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楼大成广场 4 门 8 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 2 号楼天银大厦 A 西座邮政编码:100032
协议编号:2022-02 号
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约因
鉴于: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邮理财或管理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开办理财业务及进行管理的资格和能力,拟将设立理财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中邮理财拟担任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拟担任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产的托管人。
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明确理财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 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合称“理财新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净值型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管理人发行的单支理财产品委托托管人托管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管理人在单支理财产品托管前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等)。如某单支净值型产品要素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就该单支产品另行签署操作备忘录。
第二章 协议当事人
(一) 管理人
名称: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址:xxxxxxxxxx 0 xx 0 x 000、0 x 000、0 x 401、5层 501、6 层 601
法定代表人:xxx邮编:100033
联系人:电话: 邮箱: 传真:
(二) 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住所: xxxxxxxxxxxx 00 xx大成广场 4 门 8 门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 X xx邮政编码:100032
负责人:xxx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传真:
第三章 协议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财产的托管、管理和存续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财产的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本协议的签署不代表管理人必然委托托管人托管管理人发行的任何特定或全部理财产品。
(二) 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理财新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并按本协议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章 定义与解释
在理财产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含义:
1. 本协议: 指《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为
【2022-02 号】,以下称托管“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2.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称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指代销机构与投资者签署的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销售文件的统称。
6. 托管账户:指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的理财资产专户,用于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产的资金结算业务。
7.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为理财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8. 证券资金账户:管理人负责在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开立理财产品的证券资金账户,该账户内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理财资产。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9. 第三方存管账户:在指定的具有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开立的存管账户,用于完成理财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
转。
10.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
11.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投资运作款项、收益分配款项及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人管理费等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文件、指令。
12.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
13. 理财资金:指理财产品项下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14. 理财资产:指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15. 理财收益:指理财产品项下各相关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及 其他依法依约为理财产品发行、投资运作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所获的理财利益、理财费用等款项。
16. 产品杠杆率: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
17. 投资者: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投资者。
18. 管理人:指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9.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0. 元:指人民币元。
21. 主会计方:本产品主会计方为管理人。
22. 安全:在本协议项下,“安全”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托管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理财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协议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第五章 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自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理财资金划款指令;
(3) 对与管理人相关的理财托管账户进行查询;
(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人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及对托管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核查,若发现托管人具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托管人进行相应整改;
(5)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 自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5) 托管人违反本协议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表投资者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理财产品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7)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8) 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9) 确保理财文件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必须的报批或报备程序;
(10) 确保将本协议中托管人履行的托管职责向理财投资人进行真实完整的披露;
(11)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理财财产安全的事件时,需在其知晓该等情况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托管人;
(12) 管理人声明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不以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13) 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义务;
(14) 作为产品主会计方,与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
(15) 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管理人委托托管的托管资金;
(2) 依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3) 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认为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财产、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银保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本协议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1) 在托管人与管理人就理财产品达成委托托管关系的前提下,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首笔托管资产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资产;
(2)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托管资产的财产安全,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其托管的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
(4) 除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与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复印件,但该保管义务以管理人移交的资料为限;
(6) 按管理人要求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管理人需保证推送数据
准确无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7) 保守商业秘密。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托管人对划款指令的验证和对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为形式审查;
(9)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本协议规定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情况的报告;
(11) 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 保管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14) 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进行银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用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并通知管理人;
(17) 不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19) 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
(20)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1)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账户内资金承担托管职责。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②审核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③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④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⑤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⑥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⑦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⑧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 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⑨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⑩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
