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申请)x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秘密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
(六)新药、新生物制品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单位)、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单位在编人员(含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退休、离职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实习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全日制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和进修人员(含委培生、代培生)等。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科技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履行学校及在属单位相关任务过程中所做出的职务科技成果。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任务相关的职务科技成果。
(四)学校的场地、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在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图谱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路图、地图、摄影、录像、专著、教材、辞书、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上述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的,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须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研究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的人员,在出国前应当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将学校的职务成果携带出国私自处置。凡与校外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没有约定的,在校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开发或其它成果视为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在学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任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研究生等,应当在办理入校手续时与学校对应负责部门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学校
所有。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目标、审核知识产权政策、工作规划、制定评价体系、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产业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实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学校提出或修改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核、资助奖励、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各种科技合作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四)负责全校师生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参与专利等科技成果对外宣传推广、转化的相关工作;
(六)协调解决学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它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部门、学院(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如涉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应按工作实际需要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联系,在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从项目或合同立项前至结题以及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课题组及相关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充分检索相关专利及文献,以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被他人指控侵权者,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协调,侵权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保管工作。课题组人员流动时,不得将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擅自带走、复制、公开、泄露、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音像制品、论文、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做好归档。对重大项目的原始实验数据等阶段成果要由专人及时详细笔录,并负责保管和归档。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各阶段取得的成果,在以发表论文和专著、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形式公开之前,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研究其是否需要申报专利,对需要申报专利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申请,在此之前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内容公开。
第十七条 对应用比较广泛、易于推广或可能因被复制而发生纠纷的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关课题组或作者应当办理软件
登记。职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办理专有权登记。对于其他需要保护的职务知识产权,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职务知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职务成果不宜申请或未办理申请知识产权登记 的、但确有技术创新和产业价值、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密手续,相关技术资料应按照保密制度进行处理和保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在签署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职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对离职、退休的教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教职员工离职、退休时,应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职务成果进行转移转化须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书面转让或实施许可等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职务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必要的预测分析。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的申请
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设计)人须登录江南大学专利管理系统填写专利申请信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申请专利。联合申请需同时提供双方的项目合作合同,无合同则不能联合申请。凡申请的专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军工办负责审核,申请国防专利。
发明(设计)人应委托与学校公开招标的有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时,除学校承担部分外,发明人(设计人)应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及时缴纳自己应缴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职务专利的变更和终止
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专利的发明(设计)人发生增加、减少或其他变更时,应由原所有发明(设计)人书面同意,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学校不承担因专利变动而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专利权需要提前终止的,发明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以资助专利的申请、维护及其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用于对有关发明(设计人)及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对发明(设计人)给予激励和奖励。具体执行根据《江南大学横向科研管理办法》《江南大学专利技术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考评制度
学校进行年度考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将考评对象、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学校进行科技项目立项和结项、科技奖励评审时,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学校认定和考核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等,将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理工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中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转化情况,是其毕业或者出站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者,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有权劝
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对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南大学专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