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
《董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x00x(以下简称“甲方”);
(2)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 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 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 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
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董事 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 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 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 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 (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第三条 合同生效及任期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A)本合同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合同前由甲方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
(B) xxx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 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 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00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xxxxxxxxxxx 000x0xx0xx000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
《董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x00x(以下简称“甲方”);
(2)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 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 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 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
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董事 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 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 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 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 (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第三条 合同生效及任期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A)本合同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合同前由甲方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
(B) xxx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 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 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00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xxxxxxxxxxx000x0xx0xx000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
《董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x00x(以下简称“甲方”);
(2)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 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 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 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
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董事 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 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 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 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 (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第三条 合同生效及任期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A)本合同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合同前由甲方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
(B) xxx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 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 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00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0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
《董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xx00x(以下简称“甲方”);
(2)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 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董事会的合 法决议,履行其董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代表每位股东的甲方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 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所载的有关约束及义务规定。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
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董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董事 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 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 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 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 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 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 (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第三条 合同生效及任期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 效。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董事会/董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签署协议等法律文件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A)本合同将不会替代或取缔所有及任何于签订本合同前由甲方与董事以口头或其它方式订立之协议。
(B) 乙方谨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 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 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
联系人: | 王忠善 |
电话: | 1390636011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金口二路34号2单元202户 |
电话: | 13563695988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服务协议
本《独立董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
甲方: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242585X1法定代表人:王忠善
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王贡勇
住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恒大帝景 3 号楼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此外,鉴于甲方发行的 H 股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甲方须与其各独立董事签订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协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委任和任期
(a)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受委任为甲方独立董事。
(b) 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c)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 1(b)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2. 甲方承诺
(a) 甲方承诺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其为履行董事职责而需知悉的公司信息;及
(b) 甲方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乙方作为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做适当的投保安排,相应保险最迟应自公司的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 乙方的承诺、职责、权利及义务
(a) 乙方向甲方承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b) 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及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c) 乙方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规范声明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
(d) 乙方应当遵守并尽力促使甲方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责任指引》及其他适用的有关香港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
(e) 乙方承诺,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符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f)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i)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ii)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iii)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iv)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g)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h)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i) 乙方应当依法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等会议,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 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乙 方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j)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乙方若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仍应承担责任。
(k) 在乙方担任甲方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停止担任甲方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甲方或甲方任何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上巿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
(l) 在乙方担任甲方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免除乙方职务。
(m)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n) 乙方应当尽力促使其代理人遵守《香港上巿规则》的有关规定(如适用)。
(o)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4. 津贴
(a) 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甲方根据其有效的决议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7 万元(税前)/年的董事津贴。
(b)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由甲方承担。
(c)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津贴。
5. 保密
(a)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 5(b)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b)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c)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并无时间限制)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d) 如果乙方违反了该保密义务,乙方须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 协议的终止
(a)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简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b)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c)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无权支取任何该年服务有关的津贴或花红,或以任何理由就终止协议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i)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ii)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iii) 乙方严重违反或持续违反按照本协议所应履行之义务;
(iv) 乙方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失责或疏忽;
(v) 乙方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vi) 乙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或损害甲方集团业务利益;
(vii) 乙方于委任期间拒绝执行甲方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令;
(viii) 乙方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甲方集团任何公司的组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
(ix)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协议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或
