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草案
102新北中山國人字第000000000號
一、xxxxxxxxxxxx(xxxx:xx)基於教學及校務需求,敦聘
老師(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本聘約依教師法暨施行細則、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訂立。
期間:本次聘任為 聘,聘期 年。 自中華民國 至 止。
兼任職務: 期間:一年
(兼任職務 年一任,其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辦理,兼任職務如不能隨本約確定或續任或修改時,由校長另以書面通知之,視為本聘約附件。)
四、乙方應依現行法令及課程標準規定秉教育專業精神進行教學及輔導、訓導、總務等工作。
五、乙方遇輪值導護工作或其他因法令規定需參與之活動,應配合甲方之規定。
六、xxx被選任為本校依法令規定設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之成員(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等)的權利,並負有執行其工作之義務。
七、甲方應依教師法及現行有關法令規定,按時支給乙方工作薪給,並保障其福利、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
八、乙方享有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保障之權益,甲方不得侵害之。
九、乙方不得私自收費或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不得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以維師道尊嚴。
十、乙方之上班、上課、差假及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時間,依現行規定辦理。如法令有修正或廢止時,依新修正或新制定之法令辦理。
十一、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議決學校章則之權利與義務。乙方對校務會議之決議,除非違反有關法令,否則應予遵守。
十二、乙方如因教育行政機關基於人才交流及業務需要,得經學校教評會及本人同意,借調教育行政機關暨所屬單位、任務編組服務,其權利義務則由借調單位、學校、被借調之教師三方協議後訂定之。
十三、乙方於聘約到期或未到期如有另求他職之意,乙方可要求學年度結束時解約,但應於每年五月卅一日前以書面告知甲方,此舉不得影響乙方獲得續聘之權利。
而無論最後是否異動,xxx在十日內告知甲方,不善盡上述兩項告知義務者,其續聘甲方得不予保留。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
十四、甲方應於續、長聘確定或甄選錄取後,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本通知包括簽約地點、日期。
受聘或被錄取之教師未依通知簽訂聘約者,喪失受聘資格,前項逾期之原因,如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五、甲方違反聘約,致乙方權利受損害時,乙方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在申訴或訴訟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對乙方為解聘、停聘、不續聘。
乙方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時,甲方依乙方違反聘約或法令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為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處分或依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移送成績考核委員會處分。
十五之一、xxxx遵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相關規定暨刑法227條之規範,並遵守下列事項:
1、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
3、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六、本聘約之制定及修改,應與本校教師會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雙方有爭議時,由市府教育局召集,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代表及市府教育局共同協商解決之。教師法及相關法令修正時,本聘約應隨同修正,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十七、本聘約未盡事宜,應依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八、乙方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自行編選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十九、xx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訂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二十、學校應與本校教師會共同訂定職務分配原則,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職務分配原則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二十一、乙方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學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本校教師會擬定教育方案、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計畫並共同執行。
二十二、因本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三、本聘約含附件(如無則免),附件之效力等同於聘約本文。
二十四、本聘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合約人:
甲方:xxxxxxxxxxxx xx:
xx:xxx xxxx:
地址:xxxxxxxxxxx00x00x 地址:
電話:00000000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 月 0 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