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包括次级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以及债券回购、同业存单(AAA)、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的相关规定)。
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除非另有约定,《中泰安益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不包括次级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以及债券回购、同业存单(AAA)、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指利率债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本基金所界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债是指公开发行的且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债券(不包括次级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投资品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本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所述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关联交易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名单与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银行间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予以协助,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材料。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至少有一枚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章。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南京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即审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一致),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
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为两个工作小时。交易所指定交易截止时间的,管理人需要在指定交易截止时间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于上述时点以后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即审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一致),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表面一致性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查询资金划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履行通知的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在已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下,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或未及时执行指令,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权变更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授权变更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变更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另行签订相关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二)数据传输
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深证通、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下午 19:00 之前向托管人传送基金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操作协议的约定执行。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1.清算和交收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办理。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向管理人、托管人发送基金财产相关的交易数据和清算数据,并对其发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形、真实性负责。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 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划款。托管人、管理人 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无法按时支付场外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于 场外的证券交易,若托管账户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变 更或撤销相关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至少提前两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如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4.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财产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逐笔划付。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发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保证相关投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5.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托管人凭管理人有效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五)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七)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可应管理人要求开通网银系统,以便管理人及时知晓托管账户资金变动和余额情况。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形。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差错。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三)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复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4、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本协议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协议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