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七年 購股權計劃」 指 我們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批准及採納並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訂以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的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述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一節 「二零零九年 購股權計劃」 指 我們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批准及採納並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三日修訂以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的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述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一節 「阿爾伯塔公司法」 指...
於本招股章程內,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若干技術詞彙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十一「技術詞彙」一節闡述。
「二零零七年 購股權計劃」 | 指 | 我們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批准及採納並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訂以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的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述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一節 |
「二零零九年 購股權計劃」 | 指 | 我們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批准及採納並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三日修訂以向合資格參與者授予購股權的計劃,其主要條款概述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一節 |
「xx伯塔公司法」 | 指 | 商業公司法(xx伯塔省),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顧問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與東方金融就東方金融為本公司提供有關上市的顧問服務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訂立的顧問協義,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修訂 |
「顧問費」 | 指 | 根據顧問協議本公司應付東方金融的金額,相當於全球發售定價時(預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已發行及發行在外股份數目0.75%乘以每股股份發售價。我們選擇透過於上市時根據全球發售定價時已發行及發行在外股份數目向東方金融發行股份,相等於13,566,395股股份,以支付95%的顧問費。 |
「xx伯塔省環境監察小組」 | 指 | 阿爾伯塔省環境監察小組 |
「xx伯塔環境水利局」 | 指 | 環境和水利局,xx伯塔省政府部門 |
「xx伯塔」 | 指 | 加拿大xx伯塔省 |
「土地管理法」 | 指 | 阿爾伯塔土地管理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xx伯塔土地使用框架」 | 指 | 阿爾伯塔土地使用框架,xx伯塔省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頒佈的xx伯塔省地表土地使用政策 |
「AMEC BDR」 | 指 | AMEC BDR Limited,技術工程公司,Amec Plc的附屬公司 |
「週年及特別大會」 | 指 | 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舉行的本公司週年及特別大會 |
「AOSC」 | 指 | Athabasca Oil Sands Corp.,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根據xx伯塔省法例註冊成立,以及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APEGGA」 | 指 | 加拿大xx伯塔省專業工程師、地質學家、地理學家協會,根據執業標準及行為守則對xx伯塔省的工程、地質勘查、地理勘查專業作出規範及發給牌照的官方機構 |
「申請表格」 | 指 | 白色、黃色或綠色申請表格,如文義所指個別或共同就公開發售而採用的其中任何一種表格 |
「細則」 | 指 | x公司的註冊成立細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xx伯塔證監會」 | 指 | 阿爾伯塔省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執行xx伯塔證券法律的監管機關 |
「聯繫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xx伯塔公用事業委員會」 | 指 | 阿爾伯塔公用事業委員會,xx伯塔省政府的獨立准司法機關 |
「經審核財務報表」 | 指 | x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一 |
「中國銀行」 | 指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核心砂岩資產」 | 指 | x公司的 West Ells、Thickwood 及 Legend Lake 礦地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銀集團投資」 | 指 | 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銀行的全資附屬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為本公司的間接股東 |
「中銀國際」 | 指 |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獲批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開放予公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任何日子(香港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除外) |