(一) 托管人对管理人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对管理人就下述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1) 理财资产项下资金入账;
(2) 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与投资限制);
(3) 确认与执行理财资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理财资金和财产收付;
(4) 核对理财资产交易记录、资金账目;
(5) 理财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6) 理财资产的定期报告;
(7) 资产清算;
(8) 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理财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理财产品成立前,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如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及限制”章节约定的监督事项存在托管人无法进行监督的情形,由托管人出函并邮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邮箱见附件),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托管人以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及限制”章节约定的内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特别的,若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个性化投资监督要求(未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内容)需另行约定,对于超出双方约定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
管理人同意并确认,监督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托管人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配置规则对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投资资管计划、非标产品时托管人进行事中监督,管理人配合提供合同、缴款通知、申购单等附件。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信用债券的评级指标,均参考最新债项评级,如果信用债券没有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不同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一致的债券,按照孰低原则,参考最低信用评级结果(中债资信评级除外)。
若理财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涉及到投资比例类的指标,则资产投资比例以资产估值结果占产品资产总值的比例计算。
为保证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投资监督事项需要管理人配合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人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因管理人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托管人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托管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督促管理人改正。
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本协议赋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 管理人对托管人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人对托管人执行下述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约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妥善保管存放于理财托管账户的全部资产;
(2) 不得擅自挪用理财资产;
(3) 妥善保管因理财资产和理财产品投资而形成的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托管人承担保管理财产品相关资料义务的范围以移交托管人的资料为限;
(4) 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托管人对划款指令及划款相关文件资料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款项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
(5) 经审核无误的,及时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办理理财产品的资金往来;
(6) 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应在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
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的约定的,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本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 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理财资产执行监督、核查。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四)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七章 理财资产托管
(一) 托管确认
理财产品成立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由管理人发送至托管人指定邮箱或通过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托管人,管理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管理人于产品成立前变更理财产品相关要素的,视为新理财产品,应重新向托管人提交,管理人进行上述变更但未重新提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变更影响到托管人托管职责履行的,应征得托管人同意,并重新向托管人出具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管理人变更理财产品未重新提交托管人而影响托管人托管职责履行的,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与托管人无关。
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 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 险。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托管期限
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由管理人负责将属于理财产品的全部资金存入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产规模以托管人实际收到的托管资产为准。
管理人承认,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视为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日,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理财产品托管期限自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含该日)起,至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并且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将理财资产全部划至管理人指定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之日(不含该日)止。
(三) 理财资产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托管原则
1.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及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文件。
2. 托管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必须为托管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
5. 经管理人查询,在确定的到账日托管资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催收,托管人予以协助。
6. 当理财资产处于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之下时,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管理人要求进行核查。
7. 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托管资产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由于托管人原因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托管人承担直接损失。
8.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托管人托管范围内的托管资产发生损坏、灭失,托管人免责。
9. 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产品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风险。
(四)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为其管理的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开立专门的产品托 管账户,产品托管账户以该产品的名义开立(具体以实际开户为准),预留印 鉴为托管人印鉴。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 管人。托管账户按照开户机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成立前向托管人提供产品成立要素,通过双方系统 直联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理财产品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 成立日、产品到期日、账户信息等,并通知托管人。若基础信息中的产品名称 与预先发送的开户信息产品名称不一致,以基础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为准。在理 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及支付理财收益、理财费用等,均须 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
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4.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
否则由此造成的理财资产损失,全部由管理人承担。
5. 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应符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证券账户
(1)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资产开立的证券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证券账户以“管理人全称-理财产品名称”名义开立(以实际开户名称为准)。该证券账户用于托管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证券账户的开立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管理人负责。
(2)托管资产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管理本协议托管资产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将证券账户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本协议托管资产以外的活动。
2.第三方存管账户
指定托管人为本理财产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的使用限制与托管账户的使用限制相同。
3.证券资金账户
管理人负责在与托管人有第三方存管合作关系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提供资金户相关账户信息、开立该账户所使用的证照(加盖公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书
(银行联)及资金户交易密码。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4.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定期存 款协议需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具体事宜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另行约定。
