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聘用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各类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 A 类新教师聘用合同、B 类新教师聘用合同、硕士起点新教师聘用合同、新聘学生辅导员聘用合同、新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新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等。
校人字〔2019〕51 号
校属各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新聘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新聘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 2019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新聘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和合同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聘教职工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管理,保护学校和新聘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与新聘教职工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聘用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各类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 A 类新教师聘用合同、B 类新教师聘用合同、硕士起点新教师聘用合同、新聘学生辅导员聘用合同、新聘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新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等。
第四条 聘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与社保待遇;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聘用合同还应就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及服务期限等条款进行约定。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经学校授权的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
第八条 聘用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聘用合同拟订:二级单位根据聘用合同类型,参照聘用合同模板与新聘教职工协商确定岗位聘期目标任务,完善和明确合同相关内容。其中,高层次人才等聘用合同由高层次人才办公室与二级单位共同拟订;
(二)聘用合同审批:二级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新聘教职工聘用合同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其中,高层次人才等聘用合同由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三)聘用合同签订:按聘用合同审批权限,分别由人事处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校长代表学校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加盖“武汉理工大学”章或“武汉理工大学人员聘用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聘用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由新聘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各保留一份。聘用合同与《武汉理工大学新聘教职工聘用合同审批表》一并存档。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所在二级单位应对新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并作为新聘教职工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确有必要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内容。合同变更依照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四条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新聘教职工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被学校解聘的,其聘用合同也一并解除。
第十六条 新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聘教职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试用期满考评不合格的;
(三)中期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存在不合格的(不含 A 类新教师);
(四)A 类新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十七条 新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聘教职工在试用期内或存在依法服兵役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教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