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规范设立专项基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基金由捐赠人(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和本会共同发起,结合捐赠人帮扶残疾人的意愿,按照本会《公益慈善项目分类管理的通知》规定,在本会基本帐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募集社会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起设捐赠额度为500 万元人民币,首笔捐赠资金额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首笔捐赠资金到帐后,捐赠人有义务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在 2 年内负责将 300 万元全部捐赠到位。专项基金的 10%为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基金名称的标准格式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对专项基金名称享有优先推荐权,但不得推荐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第四条 专项基金首笔捐赠资金到帐后,本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并协助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减免税事项;举办专项基金启动仪式, 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用途;通过慈善 中国、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基金募捐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拓展 办公室,尊重捐赠人意愿和合理要求;按本会管理制度办理 专项基金收支工作。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应建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本会和专项基金捐赠人共同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委员 3 名。主任由本会中层及以上人员担任,副主任由主要
捐赠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委员中应有 1 名本会基金财务部或法律监管部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拓展办公室,由本会项目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和捐赠人委派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
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执行,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第七条 专项基金接收捐赠、开展募捐活动和公益慈善
项目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决策,并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拓展办公室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