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证券代码:00261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一月
声 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 900.50 万股长青集团股票,占当前公司
股本总额 35,933.33 万股的 2.51%。其中首次授予 810.50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预留 9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99%。
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7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计划的有效期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但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5 年。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
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期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授出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解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授出数量比例 |
第一次预留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次预留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6、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9.49 元/股。
7、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6-201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100%,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5%。同时,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8、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9、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青集团、本公司、公司 | 指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以长青集团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长青集团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
解锁日 | 指 | x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x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900.50 万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x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00.50 万股长青集团股票,占当前公
司股本总额 35,933.33 万股的 2.51%。其中首次授予 810.50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预留 90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9.99%。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激励对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37 人) | 810.50 | 90.01% | 2.26% |
预留 | 90 | 9.99% | 0.25% |
合计 | 900.50 | 100.00% | 2.51%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x计划的有效期自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但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5 年。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激励计划的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期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授出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预留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授出数量比例 |
第一次 预留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次 预留解锁 |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x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4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9.4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三)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摘要披露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5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第二次解锁 |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预留解锁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次预留解锁 |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5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
第二次预留解锁 | 以 2015 年业绩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0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锁定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锁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90 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16 年 3 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据测算,2016 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5 年 (万元) | 2016 年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221.44 | 833.04 | 1,110.72 | 277.68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xxx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正常职务变更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变动前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比例及程序进行,但其个人绩效考核按变动后新岗位的相关要求进行解锁考核。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x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 )/[P1×(1 +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三、附则
1、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