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分包濟南機場項目機場協同決策(A- CDM)系統的建設予華東凱亞,包括但不限於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00696
關連交易: 華東凱亞分包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分包濟南機場項目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建設予華東凱亞,包括但不限於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自助登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及交付所需軟件。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二異地值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異地值機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項目行李跟蹤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硬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上述軟硬件不超過三年的質量保修。
於本公告日期,華東凱亞由本公司及東方航空分別擁有41%及逾30%權益。東方航空為本公司主要股東東航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4)條,華東凱亞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的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參考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的代價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 華東凱亞分包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分包濟南機場項目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建設予華東凱亞,包括但不限於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機場協同決策(A-
CDM)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自助登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及交付所需軟件。
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二異地值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異地值機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據此,華東凱亞同意分包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項目行李跟蹤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硬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上述軟硬件不超過三年的質量保修。
華東凱亞分包協議的進一步詳情載列如下:
1.1 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
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作為承包商);及
(2) 華東凱亞(作為分包商)
工作範疇: 本公司將分包濟南機場項目機場協同決策( A- CDM)系統的建設予華東凱亞,包括但不限於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代價: 人民幣239,400.00元(相當於約282,492.00港元)。
本公司須按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所安排的項目進程一次性向華東凱亞支付代價。
訂約方可根據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項下實際提供的服務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代價。調整不得超過代價的10%。
上述代價乃經訂約方基於相關服務成本及考慮市場情況後,按公平原則釐定及協定。
1.2 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訂約方: (1) 華東凱亞(作為承包商);及
(2) 本公司(作為分包商)
工作範疇: 華東凱亞將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自助登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及交付所需軟件。
代價: 人民幣120,000.00元(相當於約141,600.00港元)
華東凱亞須按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所安排的項目進程分三期向本公司支付代價。
訂約方可根據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項下所需軟件的實際採購金額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代價。調整不得超過代價的10%。
上述代價乃經訂約方基於軟件成本及考慮市場情況後,按公平原則釐定及協定。
1.3 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訂約方: (1) 華東凱亞(作為承包商);及
(2) 本公司(作為分包商)
工作範疇: 華東凱亞將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二異地值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異地值機系統的一年期質量保修。
代價: 人民幣156,000.00元(相當於約184,080.00港元)
華東凱亞須按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所安排的項目進程分兩期向本公司支付代價。
訂約方可根據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項下所需軟件的實際採購金額及提供的服務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代價。調整不得超過代價的 10%。
上述代價乃經訂約方基於軟件(包括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成本及考慮市場情況後,按公平原則釐定及協定。
1.4 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訂約方: (1) 華東凱亞(作為承包商);及
(2) 本公司(作為分包商)
工作範疇: 華東凱亞將分包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項目行李跟蹤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採購、交付、安裝及測試所需軟硬件及整體系統實施,以及上述軟硬件不超過三年的質量保修。
代價: 人民幣8,081,772.00元(相當於約9,536,490.96港元)
華東凱亞須按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所安排的項目進程分五期向本公司支付代價。
訂約方可根據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項下所需軟硬件的實際採購金額及提供的服務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代價。調整不得超過代價的 10%。
上述代價乃經訂約方基於軟硬件(包括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成本及考慮市場情況後,按公平原則釐定及協定。
2. 進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x公司作為總承包商承包濟南機場項目,並從華東凱亞承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xxxxxxxxxxxxxxxxxxxx項目。華東凱亞主營業務為提供計算機軟件、硬件開發及數據網絡服務。本公司及華東凱亞均擁有進行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訂明的有關工作所需的必要資格、能力及技術技能。董事會認為,將上述協議項下訂明的有關工作從華東凱亞承包及分包予華東凱亞將符合本公司利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的交易將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交易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3.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華東凱亞由本公司及東方航空分別擁有41%及逾30%權益。東方航空為本公司主要股東東航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4)條,華東凱亞為本公司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與華東凱亞訂立的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參考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的代價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 5%,故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非執行董事xx先生於東航集團及東方航空擔任職務,故其已於批准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之交易的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者外,概無董事於華東凱亞分包協議項下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而彼等亦無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4. 一般資料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x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在中國提供航空信息技術服務及向國內外航空公司提供結算及清算服務以及信息系統開發及支持服務。
有關華東凱亞的資料
華東凱亞主營業務為提供計算機軟件、硬件開發及數據網絡服務。於本公告日期,華東凱亞由本公司、東方航空及上海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國際機場」)分別持有41%、41%及18%的權益。
東方航空為一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編號:600115)、聯交所(股份編號:670)及紐約證券交易所(ADR:CEA)上市的公司,其主營業務為經營民航業務,包括提供客運、貨運、郵運及其他延伸的運輸服務。於本公告日期,東方航空為東航集團的
附屬公司,而東航集團為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最終全資擁有的國有公司,以及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東方航空及東航集團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上市的公司,其主營業務為向國內外航空運輸企業及旅客提供地面保障服務。於本公告日期,上海國際機場為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場(集團)」)的附屬公司,而上海機場(集團)為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最終全資擁有的國有公司。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上海國際機場及上海機場(集團)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有關民航信息集團的資料
民航信息集團為全資中國國有企業。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約29.29%的股份。其主營業務為管理集團公司及其投資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及國有股權。
5.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而其美國預託證券在美國場外證券市場進行買賣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民航信息集團」 | 指 | 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東方航空」 | 指 |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東航集團的附屬公司 |
「東航集團」 | 指 | 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華東凱亞」 | 指 | 上海民航華東凱亞系統集成有限公司 |
「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 | 指 | x公司與華東凱亞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的分包協議,據此,本公司已同意分包濟南機場項目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建設予華東凱亞 |
「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 | 指 | x公司與華東凱亞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的分包協議,據此,華東凱亞已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自助登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 |
「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 | 指 | x公司與華東凱亞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的分包協議,據此,華東凱亞已同意分包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二異地值機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 |
「華東凱亞分包協議」 | 指 | 華東凱亞濟南機場分包協議、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一、華東凱亞南京祿口國際機場分包協議二及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 協議的統稱 |
「華東凱亞鄭州新鄭國際機場分包協議」 | 指 | x公司與華東凱亞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分包協議,據此,華東凱亞已同意分包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項目行李跟蹤系統的建設予本公司 |
「濟南機場項目」 | 指 | 濟南機場機場協同決策(A-CDM)系統的建設,包括但不限於安裝、測試及實施其若干系統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一」 | 指 |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自助登機系統的建設,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及交付其若干系統 |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項目二」 | 指 |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異地值機系統的建設,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安裝、測試及實施其若干系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鄭州新鄭國際機場項目」 | 指 | 鄭州新鄭國際機場行李跟蹤系統的建設,包括但不限於採購、安裝、測試及實施其若干系統 |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使用的人民幣1元=1.18港元的兌換率(在適用情況下)僅作闡述之用,並不構成任何款項曾經、曾經可以或可以兌換的聲明。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x
中國北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
執行董事: xxx先生(董事長)及xxxxx; 非執行董事: 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