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原料油加工费 261.59 元/吨(不含税),其中外采工业气加工费 296.82 元/吨(不含税),乙方按其实际原料油加工收率向甲方交割产品,主要涉及甲基 叔丁基醚、液化气、丙烯、石油化工气等产品。协议同时约定了原料油及产品质量、风险承担、HSE(健康、安全、环保)、双方责任与义务、争议处理等条款内容。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26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大胜华”)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签订《原料油(气)委托加工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乙方)与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原料油(气)委托加工协议》,甲方向乙方委托加工轻质原料油、重质原料油、甲醇及工业气等原料,涉及乙方公司生物燃料装置、丙烯装置、混合芳烃精制装置,装置加工处理设计能力总量为 30 万吨/年;双方
约定原料油加工费 261.59 元/吨(不含税),其中外采工业气加工费 296.82 元/吨(不含税),乙方按其实际原料油加工收率向甲方交割产品,主要涉及甲基叔丁基醚、液化气、丙烯、石油化工气等产品。协议同时约定了原料油及产品质量、风险承担、HSE(健康、安全、环保)、双方责任与义务、争议处理等条款内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二、合作方介绍
1.合作方基本情况
合作方名称: 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K21501221G 注册地: 东营市河口区滨孤路 88 号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6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xxx
经营范围:汽油(200.69 万吨/年)、柴油(128.05 万吨/年)、液化石油气(22.88 万吨/年)、丙烯(12.2 万吨/年)、MTBE(9.65 万吨/年)、石脑油
(5.32 万吨/年)、硫磺(2 万吨/年)、氢气(25000 标方/小时)、苯(2.7万吨/年)、乙醇汽油(120 万吨/年)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石油焦(不含危险品)、 船用燃料油 (闭杯闪点>60℃,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沥青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黄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硫酸、盐酸;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二)甲醚、氨、丙烷、丙烯、石油气、正丁烷;易燃液体:1,2-环氧丙烷、苯、丙酮、柴油、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甲醇、甲基苯、甲基叔丁基醚、煤焦油、煤油、汽油、燃料油(闪点<60℃)、石脑油、乙醇、乙醇溶液、异辛烷;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氢;腐蚀品:甲醛溶液、氢氧化钠、乙酸;有毒品:煤焦沥青;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三聚甲醛、硝化沥青销售。(以上项目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金额 | 持股比例 |
1 | 富海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 67770 万元 | 99.66% |
2 | xx | 204 万元 | 0.3% |
3 | xxx | 26 万元 | 0.04% |
2. 合作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石油炼化为主的化工企业,位于东营市河口区,一次加工能力 400 万吨,主要销售产品:车用汽油(VI)、节能清洁汽油(VI)、车用柴油(VI)、订制汽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沥青、丙烯、丙烷、液化气、石油焦、苯、芳烃、硫磺等。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利用国家能源政策逐步放开的有利时机,积极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整合国内外产业优势资源,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原油供应、加工、分销至零售终端的产业链条,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运营状况良好。
3.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0,915,166,284.88 |
资产净额 | 5,830,809,035.80 |
营业收入 | 20,948,832,462.00 |
净利润 | 483,774,838.75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是甲方向乙方委托加工轻质原料油、重质原料油、甲醇及工业气等原料,涉及乙方公司生物燃料装置、丙烯装置、混合芳烃精制装置;乙方按其实际原料油加工收率向甲方交割产品,主要涉及甲基叔丁基醚、液化气、丙烯、石油化工气等产品,双方约定原料油加工费 261.59 元/吨(不含税),其中外采
工业气加工费 296.82 元/吨(不含税)。 (二)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x次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双方结合目前产品市场价格,经双方共同协商,以双方测算的石大胜华投入费用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计价。本次交易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加工原料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料油加工
1、原料油的品种:适合乙方加工的原料油,甲方负责采购并支付货款。
2、加工数量:以生物燃料装置原料油加工量和丙烯装置外采加工工业气数量为准,甲醇数量不列入加工量。
二、加工费支付及结算
1、加工费计量以生物燃料装置加工原料量为准,每吨原料油261.59元(不含税),含税加工费295.60元/吨,若丙烯装置提量加工,以外采工业气加工数量为准另行支付加工费,每吨外采工业气296.82元(不含税),含税加工费335.41元/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用,开具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款。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原则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合同不含税金额不作调整,税额以国家政策执行。
2、在原料油进厂前装货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船费、港口使费、商检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成品交付
乙方按其实际原料油加工收率为甲方代加工,产品范围为甲基叔丁基醚
(MTBE)、液化气、液化气(车用)、丙烯、石油化工气、石油化工气(优级)。四、原料油及产品质量
1、原料及产品指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指标为准。
2、提出异议期:产品交付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出现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结果为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二)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负债较低且盈利能力较强,此次交易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款项收回无重大风险。
五、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展是为盘活公司油气业务的资产,降低资金占用费用,实现油气业务的减亏增效。
六、风险提示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