5.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本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托管人为托管产品开设银行间账户(以实际开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6.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托管资产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管理人为托管资产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该基金账 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产品的投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该基金账户进行本托管协议约定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7.平滑基金账户(如有)
按照监管要求,单独开立平滑基金专用账户,在养老产品计提平滑基金后。用于专项管理。
8.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托管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相关法律法规或开户机构另行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并负责管理账户,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 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除开户 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账户户名与本银行理财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投资本金及 收益回款账户应指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托管账户。
(六)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资料的移交与托管
1. 管理人负责与理财产品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签署的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取得该等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至少壹式贰份,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人均应至少保管一份:
(1)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 因理财业务而签订的各类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
(3) 管理人以理财产品名义签署的合同;
(4) 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将理财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协定存款形成的存款凭证、相关合同等文件;
(5) 托管理财资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
(6) 托管理财产品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
(7) 成立公告;
(8) 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
(9) 管理人、托管人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签订的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
2. 管理人应最迟于理财产品成立日或投资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首笔划款指令进行投资之日),向托管人移交上述文件样本、原件或复印件。如以上材料是样本,应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用章。
3. 因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在未经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理财资产损失,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予以免责。
4. 管理人对向托管人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管理人承担。
5. 因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理财资产损失,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托管账户资金划付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
应按照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付。 (一) 闲置资金的管理运用
本协议存续期间,托管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具体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闲置资金的投资。托管账户内的资金,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以及约定的其他运用方式外,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托管账户及平滑基金账户(若有)项下的资金。
(二) 投资人认购、申购资金的划拨
理财产品通过产品募集总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产品募集总账户信息见附件 1。
(三) 投资人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的派发
理财产品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托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款项系由不可抗力、管理人或其他非托管人自身原因引起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见附件 1。
(四) 产品增值税的支付
托管人应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产品增值
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划付。增值税账户信息见附件 1。 (五) 托管费用的提取
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一章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费用的
提取和资金划付。托管费账户信息见附件 1。
(六) 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配资金的划付
托管人应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管理费和分配资金的划付,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由管理人进行分配。管理费账户信息和管理人指定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信息见附件 1。
第九章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及头寸报送
1. 划款指令的发送
(1)常规划款指令发送渠道通过双方系统直联的途径以电子指令的形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管理人通过电话方式与托管人进行确认。付款的指令应在当日 15:45 前发送至托管人,超时发送的指令托管人会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但不保证当天一定划款成功。其中银证转账指令的发送的发送截止时点为当日 14:15,对于有指定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2 个小时发送。
(2)由于电子指令的特殊性,原则上托管人不再接受管理人发送的除电子指令外的其他形式的划款指令。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造成管理人不能使用电子指令形式传输的,可临时采用线下传真或扫描件的形式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 2),同时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签发划款指令,并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 3),载明管理人有权签发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签发人员“)及其权限范围、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应加盖公章。授权文件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托管人,划款指令签发人员(见附件 4,包括联系电话、传真、公司邮箱等)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更换指令签发人员、变更或终止对指令签发人员授权的,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将变更说明和新的授权书(以下统称为“授权变更文件”)传真或邮件发送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授权变更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后应在当日电话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文件自托管人确认之时起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以邮寄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送达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者邮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者邮件为准。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第二,若采用线下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送的指令,管理人需通过电话向托管人进行确认,对涉及交易的行使依据须一同发送至托管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 划款指令的确认
划款指令到达托管人后,托管人应审核指令的要素在形式上是否齐全,并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要素表、内部交易单、投资文件等交易凭证对指令的款项金额、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如有疑问,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管理人应主动提供相关纸质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凭证或收款账户信息与相关文件列明的账户信息不符,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3.划款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需保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余额,对超出托管账户资金余额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依照上述方法确认划款指令有效后,直接执行划款指令。
托管人仅审查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表面一致,托管人通过肉眼识别的方式审核指令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
(二)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处理程序
1. 若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限期更正;若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托管人若只能事后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在及时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2. 对于管理人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对于与托管人无关的欺诈所导致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任何重复指令所导致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托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3. 如果托管人合理怀疑一项指令的要素、内容、授权、来源或指令不符合任何安全程序,或者如果托管人合理认为一项指令含有的信息不足够,托管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人进行补正,管理人未能及时补正的,托管人可以决定不依该指令行事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果托管人按照被授权人员以人工方式(本协议仅指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指令执行,只要托管人遵守了约定程序,管理人将对托管人因执行该指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管理人明确确认,采用人工方式发送指令将会增加错误、安全和隐私问题,以及欺诈行为风险。
5. 对于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托管人未按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管理人的前述指令,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托管人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 其它事项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共同商定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安排。