「附例」 | 指 | x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採納的附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加拿大」 | 指 | 加拿大,包括其領土、屬地和受其司法管轄的所有地區 |
「加拿大審核準則」 | 指 | 加拿大審核與鑒證準則委員會採納的國際審核準則 |
「加元」 | 指 | 加元,加拿大法定貨幣 |
「加拿大環境評估法」或 「CEAA」 | 指 | 加拿大環境評估法(加拿大),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香港結算設立及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 | 指 | 獲准以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 | 指 | 獲准以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參與者」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指 獲准以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之人士,可為個人、聯名人士或法團
「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指 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或
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Cenovus」 | 指 | Cenovus Energy Inc.,二零零九年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及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Charter Globe」 | 指 | Charter Globe Limited,中銀集團投資的全資附屬公司,於 |
香港註冊成立及為本公司股東 | ||
「Chevron」 | 指 | Chevron Corporation,根據xx威州法律組成及存續的企業,於紐約證券交易所及紐約泛歐證交所上市,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xxxx」 | 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註冊成立及為本公司股東 |
「B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B類有投票權普通股(按上市日期本公司細則所指定者) |
「G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G類無投票權優先股(按上市日期本公司細則所指定者) |
「H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H類無投票權優先股(按上市日期本公司細則所指定者)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法」 | 指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基金」或「該基金」 | 指 | 根據氣候轉變及排放管理法成立的省基金 |
「CNRL」或「Canadian Natural Resources Limited」 | 指 | Canadian Natural Resources Limited,一九七三年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及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企業管治守則」 | 指 | 上市規則附錄14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 |
「加拿大油氣評估手冊」 | 指 | 加拿大油氣評估手冊,由石油估值工程師學會(xxxx分會)及加拿大採礦、冶金及石油協會共同編製 |
「競爭局局長」 | 指 | 競爭法以下的競爭局局長 |
「普通股」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股份、B股、C類無投票權普通股、D類無投票權普通股、E類無投票權普通股及F類無投票權普通股 (各按上市日期本公司細則所指定者) |
「公司法」 | 指 | 公司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公司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本公司」或「我們」 | 指 | 加拿大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 |
「合資格估值師」 | 指 | 符合上市規則第18.23條負責估值的合資格人士 |
「合資格人士」 | 指 | D&M及GLJ |
「合資格人士報告」 | 指 | 由D&M及GLJ各自編寫的合資格人士報告,生效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競爭法」 | 指 | 競爭法(加拿大),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Connacher」 | 指 | Connacher Oil and Gas Limited,一九九七年根據xx伯塔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及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康菲」 | 指 | x菲,根據xx威州法律組成及存續的企業,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及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加拿大稅務局」 | 指 | 加拿大稅務局 |
「海峽基金」 | 指 | 海峽兩岸共同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本公司股東 |
「皇家」 | 指 | 阿爾伯塔皇家政府管轄之下 |
「官地銷售」 | 指 | 阿爾伯塔省政府將xx伯塔省公共土地出租的競爭程序 |
「D&M」 | 指 | DeGolyer and MacNaughton Canada Limited,合資格人士及合資格評估師,根據xx伯塔省法例組成,是 DeGolyer and MacNaughton Corporation 的全資附屬公司及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D&M報告」 | 指 | D&M編寫的合資格人士報告,生效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其概要載入附錄四第二部 |
「能源部」 | 指 | 阿爾伯塔省能源部,xx伯塔省政府部門 |
「德意志銀行」 | 指 | 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獲批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 (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並為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的持牌銀行 |
