该试验组长单位实验室或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实验室进行生物样本的检测。凡是涉及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项目的标本,需要到科技部人类遗传办办理审批后方可开始启动。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范围,如果申办者、CRO或研究机构任何一方超出该等范围采集、收集或使用本研究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该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不予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滞纳金;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费用达20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临床试验结束后,乙方拒交试验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协议。
3.试验开始前及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发生任何更改,甲方均应及时通知主要研究者,经主要研究者同意签字后向乙方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若存在故意欺瞒情况,乙方将根据试验情况要求经济赔偿或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七、协议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书,并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临床试验工作结算临床试验项目费用(详见“三、 临床试验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条款所述):
1.1 乙方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单方中止本次临床试验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继续进行本次临床试验的。
1.2 乙方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在甲方通知改正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或坚持不改的。
1.3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临床试验的。
1.4本次临床试验的批准文号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本次临床试验方案被伦理委员会终止或暂停。
1.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临床试验无法继续进行。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书,并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临床试验工作结算临床试验项目费用(详见“ 三、 临床试验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条款所述 ):
2.1 甲方在临床试验进行中单方中止本次临床试验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继续进行本次临床试验的。
2.2 甲方提供的备案资料不真实、试验/对照药品有质量瑕疵/效期瑕疵或未按方案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试验/对照药品、方案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2.3 甲方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在乙方通知改正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或坚持不改的。甲方及甲方任命的监查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2.4 甲方未能及时按协议支付研究经费且逾期20天。
2.5 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临床试验的。
2.6 本次临床试验的批准文号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本次临床试验方案被伦理委员会终止或暂停。
2.7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临床试验无法继续进行。
3.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时,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4.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书。
八、争议解决办法
1.三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中的责任。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2.未尽事宜,三方当另外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就履行本协议三方出现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友好协商及诉讼过程中,各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的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一式陆份,以中文制作,甲方执壹份,研究者执壹份,乙方执叁份,丙方执壹份,自最后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协议变更及其它有关事项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甲方:公司 |
乙方: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主要研究者: |
项目联系人: |
院方代表: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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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银河支行 账户名: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账号:15157101040000496 |
签约时间: |
签约时间: |
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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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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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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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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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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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合同费用分配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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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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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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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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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费用(元) |
文字表述部分金额 |
观察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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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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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采血补贴+交通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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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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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费用(观察费2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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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结算 |
受试者管理费(受试者检查检验费15%)/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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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方案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收费 |
单例总费用(不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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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总病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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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费/例*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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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管理费/项目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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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存费/项目 |
2000元/年 (首次收取10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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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质控费 |
4000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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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税费(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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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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