(x)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d)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聘用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e) 乙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行为、且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等情形时,甲方在乙方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或终止其董事职务的,除支付该年度董事津贴(即 7 万元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补偿金。
(f) 乙方承诺不会在任职期间或在离任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工人、经理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会否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集团成员的有关聘约。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 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8. 争议解决
(a)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b)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条款
(a)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若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b) 本协议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本协议及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职位、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则不在此限)。
(c)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协议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协议,而乙方将继续受制于本协议并加上前述调整,惟受制于双方之书面相反协议。
(d)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e)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f)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g) 本协议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h) 本协议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i) 本协议正本肆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贰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10. 通知
(a)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i)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ii)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恒大帝景 3 号楼
(以下无正文)
±,�,l1f
(�*)
�i f6 :
ijfl� : tJtJrii¥
-
--
-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fri�: -3::R!:rl§'
I!R:%,,
:Jj\1f]i[.JJ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服务协议
本《独立董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
甲方: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242585X1法定代表人:王忠善
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黄方亮
住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 1 区 2-1-903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此外,鉴于甲方发行的 H 股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甲方须与其各独立董事签订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协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委任和任期
(a)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受委任为甲方独立董事。
(b) 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c)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 1(b)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2. 甲方承诺
(a) 甲方承诺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其为履行董事职责而需知悉的公司信息;及
(b) 甲方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乙方作为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做适当的投保安排,相应保险最迟应自公司的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 乙方的承诺、职责、权利及义务
(a) 乙方向甲方承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b) 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及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c) 乙方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规范声明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
(d) 乙方应当遵守并尽力促使甲方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责任指引》及其他适用的有关香港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
(e) 乙方承诺,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符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f)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i)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ii)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iii)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iv)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g)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h)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i) 乙方应当依法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等会议,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 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乙 方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j)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乙方若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仍应承担责任。
(k) 在乙方担任甲方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停止担任甲方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甲方或甲方任何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上巿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
(l) 在乙方担任甲方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免除乙方职务。
(m)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n) 乙方应当尽力促使其代理人遵守《香港上巿规则》的有关规定(如适用)。
(o)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4. 津贴
(a) 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甲方根据其有效的决议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7 万元(税前)/年的董事津贴。
(b)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由甲方承担。
(c)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津贴。
5. 保密
(a)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 5(b)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b)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c)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并无时间限制)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d) 如果乙方违反了该保密义务,乙方须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 协议的终止
(a)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简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b)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c)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无权支取任何该年服务有关的津贴或花红,或以任何理由就终止协议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i)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ii)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iii) 乙方严重违反或持续违反按照本协议所应履行之义务;
(iv) 乙方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失责或疏忽;
(v) 乙方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vi) 乙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或损害甲方集团业务利益;
(vii) 乙方于委任期间拒绝执行甲方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令;
(viii) 乙方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甲方集团任何公司的组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
(ix)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协议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或
(x)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d)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聘用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e) 乙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行为、且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等情形时,甲方在乙方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或终止其董事职务的,除支付该年度董事津贴(即 7 万元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补偿金。
(f) 乙方承诺不会在任职期间或在离任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工人、经理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会否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集团成员的有关聘约。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 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8. 争议解决
(a)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b)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条款
(a)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若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b) 本协议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本协议及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职位、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则不在此限)。
(c)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协议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协议,而乙方将继续受制于本协议并加上前述调整,惟受制于双方之书面相反协议。
(d)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e)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f)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g) 本协议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h) 本协议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i) 本协议正本肆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贰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10. 通知
(a)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i)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ii)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阳光舜城中 1 区 2-1-903
(以下无正文)
(�*)
Ifft% :
I,�-�
9'1�:
#(,ff ff$
--------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frf;g : ::E,\l;,'j§'
Jig%- , J-:tvff:ii:,:
( �5f'.)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服务协议
本《独立董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
甲方: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242585X1法定代表人:王忠善
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沙拿利
住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 16 号 2 栋 3 单元 802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此外,鉴于甲方发行的 H 股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甲方须与其各独立董事签订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协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委任和任期
(a)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受委任为甲方独立董事。
(b) 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c)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 1(b)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2. 甲方承诺