「指令23」 | 指 | 阿爾伯塔省能源和公用事業局(Alberta Energy and Utilities Board)於一九九一年九月頒佈的指令023: 關於申請商業天然油砂重油回收及升級項目的指引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E&E」 | 指 | 探勘及評估資產 |
「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局」 | 指 | 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局,美國政府能源部的機關 |
「EIG基金」 | 指 | EIG Gateway Direct Investments, LP、TCW Energy Fund XIV, LP、TCW Energy Fund XIV-A, LP、TCW Energy Fund XIV-B, LP及TCW Energy Fund XIV (Cayman), LP |
「產權負擔」 | 指 | 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申索或其他抵押權益或任何購股權、限制、優先購買權、先買權或其他第三方申索、權利、權益或優先權或任何其他各種產權負擔 |
「環境保護和加強法」 | 指 | 環境保護和加強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能源保護局」 | 指 | 加拿大能源保護局,xx伯塔政府的獨立準司法機構 |
「除外股份」 | 指 | 任何(i)因行使超額配股權;(ii)因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後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授出任何購股權獲行使; 或(iii)因於上市日期已轉換任何G股或H股,而可能發行的任何股份 |
「轉入及期權協議」 | 指 | Petro Energy Corp 與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訂立的轉入及期權協議 |
「酬金認股權證」 | 指 | x公司於二零一零年發行的624,996份行使價為6.00加元的酬金認股權證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發行的1,084,711份行使價為9.68加元的酬金認股權證 |
「原住民」 | 指 | 加拿大原住居,不包括居於北極的因紐特人 |
「漁業法」 | 指 | 漁業(xx伯塔)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公認會計原則」 | 指 | 公認會計原則 |
「本地生產總值」 | 指 | 本地生產總值 |
「溫室氣體」 | 指 | 溫室氣體 |
「GLJ」 | 指 | GLJ Petroleum Consultants Limited,合資格人士及合資格評估師,根據xx伯塔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GLJ報告」 | 指 | GLJ編寫的合資格人士報告,生效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其概要載入附錄四第一部 |
「全球發售」 | 指 |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 |
「綠色申請表格」 | 指 | 由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填寫的申請表格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Harper 試行項目」 | 指 | x公司於二零一零年推出的 Harper 碳酸鹽岩試行項目 |
「香港結算」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
「香港結算代理人」 | 指 |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香港結算的全資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發售股份」 | 指 | 在香港公開發售中初步提呈以供認購的92,330,000股股份 (可按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予以調整或重新分配) |
「香港公開發售」 | 指 | 根據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述的條款及在其中所載條件的規限下,按發售價(另加1%經紀佣金、0.003%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以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有關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 香港公開發售」一節 |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香港股東名冊」 | 指 |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於香港存置的股東名冊分冊 |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香港收購守則」或 「收購守則」 | 指 | 證監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香港包銷商」 | 指 | 於本招股章程「包銷 — 香港包銷商」一節所列的香港公開發售包銷商 |
「香港包銷協議」 | 指 | 由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及香港包銷商於二零一二年二 |
月十七就香港公開發售訂立的包銷協議,有關進一步詳情 | ||
載於本招股章程「包銷 — 香港公開發售」一節 | ||
「加拿大投資法」 | 指 | 加拿大投資法(加拿大),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國際能源機構」 | 指 | 國際能源機構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指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頒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
「信息通函」 | 指 |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出的通函,內容關於在二零 |
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舉行週年及特別大會 | ||
「臨時指引」 | 指 | 上市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頒佈的潛在上市 規則修訂之首次公開發售前待諮詢投資的臨時指引 |
(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重刊為香港聯交所指引函件 | ||
HKEx–GL29–12) | ||
「國際發售股份」 | 指 | 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的830,969,500 股股 份(可 予以調 |
