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赠与或受赠资产;
4、兼并或合并法人;
5、出让或受让股权;
6、提供或接受劳务;
7、代理;
8、租赁;
9、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1)提供资金或资源;
(2)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3)提供担保;
(4)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5)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6)合作投资企业;
(7)合作开发项目;
(8)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重大或有事项:
(1)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4)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息;
(5)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7)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证券部。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证券部,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
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将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