(a) 甲方承诺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其为履行董事职责而需知悉的公司信息;及
(b) 甲方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乙方作为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做适当的投保安排,相应保险最迟应自公司的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 乙方的承诺、职责、权利及义务
(a) 乙方向甲方承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b) 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及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c) 乙方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规范声明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
(d) 乙方应当遵守并尽力促使甲方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责任指引》及其他适用的有关香港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
(e) 乙方承诺,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符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f)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i)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ii)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iii)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iv)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g)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h)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i) 乙方应当依法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等会议,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 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乙 方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j)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乙方若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仍应承担责任。
(k) 在乙方担任甲方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停止担任甲方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甲方或甲方任何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上巿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
(l) 在乙方担任甲方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免除乙方职务。
(m)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n) 乙方应当尽力促使其代理人遵守《香港上巿规则》的有关规定(如适用)。
(o)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4. 津贴
(a) 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甲方根据其有效的决议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7 万元(税前)/年的董事津贴。
(b)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由甲方承担。
(c)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津贴。
5. 保密
(a)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 5(b)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b)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c)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并无时间限制)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d) 如果乙方违反了该保密义务,乙方须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 协议的终止
(a)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简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b)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c)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无权支取任何该年服务有关的津贴或花红,或以任何理由就终止协议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i)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ii)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iii) 乙方严重违反或持续违反按照本协议所应履行之义务;
(iv) 乙方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失责或疏忽;
(v) 乙方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vi) 乙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或损害甲方集团业务利益;
(vii) 乙方于委任期间拒绝执行甲方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令;
(viii) 乙方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甲方集团任何公司的组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
(ix)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协议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或
(x)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d)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聘用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e) 乙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行为、且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等情形时,甲方在乙方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或终止其董事职务的,除支付该年度董事津贴(即 7 万元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补偿金。
(f) 乙方承诺不会在任职期间或在离任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工人、经理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会否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集团成员的有关聘约。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 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8. 争议解决
(a)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b)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条款
(a)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若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b) 本协议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本协议及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职位、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则不在此限)。
(c)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协议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协议,而乙方将继续受制于本协议并加上前述调整,惟受制于双方之书面相反协议。
(d)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e)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f)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g) 本协议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h) 本协议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i) 本协议正本肆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贰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10. 通知
(a)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i)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ii)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 16 号 2 栋 3 单元 802
(以下无正文)
.:E
,t, t¥
ijR
9} :
(�¥)
tzi� :
tftArJi¥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
I,\lHf iJ-1,W'I:�
!&;g :
IIR9',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服务协议
本《独立董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
甲方: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242585X1法定代表人:王忠善
地址: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白显月
住址:香港九龙土瓜湾九龙城道 199 号 8 度海逸酒店 5 楼 550 室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此外,鉴于甲方发行的 H 股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甲方须与其各独立董事签订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协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 委任和任期
(a) 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委任乙方为甲方独立董事,而乙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条款受委任为甲方独立董事。
(b) 甲方从股东大会选举乙方担任甲方独立董事之日起委任乙方,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为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乙方可以连选连任,本协议则继续有效。
(c) 如因特殊原因使甲方无法在本协议第 1(b)条约定的乙方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则乙方应在甲方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之前继续履行甲方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直至甲方新一届董事会选举成立之日为止。
2. 甲方承诺
(a) 甲方承诺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其为履行董事职责而需知悉的公司信息;及
(b) 甲方将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乙方作为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做适当的投保安排,相应保险最迟应自公司的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 乙方的承诺、职责、权利及义务
(a) 乙方向甲方承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全部条件,且乙方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
(b) 乙方应当诚实信用及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c) 乙方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中国内地或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规范声明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包括有关董事职责的一切规定)。
(d) 乙方应当遵守并尽力促使甲方遵守及符合一切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上市发行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责任指引》及其他适用的有关香港法律或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
(e) 乙方承诺,乙方已将其与担任甲方独立董事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向甲方作了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乙方符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f) 乙方保证,在履行甲方独立董事职责时,符合下列要求:
(i) 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不受甲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甲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ii) 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
(iii) 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iv) 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g)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h) 乙方保证,当其自身的利益与甲方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甲方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i) 乙方应当依法出席甲方董事会会议等会议,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参与议案的表决;乙方 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由本人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乙 方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j) 乙方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和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对甲方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乙方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乙方若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仍应承担责任。
(k) 在乙方担任甲方的董事的任何期间(或停止担任甲方的董事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有行政或政府部门的通知或涉及任何程序,指称甲方或甲方任何公司或董事,违反有关上巿公司的管辖、运作、行为或监管事宜而不时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规例或规范声明,立即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
(l) 在乙方担任甲方董事的任职期限届满前,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免除乙方职务。