整、重新分配及(如適用)本公司根據超額配股權可能發行 | ||
任何額外股份) | ||
「國際發售」 | 指 | x公司按發售價提呈發售國際發售股份,有關進一步詳情 |
載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 | ||
「國際包銷商」 | 指 | 國際發售的包銷商 |
「國際包銷協議」 | 指 | 預期由(其中包括)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及國際包銷商 |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或前後就國際發售訂立的國際 | ||
包銷協議,有關進一步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包銷 — 國際 | ||
發售」一節 |
「首次公開發售」 | 指 | 首次公開發售 |
「所得稅法」 | 指 | 加拿大所得稅法(加拿大),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JACOS」 | 指 | Japan Canada Oil Sands Limited,Japan Petroleum Exploration |
Co., Ltd 的附屬公司,根據xx伯塔法律於一九七八年註 | ||
冊成立,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
「聯席全球協調人」、 「聯席保薦人」、 「聯席賬簿管理人」或 「聯席牽頭經辦人」 | 指 | xx士丹利、中銀國際及德意志銀行 |
「聯合政策聲明」 | 指 | 聯交所與證監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刊發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 |
「Laricina」 | 指 | Laricina Energy Ltd.,根據xx伯塔省法例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獨立第三方 |
「地區規劃草案」 | 指 | 下阿薩巴斯卡區規劃草案 |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即本招股章程付印前就確定其中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租賃物業」 | 指 | x招股章程「法定及一般資料 — B.有關本公司業務的其他資料 — 4.物業 — (a)本集團的租賃物業」一節所述的租賃物業 |
「Legacy」 | 指 | Legacy Oil + Gas Inc.,根據xx伯塔省法例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註冊成立的企業 |
「上市」 | 指 | 股份於主板上市 |
「上市委員會」 | 指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
「上市日期」 | 指 | 股份上市並自此獲准在聯交所買賣的日期,預期為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或前後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禁售人士」 | 指 | 以下各方:(i) Orient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Group Limited; (ii) Charter Globe Limited;(iii)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iv) 海峽兩岸共同發展基金有限公司;(v) Xxxxxxx X. Hibberd;(vi) xxx;(vii) Xxxxxxx X. Xxxxxxxx; (viii) xxx;(ix) Xxxx Xxxxxxx Xxxxx;(x) Xxxxxxx Xxxxxxx Xxxxx;(xi) Xxxxxx X. Rouse;(xii) Xxxxx Xxxx Xxxxxxx; (xiii) Xxxxxx Xxxx;(xiv) Xxx Xxxxx;(xv) Xxxxx Xxxxx Hancheruk;(xvi) Xxxx Xxxxxxx;(xvii) Xxxxx Xxx;(xviii) Xxxxxxx Xxxxx Xxxxxxx;(xix) 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xi) Xxxxxxx Xxxxxxxxxx;(xxii) M.J. Xxx;(xxiii) Xxxxxx Xxxxxxx;(xxiv) Xxxxx Xxx;(xxv) Xxxx Xxxxxx;(xxvi) Far East Enterprise Investment Foundation Limited;(xxvii) 1226591 Alberta Inc.;(xxviii) MJH Services Inc.;(xxix) Profit N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xx) Skybo Holdings Limited; 及(xxxi) City Legend Group Limited |
「主板」 | 指 | 聯交所營運的證券交易所(不包括期權市場),其獨立於聯交所創業板並與其並行營運 |
「最高發售價」 | 指 | 5.08港元,即招股章程所列明發售價範圍的上限 |
「MEG」 | 指 | MEG Energy Corp.,根據xx伯塔法律於一九九九年註冊成立的企業,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策略合作諒解備忘錄」 | 指 |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由本公司與 Sinopec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Corporation 訂立的策略合作諒解備忘錄 |
「礦業和礦產法」 | 指 | 礦業和礦產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能源部長」 | 指 | 阿爾伯塔政府能源部長 |
「xx士丹利」 | 指 |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獲批准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 |
持牌法團
「加拿大國家能源局」 | 指 | 加拿大國家能源局,加拿大政府獨立經濟監管機關 |
「NI 51-101」 | 指 | 加拿大國家工具51-101,呈現油氣活動標準 |
「NI 51-102」 | 指 | 加拿大國家工具51-102,持續披露責任 |
「非合夥」 | 指 | 並非任何合營企業、合夥或與第三方類似安排的一部分之權益 |
「非居民股東」 | 指 | 就所得稅法及適用所得稅條約或公約而言,並非亦不視作加拿大居民的人士 |
「淨現值」 | 指 | 淨現值 |
「經合組織」 | 指 |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
「發售價」 | 指 | 每股發售股份的最終港元價格(不包括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香港發售股份乃根據香港公開發售以供認購,而國際發售股份則根據國際發售提呈發售,上述價格將會根據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定價及分配」一節所述予以釐定 |
