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河南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使用本合同书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可根据实际进行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本合同书第二章至第九章中某项内容单独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草案须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加盖公章,双方首席代表本人签字。
六、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报送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双方代表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协商代表按照合法、公平、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工会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奖惩标准,如实告知职工。工会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八条 工会应当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说明解除原因。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正常运营时,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稳定工作岗位。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工资分配的规章制度或方案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 工资制为主体的工资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劳动报酬按 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结算周期为 ,工资支付日一般为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部分岗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其他工时制。
第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等假期。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工会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强化劳动安全管理,协助用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检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有权代表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工作,定期为职工发放或更换劳动保护用品。高温季节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暑降温物品保障、安排特殊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和发放防暑降温津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密切配合,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相关部门。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处理。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___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含女职工妇科检查), 职工体检费用标准为不低于____元/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按规定协商确定职工的福利标准为人均每年 元,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与工会协商确定以下事项及执行标准: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及协商机制,保障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应当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工会应鼓励和帮助女职工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产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职业培训政策;工会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各类、各层次职业技能培训,配合用人单位落实培训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与要求,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和各种专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费用以及服务期与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共同关心且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新增事项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开展协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报 (单位) 份。
第五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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