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4
四、基金财产保管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6
六、交易安排 8
七、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 8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0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2
十、基金收益分配 1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2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1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15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5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16
十七、禁止行为 17
十八、违约责任 18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18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1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9
二十三、其他事项 20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21
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售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xxx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
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代表基金投资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要素齐全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行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电话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投资人向责任方索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买空、卖空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转换和分红资金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 日,投资人申请申购基金。
2.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把有关确认的申购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
3.T+2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T 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
2.T+1 日前,注册登记机构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及赎回划款指令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3.在基金资产银行账户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四)转换
从本基金转到其他基金:
1.T 日,投资人申请转换基金。
2.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按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换金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会计处理。
3.T+1 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 T 日的划款指令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出金额于 11:00 前划往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收付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管理人开办基金转换业务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来函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双方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
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 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方式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
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规定方法设置基金账册,并与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5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2)报表的复核 1)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会计报表后,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报复核及相关报告,在 25 日内完成半年报复核及相关报告,在 40 日内完成年报复核及相关报告。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二)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三)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四)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六)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七)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合同生效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3.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和/或备案。
(二)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三)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应由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应由基金托管人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宝兴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两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与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3.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及销售与服务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及销售与管理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与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与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与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的,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对投资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6)项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估值方法的第(5)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或基金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基金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4 年 9 月 17 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根据有关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托管协议所称“以上”除有特别注明外均不含本数,“内”除有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地:上海市
签订日:2004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地:
签订日:200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