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医学与健康事业发展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本组织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完善本组织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薪酬是指包括员工工资、福利和激励在内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收入。
第三条 根据理事会决议,秘书长负责本组织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组织将不定期进行薪酬调研,为薪酬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本组织的薪酬体系。
第五条 员工薪酬结构应根据本组织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章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薪酬管理坚持公平、公正、按劳分配的原则。本组织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外,均纳入本薪酬制度管理、执行。
第七条 实行以岗定薪的原则,易岗易薪。
第八条 薪酬管理体现激励原则。追求合理的员工报酬,在员工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个人收入之间建立制度性联系,通过薪酬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章 工资结构及核定
第九条 员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 第十条 基本工资是根据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具备能力等综合
资历确定的;岗位工资是根据担任职位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岗位职
责完成情况确定的。
第十一条 绩效奖金是根据本组织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本人绩效考核成绩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给予的奖励。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 22 天及当年受过本组织处分的员工不得享受当年的绩效奖金。
第十二条 员工岗位变动、职务变动时本组织对员工工资进行个
别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组织每年 1 月根据上年度本组织目标实现情况,公布年度工资调增比例,并参考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对员工进行薪资级别晋升或薪资调整。薪资水平已经达到该岗位上线的员工不进行调整和晋升。
第十四条 同一员工两次薪资调整间隔时间需大于六个月。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结构调整及核定标准由本组织办公室拟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薪酬属于本组织管理机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或者相互讨论、问询。
第四章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七条 员工工资采取按月发放制。每月上旬支付员工工资,一般直接将工资打入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员工如对工资有疑问,可查询明细或索取工资清单核对。
第十八条 绩效奖金根据本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决议,按月发放。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3、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4、与本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代扣费用;
5、病事假扣款;
6、借支还款;
7、其他依本组织规章制度规定的扣款。
第五章 福利与奖励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福利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员工的工资性收入之外,本组织为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而向员工提供的货币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福利包括:
1、法定福利:本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明确的福利项目,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其他保险。
2、基金会福利:本组织为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根据自身特点推出的福利项目,包括为员工提供工作餐补贴(标准参照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现有工作人员标准)。
3、特殊奖励:本组织为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理事长批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推出一些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