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其他理财产品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理财产品法规或《广银理财XX系列理财产品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 《广银理财XX系列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释义相同。本协议与具体产品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具体产品 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约定为准。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 录
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理财产品没有风险。
释义:
1、理财产品财产:指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交付的理财产品资金及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对理财产品资金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现金、债券和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的总和。
2、理财产品资金:指投资者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首次交付管理人的资金以及开放日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
3、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指管理人因理财产品事务向托管人发出的对理财产品
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书面文件。
4、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管理人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开立的各类账户的总称,包括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财产专户”)和为实现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而为本理财产品专门开立的其他账户。
5、管理人:指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对本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6、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为其托管的理财产品履行资产安全保管、清算交割、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及投资监督的职责。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其他理财产品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理财产品法规或《广银理财XX系列理财产品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广银理财XX系列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释义相同。本协议与具体产品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具体产品的《投资协议书》、《说明书》约定为准。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31层法定代表人:王兵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0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保监复【2021】92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经营范围:(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联系人:金华
联系电话:13718244368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号
负责人:张守川
成立时间: 1998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保监复【】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 宋晨辰
联系电话:021-50375812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2.1.1.1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2.1.1.3 对乙方的托管行为进行监督;
2.1.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2.1.2.1 为理财产品财产开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
2.1.2.2 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产品资金移交乙方托管;
2.1.2.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2.4 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1.2.5 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2.1.2.6 负责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计算;
2.1.2.7 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2.1.2.8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产和财产账目;
2.1.2.9 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理财产品利益;
2.1.2.10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2.1.2.1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并为乙方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1.2.12 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理财产品资金,致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或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无法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理财产品财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2.13 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该第三方的违约行为若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或乙方不能准确履行托管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1.2.14 甲、乙双方应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在托管账户、理财专户和证券账户开户环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含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测等义务,同时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资料留存工作。
2.1.2.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2.2.1.1 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安全托管理财产品资金;
2.2.1.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2.2.1.3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以及理财产品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1.4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2.2.2.1自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核对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2.2.2.2 对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理财产品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2.2.2.3 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2.2.4 每季度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甲方和乙方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
2.2.2.5 每一估值日复核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2.2.2.6 对理财产品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理财产品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2.2.2.7 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理财产品部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和核查;
2.2.2.8 复核理财产品费用等的计提和支付;
2.2.2.9 复核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指标、理财产品净值、业绩表现数据;
2.2.2.10 甲、乙双方应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在托管账户、理财专户和证券账户开户环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含初次识别、持续识别
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测等义务,同时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资料留存工作。另外,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制度规定做好理财资金从募集账户到托管账户等资金交易过程中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2.2.2.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前通知乙方,并确保本理财产品成立时的全部理财产品资金进入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成立日期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指定为准。
当甲方向乙方交付因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追加理财产品资金而形成的新增理财产品资金时,应确保新增理财产品资金全部进入理财产品财产专户。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资料的移交
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3.2.1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样本或扫描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样本)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样本)等。甲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乙方应妥善托管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样本、扫描件。
3.2.2 理财产品财产专户、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如有)、银行间交易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如有)。
3.2.3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理财产品财产专户内全部理财产品资金无误后,乙方于理财产品成立且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金的托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的原则
4.1.1 乙方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托管理财产品资金。
4.1.2 乙方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理财产品专业知识
的专职托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1.3 乙方必须将理财产品资金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严格分开;乙方应当为本理财产品单独建账,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理财产品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4.1.4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资金。
4.1.5 对于由第三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第三方负有财产托管责任,由此引起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4.1.6 乙方对理财产品资金的托管并非对本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本理财产品财产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4.2.1 本理财产品成立之前,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理财产品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每期产品账户信息以附件形式确认(详见附件1)。该账户由乙方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在托管协议生效期间由甲方保管,复印件由乙方保管。该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指定印章及乙方指定印章,预留印鉴在托管协议生效期间由双方各自保管。本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理财产品费用、分配收益,均需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
4.2.2 甲方应指定理财产品财产专户作为理财产品财产唯一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对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2.3 本理财产品财产专户仅限于本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4.2.4 本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4.3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负责本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账户的开立。乙方保管开户资料复印件。
4.4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乙方应当监督甲方按照规定以理财产品名义负责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及托管
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该等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该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第五章 理财产品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5.1 估值目的
理财产品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的价值。
5.2 估值时间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申购确认日前一工作日和每个赎回确认日前一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
5.3 估值依据
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1)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的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公允价值计量:在可行的情况 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作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出现估值偏差,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发布的价格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充分了解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特征的基础上,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建立估值模型,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通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净价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在特殊情况下,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可以采用全价估值,但应当考虑相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计利息的影响。
a. 交易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①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 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
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b. 银行间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时,对银行间市场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可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价格进估值。
c. 已发行但尚未上市或流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对已发行但尚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d. 同时在多个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封闭式产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每天计提利息。(3)证券投资基金
a. 非上市基金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b. 上市基金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理财产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理财产品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①至③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进行估值。
(5)银行存款、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7)其它未列明的资产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无具体监管规定时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估值。
如本协议约定的估值依据和估值方法与《投资协议书》、《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书》、《说明书》描述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5.5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5.6 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甲方同乙方一同进行。每日的份额净值由甲方完成估值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乙方,乙方当日按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进行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甲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理财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甲方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无法就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时,按甲方计算的估值结果执行,如甲方计算的估值结果为错误的,由此给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付。
