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2: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