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公益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发展社会,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并进一步规范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丽心灵”)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 金会管理条例》,依照《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 关规定,特制定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 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 在美丽心灵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美丽心灵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三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美丽心灵申请设立符合美丽心灵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美丽心灵提交以下材料:
1. 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 专项基金章程(拟);
3. 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美丽心灵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使用经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美丽心灵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 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 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 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 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美丽心灵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是在美丽心灵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美丽心灵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x x认同美丽心灵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付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加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申请。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 5 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 制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 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美丽心灵宗旨;
4.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5.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 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7. 执行美丽心灵关于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美丽心灵宗旨和业务范围;
2. 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 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美丽心灵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美丽心灵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美丽心灵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 8%。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 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美丽心灵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 美丽心灵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美丽心灵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 10%。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美丽心灵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实施由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美丽心灵备案。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报告。申请获管委会批准后,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专项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美丽心灵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美丽心灵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美丽心灵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美丽心灵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美丽心灵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美丽心灵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
第三十一条 美丽心灵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美丽心灵声誉的行为,或借美丽心灵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美丽心灵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美丽心灵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六条 x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美丽心灵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美丽心灵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x办法由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x办法经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