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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四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名 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时间: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注册资本:39.99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对于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原提案人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不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本基金收益结转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截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x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n
= ∑(rw / sw ) ×10000 ;
w=1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 7 Ri ⎞ 365 ⎤
(2)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7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 i=1 ⎠ ⎦
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的变现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有效地规避市场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使基金收益达到同期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对象
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禁止行为
x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C.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F.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已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地损害。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按剩余存续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x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