2.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或与托管人事先约定的时间之前,向托管人发送资金调拨与清算的指令;并应保证在相关市场允许的时间和日期前银行托管账户具有充足的可以随时使用的资金进行交易和清算。
3. 若托管人或管理人的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地址发生变化,则改变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4. 托管人因正确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5. 对于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批量支付文件格式按照托管人要求编制。因管理人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托管人发现上述问题时托管人应第一时间通知管理人进行更正。如管理人未能及时更正,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交易及清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服务机构,并与托管人、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签订操作备忘录。
管理人应及时将xxx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本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服
务机构签署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2.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
处理。
(三)清算交收安排
1.托管人、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2.清算交收安排
(1)本理财产品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 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纪服务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场内交易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银证转账指令进行划拨。
本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向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进行操作,托管人根据银证转账指令将资金划拨至证券资金账户。
(2)本理财产品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3.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托管资产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
4.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6.券商交易结算数据传输和接收
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
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
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
据发送至托管人,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
7.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或邮件至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可将申购(认购)确认单传真或邮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托管人应查询到账情况并反馈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可将赎回确认单传真或邮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费用及收益分配
(一) 估值对账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为净值型理财产品下各支理财产品分别建立托管账套并依据相关数据进行单独核算。
管理人和托管人仅依据发行的单支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状况计算和分配该支的收益,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不受其他各支理财产品收益或亏损状况的影响。
1.估值时间
本净值型理财产品项下各系列各支理财财产的估值日为理财存续期间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估值的非营业日。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原则上管理人和托管人就开放式公募型理财产品应至少按照产品开放期核对产品单位净值,就封闭式公募型理财产品应至少每周核对产品单位净值,就私募型理财产品应至少每季度核对产品单位净值。具体估值核对频率以管理人最终对外公布的每个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有最新规定或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最新规定的频率进行估值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净值型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
舍五入,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估值对账日当日估值完成后,按照双方认可的形式(双方通过电话、邮件 或电子直连)进行账务核对,账务核对的范围包括估值表项下的各级科目余额。双方每月核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经托管人进行账务核 对,并将核对结果通过邮件或电子直连的方式反馈给管理人后,管理人核对结 果确认无误后,由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本产品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本产品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估值对象
本协议各系列各支理财的估值对象为本理财产品依法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各系列各支理财拥有的证券资产、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
3.估值方法
净值型理财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估值。
(1)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按照持有目的不同,可分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原则计量。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未上市债券和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非公开公司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
制计入理财总资产。
(4)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的不直接卖出的 LOF 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公司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需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应收利息,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基金(包括封闭基金、上市交易的 ETF)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LO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的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时公布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则以最近公布的计划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产品有预期 收益率且不公布计划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也不公布计划份额净值,则以管理人和保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
(6)非标债权类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约定。
(7)股票类资产: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优先股、股权类资产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9)其他投资品种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以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
(10)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具体估值方式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结果(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形式)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托管人如采用上述第 3 款规定的方法对理财资产进行估值,
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若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理财产品增加新的投资品种,应提前告知托管人,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该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确保理财估值的准确。
4.理财净值的计算
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估值日理财产品总份额。
5.估值的责任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项下各支理财产品的主会计人,如果本产品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提示管理人对不一致事项进行披露。管理人不配合的,产品托管人应向管理人的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当发生估值错误,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因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费用
理财产品涉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证券经纪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费用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1)理财产品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约定规则
托管费: 托管费由理财资产承担。养老理财产品托管费率(年化) 为 0.015%,养老金理财产品托管费率(年化)为 0.015%,其他理财产品托管费率
(年化)为 0.02%。如有调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托管费率执行,具体协商一
致的费率标准参照理财产品说明书。
托管费的计算方式: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本支理财产品前一日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天数,天数的基数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上述托管费用均为年化,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人于次季初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托管费支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如遇账户余额不足以
支付托管费的情况,则顺延至下个季初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不晚于次年初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如遇产品确不能在次年初付清托管费的情况,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及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解决。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情况下,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支付。后续支付频率若有变更,则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频率进行支付。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格。
理财产品其他各项费用按照管理人出具指令的频率支付,按照法律法规和 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在确定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费用计算与支付相关内 容之前需向托管人征求意见,以确保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计算和支付在托管人 运营能力范围内,否则托管人将不承担对相关费用的核算及复核工作。除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可以直接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扣收的费用(如资金汇 划费、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直接扣除,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费用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理财文件复 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复核费用金额有误或费用超出额度,则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负责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2)理财税费