由于相关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以及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进行复核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8 暂停估值的情形
5.8.1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8.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5.8.3 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甲方为保障客户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5.8.4 中国证监会认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9 理财产品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进行复核。甲方及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应将产品交易数据、申购赎回数据等以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甲方应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发送前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至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发送至甲方。
如甲、乙双方对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份额净值的情形,以甲方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如乙方的计算结果为准确份额净值的,乙方予以免责。
单位份额净值、多类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小数位数、近似保留方法以《投资协议书》、
《说明书》约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0 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方和乙方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5.11 会计政策
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依照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政策执行:: 1、本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理财产品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5.12 会计核算方法
1、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甲方、乙方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六章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资料及托管档案的保管
6.1 与本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甲方代表本理财产品签署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甲方托管原件,乙方保存扫描件。由于合同、协议履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6.2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完整保存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 20 年。
6.3 在托管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和档案的保存作出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在规定执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6.4 其他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复印件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业务专用
章。
第七章 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监督与核查。
7.1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7.1.1 甲方对发送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首次运用理财产品资金前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如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的应同时提供相关授权证明。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授权变更:甲方若需对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签收之日起生效。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7.1.2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内容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格式见本协议附件四)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用于款项支付及资金划拨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授权人员签名。甲方发给乙方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内容和格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7.1.3 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授权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令。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以传真形式或邮件或者发出,甲方发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后,应由其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授权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授权专人接收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并预先通知甲方其联系人员 名单。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电话联系乙方确认指令信息,乙方应立 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如发现甲方的场外交易指令的投向违背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乙方在理财产品财产管 理运用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甲方应在 16:30 之前向乙方发送运用指令,16:30 之后发送的,资产托管人不
能保证划款成功,但应尽量执行。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符合法律法规且材料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因资产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入账的,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责任。
7.1.4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相应损失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1.5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财产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1.6 若遇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无法划款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配合而造成划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对理财产品财产价值核算的监督与核查
7.2.1 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所托管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定期核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7.2.2 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7.3 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督与核查
7.3.1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对甲方向投资者披露的理财产品财产价值乙方根据程序进行确认。
7.3.2 甲方应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要求编制净值公告、临时公告、定期报告、财产清算报告及其他监管要求的对外披露的信息,并及时发送乙方,乙方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完成复核,并向甲方反馈意见。
7.4 对理财产品财产投资运作的监督与核查
7.4.1 甲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托管协议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理财产品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7.4.2 乙方进行投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执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理财销售文件,销售文件中如涉及投资监督事项更改的,需提前通知托管人,如因未提供理财销售文件或修改未提前通知导致投资监督遗漏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4.3 乙方应当监督理财产品财产投资运作中是否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理财
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7.4.4 对超出投资品种约定或监督比例的投资,甲方需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不迟于向乙方发送指令时提交可投资于其他品种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对上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形式核查。
7.5 对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的核实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甲方制定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7.6 对理财产品报酬、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计提和支付的监督和核实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甲方计提的理财产品报酬、托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进行复核。
第八章 托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8.1 乙方定期(理财产品成立后每满一个季度)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理财产品部和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甲方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8.2 托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
第九章 理财产品费用
9.1 理财产品费用的列支
理财产品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列支。
9.2 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甲方的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
产品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R 为销售服务费率
9.2.2 管理费
9.2.2.1 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计算方法如下:
H=E×R÷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R 为固定管理费率
9.2.2.2 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浮动管理费,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到期年化收益率 | 浮动管理费率 I |
I=(R-r)×计提比例 |
其中:
R: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税费后的产品年化收益率 r:业绩比较基准的上限
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约定频率提取。具体计算公式以销售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如本协议约定的销售服务费和管理费计提方式、费率、支付频率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一致,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描述为准。
9.2.3 乙方的托管费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的托管费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提取支付。托管费收入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户账号:9061445685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9.2.4 理财产品其他费用的支付详见各具体产品的销售文件。
9.3 费用调整
甲方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通知乙方。如本协议销售服务费率、管理费率与具体产品的销售文件不一致的,以具体产品的销售文件描述为准。托管费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章 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
10.1 分配方案及复核程序
甲方根据各具体产品的销售文件相关规定制定并计算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同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文件,以便于乙方对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甲方负责计算理财产品收益和出具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表进行复核,乙方仅负责复核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总额。
乙方复核无误后,根据甲方出具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与清算
11.1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理财产品终止,甲方应于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乙方执行甲方清算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乙方应协助和监督甲方办理理财产品财产专户、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等的销户事宜。
11.3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1)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2)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3)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第(1)(2)(3)项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甲方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出现第(4)项事由,乙方有权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第十二章 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12.1 禁止行为
12.1.1 除依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关规定外,甲方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甲方违反此义务,利用本理财产品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本理财产品财产;
12.1.2 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将本理财产品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违反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甲方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本理财产品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12.1.3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关规定外,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理财产品资金;
12.1.4 除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外,乙方未经甲方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资金。
12.1.5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的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指令。
12.2 违约责任
12.2.1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除外。
12.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3 不可抗力
12.3.1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12.3.2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因上述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的情形。
12.3.3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章 保密条款
13.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双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3.2 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
息;
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作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诚、勤勉、尽责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章 协议效力及其他事项
15.1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15.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名页)
甲方: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