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工程契約所發生或與之有關之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7、8兩款及同法債各承攬乙節之規定,實務原則上均認為應適用短期消 滅時效,如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者,則適用通常15年時效期間。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48 號判決(馬特拉公司與台北市捷運局訴訟)與同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1 號判決卻就同係重大公共工程,具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之案件, 為不同之判決。本文就近年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