指在运用理财资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费。
应当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投资收益的分配
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管理人出具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复核收益分配总额无误后,将投资收益划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二章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理财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管理人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理财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投资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终止、清算与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相关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材料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管理人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为止,不负责核对向投资人分配明细的准确性及向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分配。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管理人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托管账户销户申请书,并协助托管人尽快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理财产品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清算费用和托管人费用)
优先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章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档案保存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管各自的记录理财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保存期限为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托管人负责保管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需持有的合同正本。
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和托管的目的,非原件保管一方需要使用上述原件的,保管原件一方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印章后提供给对方。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理财产品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以电子邮件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托管人。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理财新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管理人和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理财产品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管理人和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业务需要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以及向监管提供的报告以相关监管文件的
要求为准。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文件的规定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与管理人按时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 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 账情况,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三)托管人和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托管人和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管理人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
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予以公布。
管理人应当在相关监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通过在管理人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托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开披露。
托管人应按理财新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理财托管情况报告
(格式见附件 6)。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托管人和管理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是理财产品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理财信息:
(1)不可抗力;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或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管理人起草、并经托管人
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理财产品说明书、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管理人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供公众查阅、复制。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管理人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章 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1. 托管人、管理人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更换管理人;
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的,原托管人、管理人在新管理人、托管人选
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及托管理财资产的职责。
(三) 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的,在其职责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理财资产,协助新托管人、管理人接管理财事务。
(四) 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者和新托管人、管理人,并做出处理理财事务的报告,向新托管人、管理人办理理财资产和理财事务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章 禁止行为
1.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员会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利用理财产品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2. 管理人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托管、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但本协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进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禁止投资行为。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资产。
6. 管理人、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7. 除前述第十六章第(一)款约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单方终止管理、托管职责。
第十八章 免责条款
(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法律法规变更等;
(3)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4) 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二)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
(1) 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方当事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
对本协议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三) 其他责任限制
(1) 托管人不承担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托管人仅应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新规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责,包括执行管理人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出具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不承担任何默示的职责和义务。
(3) 托管人对由于按照管理人有效指令行事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 第三方失误,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方的失误;超出了托管人的控制或选择范围的其他第三方失误。托管人不对第三方失误承担责任。
(5) 托管人不对任何非由托管人聘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 发行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聘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违约或破产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 信息来源错误。托管人可以相信和使用理财产品发行者、代理人及其他合理来源的信息,例如商业数据库等,如果托管人信任此类的信息,在进行了合理审慎义务的审查后,托管人不对具体信息的错误承担责任,也不对信息提供者的失误承担责任。
(7) 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不担任管理人的投资经理人或投资者、法律或
税务顾问,托管人的职责仅仅是依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担任托管人。
(8) 在收取证券时,托管人应履行合理尽责义务,但不保证或担保其收
到的任何证券的真实性、价值或有效性。
(9) 管理人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托管人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管理人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托管人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10) 管理人理解并同意,托管人履行本协议需要遵守的有关当地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政府法令以及对托管人使用的、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在地的任何有关证券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运作程序和管理。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一) 当事人违约责任
在理财产品期限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其他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该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 因当事人双方不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因托管人已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尽到监督职能而仍未能控制的管理人行为且由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投资者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因管理人已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尽职履行其职能和义务而仍未能控制的托管人行为且由托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受益人损失的,由托管人自行承担责任,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因本协议的当事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的约定给理财资产或理财产品投资者、
