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帐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后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第二部分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多种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回报投资人。
五、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单位面值
人民币 1 元
七、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1、认购费用(前端)
xx X | x率 |
M<100 万元 | 1.0% |
100 万元<M<500 万元(含 100 万元) | 0.8% |
M>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 0.5% |
认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 Y | 费率 |
1 年以内(含 1 年) | 1.5% |
1 年—3 年(含 3 年) | 1.0% |
3 年—5 年(含 5 年) | 0.5% |
5 年以上 | 0 |
2、申购费用(前端)
xx X | x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500 万元(含 100 万元) | 1.0% |
M>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申购费用(后端)
持有年限 Y | 费率 |
1 年以内(含 1 年) | 1.7% |
1 年—3 年(含 3 年) | 1.2% |
3 年—5 年(含 5 年) | 0.6% |
5 年以上 | 0 |
3、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Y | 费率 |
不满 7 日 | 1.5% |
满 7 日不满 1 年 | 0.5% |
满 1 年不满 3 年 | 0.3% |
满 3 年 | 0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超过 1.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认购份额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确定,其具体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
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 2 亿份,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或者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 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T+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申购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
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7%、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具体申购、赎回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申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2、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须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6、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须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入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1、从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或从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基金转换成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 0.3%,并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天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和程序
1、 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愿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临时管理: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决议: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可以对更换基金管理人进行表决。在有代表百分之五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该会议的通过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4、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审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前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海”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临时管理:报请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决议: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召集,可以对更换基金托管人进行表决。在有代表百分之五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该会议的通过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六个月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4、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审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前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权利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对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确认和管理;
2、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3、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取得注册登记费;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后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 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映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中海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上证红利指数×70% +上证国债指数
×25%+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投资原则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分红派现原则:不仅注重上市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更注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投资那些品质有保障、业绩有支撑、发展有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 双向流程混合原则: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操作流程。一级资产配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来决定;二级资产配置通过行业景气度来决定;而券种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操作流程。 3、 备选库原则:本基金依照分红模型 DM(DividendModel)、分红潜力模型 POD(PotentialOnDividend)、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的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股票备选库。
4、 动态组合原则:根据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中各种资产的权重,尤其针对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及个券非系统风险。
5、 流动性原则:针对开放式基金赎回特性,在风险控制中将流动性风险控制作为首要原则。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现金股利精选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公司开发的DM模型和POD模型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历年分红情况不仅要考察上市公司当期分红的绝对值还要考察上市公司分红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从三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分红指标:①、财务健康,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充沛;②、公司在所属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资源垄断性,公司本身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③、过去分红派现能力。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公司已进入回报期。④、未来分红潜力。过去分红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对未来分红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的未来分红潜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析及财务分析,特别是注重上市公司货币资金、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每股净利润指标的分析,挖掘出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1、股票选择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历史上分红能力强股票筛选
本基金运用本公司开发的DM模型 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进行过去分红能力筛选。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年平均分红额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反应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初步筛选出除上证红利指数50家成份股外的1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连同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50家,共200家左右股票作为中海分红增利基金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分红潜力股票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 POD 模型对其分红潜力进行精选。
中海POD 模型由3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个量化的核心指标构成。模型所用数据全部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历史数据,以保证客观性。中海POD 模型3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及资产管理能力。通过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能力的基础是否坚实,未来分红潜力是否大;通过企业短期、长期负债等财务健康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分红意愿;资产管理能力强的企业表明公司的经营效率高,管理层能力很强,有较好的核心竞争力。
中海POD 模型设置充分体现了量化、客观、易操作的评价原则。模型中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中海 POD 模型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 100 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II)。
第三阶段:股票投资组合构造。
基金经理小组依据市场、行业景气度及内、外部研究报告,特别是研究员的实地调研报告,确定 50 只左右分红类股票。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完成股票资产投资组合的构造。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个券选择原则:
(1)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3)预期有增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对于信用等级相同的债券,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选取收益率高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可能下降的债券。
(七)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
5、 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权证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 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
5%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5、7、8 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
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投资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每年分配十二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但若成立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所得分红派现额,不进行再投资,在本基金符合分红条件时,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日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人将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九、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临时报告和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天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愿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每年分配十二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但若成立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所得分红派现额,不进行再投资,在本基金符合分红条件时,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投资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本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高比例分红收益和资本相对增值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映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中海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上证红利指数×70% +上证国债指数
×25%+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
5、 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权证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同意):
5) 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6) 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7) 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8) 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
5%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5、7、8 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五、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