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A56/4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 A56/4
临时议程项目 4.2 2003 年 4 月 16 日
总干事
批准合同
1.所附确定总干事一职任期和任命条件、薪金1和其它津贴的合同草案文本已由执行委员会在 EB111.R16 号决议中提交卫生大会。
2.根据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第 47 届会议(1992 年)对不叙级官员养恤金安排的考虑,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在执委会会议后就此问题与总干事一职的被提名人进行协商,并将协商后对合同的适当修订款提交卫生大会2。它要求秘书处确定该被提名人是否愿意继续留在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或根据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确定并经联合国大会认为适宜的特定方案作出他自己的安排,即向总干事支付相当于每月养恤金交款的数额,该交款否则将由本组织支付给养恤基金(本组织不会增加费用)。该被提名人决定继续留在养恤基金,因此无需修订合同草案。
3.还要求秘书处向卫生大会报告联合国系统内关于合同草案第 II(2)部分中提及的社交津贴的做法。对与总干事基本薪酬相同的其他行政首长社交津贴的审查表明,在所有情况下,此类津贴均作为一次性总付款项处理,而不是作为一笔报销实际支出的款项。此外,审查显示,在这 5 名官员中有 4 名还接受可观的住房津贴形式的其它报酬;第 5 名官员的社交津贴显著高于总干事的社交津贴。
1 需按 EB111.R10 号决议修正。
2 见文件 EB111/2003/REC/2,第十三次会议摘要纪录,第一部分。
A56/4
附 件
总干事的合同草案
以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为一方,以 (以下简称总干事)为另一方,于 签订本合同。
鉴于
(1) 本组织《组织法》第 31 条规定,本组织总干事应由世界卫生大会(以下简称卫生大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提名,按卫生大会决定的条件任命;
(2) 总干事经执委会正式提名,并经卫生大会于 举行的会议上任命,任期为五年。
本合同经作证达成如下:
I. (1) 总干事任期自 2003 年 7 月 21 日至 2008 年 7 月 20 日本合同期满终止。
(2) 根据执委会授权,总干事应行使本组织技术和行政首席官员的职权,应履行《组织法》和本组织条例规定的和/或由卫生大会或执委会委派的职责。
(3) 总干事应遵守本组织《人事条例》中对其适用的各项规定,尤其不应担任任何其它行政职务,不应接受同本组织活动有关的任何外界薪酬,不应从事有碍于其履行本组织职责的任何事务、工作或活动。
(4) 总干事任职期间,享有根据本组织《组织法》规定的其职务所需的特惠权和豁免权,以及已实行的或今后决定实行的任何有关安排。
(5) 总干事可在任何时候于六个月前向有权代表卫生大会接受辞职的执委会提出书面辞呈;在此情况下,到辞呈所述期限时,总干事任职即告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6) 基于可能严重损及本组织利益的原因,卫生大会根据执委会的建议并听取总干事的申诉后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需至少六个月前作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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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A56/4
II. (1) 从 2003 年 7 月 21 日起,总干事从本组织领取的年薪在扣除薪金税前为 213 892美元,有受抚养人者净年工资计 142 813 美元(单身者为 127 000 美元),按月支付,或用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货币付给等值的薪金。
(2) 除按《职员细则》规定领取正常地区差额调整费和津贴外,自 2003 年 7 月 21日起,总干事每年还可领取 20 000 美元或用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货币付给等值的社交津贴费,按月支付。社交津贴费完全由总干事自行支配,用于同其职务有关的社交活动。总干事有权领取和报销赴任、工作调动、任期届满的旅行津贴补助和搬家费用,以及因公出差和探亲假旅行津贴。
III.根据执委会的建议,卫生大会可审议和调整本合同中有关薪金额和社交津贴费的条款。经与总干事磋商后,使之与卫生大会可能决定的适用于在职职员聘任条件的规定相一致。
IV.如对本合同的解释出现问题或发生任何争议而不能用协商或协议办法解决时,应提交《职员细则》规定的主管法庭作出最后裁决。
谨此于上述日期签署于下。
总 干 事 世界卫生大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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