「發售股份」 | 指 | 香港發售股份及國際發售股份,連同(如相關)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由本公司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 |
「油氣保護法」 | 指 | 油氣保護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職安健法」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職安健守則」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守則(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職安健規則」 | 指 | 職業健康安全規則(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油氣租賃協議」 | 指 | 油砂租賃協議及油氣牌照(如適用) |
「油氣資產購買協議」 | 指 | Petro Energy Corp及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訂立的油氣資產購買協議 |
「油砂」 | 指 | x和其他碎屑岩物料,當中包含油砂重油和其他所有相關礦物質 |
「油砂保護法」 | 指 | 油砂保護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油砂租賃協議」 | 指 | 油砂租賃協議,據此,皇家政府根據油砂租期法規向持有人(以初步或續約形式)授權開發及使用現有油砂資源 |
「油砂許可證」 | 指 | 油砂租賃協議,據此,皇家政府根據油砂租期法規向持有人授權為期五年開發及使用現有油砂資源 |
「油砂租期法規」 | 指 | 油砂租期法規(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Orient」 | 指 | Orient International Resources Group Limited,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例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註冊成立的公司 |
「Orient 信貸融資」 | 指 | 由 Orient 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訂立的兩年期信貸融資 |
「東方金融」 | 指 | Orient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根據香港法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註冊成立的公司 |
「Orient P&C」 | 指 | Orient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 Chemical Limited,根據香港法例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註冊成立的公司 |
「東方股份」 | 指 | 根據全球發售定價時(預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已發行及發行在外的股份,於上市日期時,根據顧問協議將發行予東方金融的13,566,395股股份 |
「超額配股權」 | 指 | 預期由本公司授予國際包銷商的選擇權,可由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國際包銷商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起計30天內行使,要求本公司配發及發行最多138,495,000 |
股額外新股份(合計佔發售股份初步提呈數量的15%),以
(其中包括)補足國際發售中的超額分配(如有),有關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
「PADD」 指 石油行政防衞區 (Petroleum Administration for Defence District)
「Pelican Lake
油田轉讓」
指 Petro-Energy Corp於Pelican Lake合共1,792公頃的未開發土地七個地段的Wabiskaw岩層持有的100%經營權益
「Perpetual」 指 Perpetual Energy Operating Corp.,根據xx伯塔省法例於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註冊成立的企業
「Petro Energy Corp」 指 Petro Energy Corp,根據xx伯塔法例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企業
「個人資料保護法」 指 個人資料保護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
改
「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指 x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有條件批准及採納的計劃,以於全球發售完成後向合資格參與者授出購股權,其中主要條款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E.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一節概述
「優先股」 指 我們的G股及H股
「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
指 二零零七年購股權計劃及二零零九年購股權計劃,其主要條款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六「法定及一般資料 ─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一節概述
「定價協議」 指 x公司與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於定價日期訂立
以記錄及釐定發售價的協議
「定價日」 指 就全球發售而釐定發售價的日期,預期為二零一二年二月
二十四日或前後,並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股東名冊總冊」 指 x公司於加拿大xx伯塔由股份過戶登記總處存置的股
東名冊,本公司資本中的所有股份會於上市前登記
「股份過戶登記總處」 | 指 | Alliance Trust Company,根據xx伯塔法例於二零零七年註冊成立的信託公司及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總處 |
「財產」 | 指 | 租賃物業及油砂租賃協議 |
「招股章程」 | 指 | 就香港公開發售刊發的本招股章程 |
「主要開採計劃」 | 指 | Muskwa 主要開採計劃,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獲批准 |
(主要開採計劃#11382) | ||