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 免责事由
在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财资产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上述第十八章约定的不可抗力。
(三) 防护措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2.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尽
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的具体程序是:
(1) 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争议或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有关协商通知。该通知应阐述争议或纠纷的性质、缘由、权利主张,及支持呈交通知一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呈交方当事人解决争议或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2) 通知呈交后,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尽力尽快协商,并在呈交通知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达成解决结果。
2. 若按 1 及其项下约定的期限内,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仍未解决的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生效裁决另有 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x和合理的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2)将争议提交法院提起诉讼。除非诉讼判决另有规定,各方为诉讼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章 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该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章 协议成立与生效
(一) 本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二)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述第二十二章所列的任一协议终止事由发生时止。
第二十二章 协议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协商解决。
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3. 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
(1) 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终止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 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
(3) 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
4. 除本协议第十六章约定的管理人变更及托管人变更的情形外,发生以下情形,本托管协议终止,并签订新的托管协议:
(1)由其他托管人依法接管理财资产;
(2)由其他管理人依法接替担任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5. 协议终止的处理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需进行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参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具体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事宜,并办理账户注销事宜。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托管人将继续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直至管理人发出将保管财产(证券/现金)划出的指令。但在此期间,除了收取 和持有任何现金分配外,托管人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服务。管理人确认,托管人 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理财产品承担。
对于发生本协议中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应积极与接替
管理人或接替托管人做好职责交接和财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章 附则
(一) 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本协议第三章第二 款所约定的法律法规和我国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支配和管辖,变更、修改、解除、终止合同。
2. 如果理财产品计划成立后,由于我国立法机构或政府(含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致使管理人、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了实质性不利变动,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 通知
1. 所有有关履行本协议的通知均要求书面写成,通知和法律文收通过专人送达、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到协议当事人。
2. 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上填写的联系地址为本协议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3. 通知的收讫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EMS 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4)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本协议续存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更改其通知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等,但需以书面形式,在更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4. 因当事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另一方,所造成的后果及其损失由变化的一方负责或承担。
5.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其它方、合同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特快专递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其它方、拒绝签收的合同方(包括指定的接收人)承担因送达不能导致的相应影响和损失。
(三) 弃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宣布对
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也不能视为继续对权利的放弃, 致使无法对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四)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某一或某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能执行都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而且本协议应在各方面都被视作不包含这些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五) 未尽事宜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经按上述第二十二章的约定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非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3.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六)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贰份,托管人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供签章使用。
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章页管理人: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公章/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中邮理财理财产品预留账户信息
产品募集总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行号:
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行号:
增值税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行号:
管理费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行号:
托管费账户信息:户 名:
开 户 行:账 号:支付行号: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信息: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行号:
附件 2:
中邮理财理财产品第 号划款指令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 要求支付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签发人: | 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托管人业务专用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应于 年 月 日支付上述款项。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 3:
划款指令授权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姓名 | 电话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
授权传真号码 | ||||
授权邮箱 | ||||
其他指令确认人 员及联系方式 |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邮箱、指令确认人 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 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责任。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 经办 ☑ 复核 ☑ 签发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
(资产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指令及交易文件有权发送人员联系方式
序 号 | 姓名 | 部门 | 电话 | 邮箱 | 传真 | 地址 | 备 注 |
1 | |||||||
2 | |||||||
3 |
备注:(1)请预留所有有权发送人员联系方式;
(2)如有变更请提前一个工作日以预留邮箱或传真发送变更通知。
生效日期: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业务章)
附件 5
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中心相关联系人 | |||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 |||
岗位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联系人名单 邮寄地址: | |||||
姓名 | 分机/直线 | 手机 | 传真 | 邮箱 | 岗位说明 |
附件 6:
XX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我行”)与贵司签署的《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行对 XX 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产进行了托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行在对本
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产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职责,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及托管合同及损害理财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托管业务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预留印鉴样本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分行(作为托管人)已签署编号为 2022-01 号的《中邮理财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将用于本合同项下相关往来文件的盖章。
托管人预留印鉴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