(m) 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利益。
(n) 乙方应当尽力促使其代理人遵守《香港上巿规则》的有关规定(如适用)。
(o)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每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该次董事会讨论的议案及其相关材料提前递交给乙方。
4. 津贴
(a) 在本协议所述聘任期内,甲方根据其有效的决议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7 万元(税前)/年的董事津贴。
(b)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经乙方出示有关的发票及/或有效凭证后,由甲方承担。
(c) 甲方可根据其有效的决议适当调整乙方的津贴。
5. 保密
(a) 未经甲方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除本协议第 5(b)条所列情形外,乙方不得泄漏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任何为甲方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拥有、保管或涉及甲方的文件、材料、数字、计划和内幕信息。
(b) 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许可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c) 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并无时间限制)仍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d) 如果乙方违反了该保密义务,乙方须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6. 协议的终止
(a) 乙方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甲方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下简称“辞职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b) 如因乙方辞去甲方董事职务而导致甲方董事会人数低于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届时本协议终止。在此之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董事职责和其它义务,但是该等职责的行使应受到必要和合理的限制。
(c) 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委任关系。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无权支取任何该年服务有关的津贴或花红,或以任何理由就终止协议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
(i) 乙方被判决受到刑事处罚;
(ii) 乙方被有权的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iii) 乙方严重违反或持续违反按照本协议所应履行之义务;
(iv) 乙方于履行本协议所规定职责时出现任何严重行为失当或故意失责或疏忽;
(v) 乙方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vi) 乙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使甲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声誉受损,或损害甲方集团业务利益;
(vii) 乙方于委任期间拒绝执行甲方董事会向其发出的任何合理及合法指令;
(viii) 乙方不适当地向任何未经批准人士泄露有关甲方集团任何公司的组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
(ix) 乙方违反其作为董事的义务或本协议条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或
(x)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乙方不得担任甲方独立董事的其它情形;
(d) 甲方在行使上述终止聘用的权利时,若有任何延搁,并不构成放弃行使此等权利。
(e) 乙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行为、且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等情形时,甲方在乙方任期届满前无故解除或终止其董事职务的,除支付该年度董事津贴(即 7 万元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补偿金。
(f) 乙方承诺不会在任职期间或在离任后一年内,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士而怂恿甲方集团成员的任何雇员、工人、经理或董事及监事离任,不论此等人士会否因离任而违反其与甲方集团成员的有关聘约。
7.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即被认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由其 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大小及赔偿方式应根据违约方的 过错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确定。
8. 争议解决
(a)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甲方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b)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条款
(a)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签字盖章后生效。若乙方不再担任甲方独立董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b) 本协议是关于乙方亲身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本协议及乙方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职位、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方董事会则不在此限)。
(c) 如双方同意调整于本协议下应支付予乙方之报酬,该调整将不会构成一份新的协议,而乙方将继续受制于本协议并加上前述调整,惟受制于双方之书面相反协议。
(d)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e)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f)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g) 本协议所称的“法律”包括中国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h) 本协议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i) 本协议正本肆份,协议双方各持正本贰份,各正本具有相同的效力。
10. 通知
(a)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i)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ii) 以挂号邮务寄送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 15 号
乙方地址:香港九龙土瓜湾九龙城道 199 号 8 度海逸酒店 5 楼 550 室
(以下无正文)
(�.'.:J'.)
nR� =
m•
�-E�: ±,�-�
tftA-r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
--+---( -�*)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王艳鹏
《监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十二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以下简称“甲方”);
(2) 王艳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监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监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监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 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乙方谨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
联系人: | 王忠善 |
电话: | 1390636011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山东省昌乐县鄌郚镇南良村402号 |
电话: | 15763060799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张鑫
《监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十二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以下简称“甲方”);
(2) 张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监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监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监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 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乙方谨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
联系人: | 王忠善 |
电话: | 1390636011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山东省昌乐县故城街26号1号楼2单元402室 |
电话: | 15762625599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李虎
《监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1) 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以下简称“甲方”);
(2) 李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甲方的监事(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职责
1.1 乙方向甲方承诺遵守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它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本合同、甲方的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及监事会的合法决议,履行其监事职责,并同意甲方将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乙方向甲方的每位股东承诺,其将遵守及履行甲方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第二条 违约及仲裁
2.1 本合同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补救、依约履行、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其它法定的救济措施。在不违反第2.2 条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未行使或仅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是未采取或仅采取一部分法定救济措施,并不表示该方放弃行使全部或放弃行使未被行使的权利,也不表示该方放弃采取全部法定救济措施或是放弃未被采取的法定救济措施。
乙方若违反其根据本合同所负的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采取救济措施。
2.2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在其发生后60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则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仲裁。
2.3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a) 凡涉及(i)甲方与其监事之间;及(ii)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甲方监事之间,基于本合同、甲方的公司章程、《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甲方或甲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决。
(b)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申请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进行。
(c)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上述第(a)段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
(e) 本条款下的仲裁协议乃乙方与甲方达成,甲方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f)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第三条 合同生效
3.1 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于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乙方的任期、辞职、免职、报酬、津贴、薪酬、保密责任等均适用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及甲方制定的其他与监事会或监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守则的规定。
4.2 本合同是关于乙方亲自提供服务的协议,因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 利、利益、义务、责任以及乙方的职位等均不得转让、让与、或委托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其它监事代为出席甲方监事会则不在此限)。
4.3 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增添、删减、或修改本合同任何条款。
4.4 先前的服务协议
乙方谨此确认,其并无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出任何类型的申索,而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之概括性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确认其并无就订立本合同所终止之任何先前服务协议(如有)向甲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申索赔偿。
4.5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其存在不应损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4.6 本合同所称的中国法律包括中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意见、规则、决定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4.7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4.8 本合同的若干条款若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定或裁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判定或裁定并不会损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 通知
5.1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或挂号邮务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地址或电邮发至另一方以下规定的电邮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a) 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b) 以挂号邮寄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
(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c) 电子邮件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为其发出日期。
5.2 如果乙方更换地址,应在取得新地址后的七天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如下:
甲方地址: | 中国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 |
联系人: | 王忠善 |
电话: | 13906360110 |
电子邮箱: |
乙方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 |
电话: | 15753656586 |
电子邮箱: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