「公共土地法」 | 指 | 公共土地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認購權證」 | 指 | x公司於二零一零年發行行使價為8.00加元的6,956,603份 |
認購權證 | ||
「合資格機構買家」 | 指 | 第144A條所界定的合資格機構買家 |
「規例S」 | 指 | 美國證券法規例S |
「第144A 條」 | 指 | 美國證券法第144A條 |
「證券法」 | 指 | 證券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SEDI」 | 指 | 加拿大內幕人士電子披露系統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 |
另行修改 | ||
「指定氣體排放者法規」 | 指 | 指定氣體排放者法規(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合營礦層」 | 指 | Pelican Lake油 轉讓及Thickwood油 轉讓。13個地段面積組成Thickwood油 轉讓及 Pelican Lake 油 轉讓,相當於本公司油砂租賃協議合共持有的約0.7% |
「股東」 | 指 | 股份及(直至上市時或緊接上市前按一換一基準轉換股份以前)B股的持有人 |
「股東權益」 | 指 | 股份、保留盈利及累計其他全面收益 |
「購股權計劃」 | 指 | 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及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的A類有投票權普通股(按上市日期本公司細則所指定者) |
「中國石化」 | 指 |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並受中國石化集團控制 |
「中國石化集團」 | 指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於一九八八年七月註冊成立的國有石油及石化企業 |
「SIPC」 | 指 | 中國石化集團國際石油勘探開發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註冊成立及存在的公司,為中國石化的全資擁有附屬公司 |
「可持續資源開發部」 | 指 | 可持續資源開發部,xx伯塔省政府部門 |
「穩定價格經辦人」 | 指 | 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 |
「聯交所」或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聯交所」
「附屬公司」 指 具有公司條例第2條賦予該詞的涵義
「認購協議」 指 x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分別與中國人壽、Charter Globe
及海峽基金訂立的三份認購協議,據此,中國人壽認購B股,Charter Globe及海峽基金則認購股份
「該附屬公司」或
「Fern」
指 Fern Energy Limited,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及根據xx伯塔省法例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六日註冊成立的企業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Suncor」或「Suncor Energy」 | 指 | Suncor Energy Inc.,根據加拿大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於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及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為本公司獨立第三方 |
「地表權利法」 | 指 | 地表權利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地表權利局」 | 指 | 根據地表權利法成立及存續的地表權利局 |
「Thickwood油田轉讓」 | 指 | Petro Energy Corp於Thickwood地區合共1,536公頃的六個地段土地的Wabiskaw岩層持有的50%經營權益 |
「往績記錄期」 | 指 | 截至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 |
「包銷商」 | 指 | 香港包銷商及國際包銷商 |
「包銷協議」 | 指 | 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 |
「單位」 | 指 | x公司股本中一股股份及半份認購權證 |
「美國」 | 指 | 美利堅合眾國,其國土、屬地及所有受其司法管轄的地區 |
「UPPVP 法」 | 指 | 未認領個人財產和歸屬財產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美元」 | 指 | 美元,美國法定貨幣 |
「美國交易法」 | 指 | 一九三四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美國證交會」 | 指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政府的聯邦機關 |
「美國證券法」 | 指 |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 ,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認股權證」 | 指 | 酬金認股權證及認購權證 |
「認股權證持有人」 | 指 | 認股權證持有人 |
「水源法」 | 指 | 水源法(xx伯塔),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另行修改 |
「白表eIPO」 | 指 | 透過於指定白表eIPO網站 xxx.xxxx.xxx.xx 於網上遞交申請,以申請以申請人本身名義發行的香港發售股份 |
「白表eIPO服務供應商」 | 指 |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
除文義另有指明者外,「聯繫人士」、「關連人士」、「關連交易」、「控股股東」、「附屬公司」及「主要股東」等詞彙與上市規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除另有指明外,於本招股章程中,加元兌港元按滙率1.00加元:7.4906港元換算,加元兌美元則按滙率1.00加元:0.9626美元換算,美元兌港元則按滙率1.00美元:7.7840港元換算。
概不表示任何港元、加元及美元金額可以或可能已經於有關日期按上述滙率或任何其他滙率換算,或必定可以換算。
本招股章程所載若干金額及百分比數字已作凑整。因此,若干圖表總計一欄所示的數字可能與數字相加計算所得總數略有出入。
中文名稱或任何描述的英文翻譯或者名稱的英文或中文翻譯(視情況而定),倘加上符號「*」,則僅作識別用途。
除非明確列明或文義另有所指者外,否則本招股章程的所有數據乃截至本招股章程刊發日期的數據。
除另有指明者外,本招股章程所載的聲明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見本招股章程
「包銷」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