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将 XX 林场 XX 林班(甲方的内部名称)木材销售给乙方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广西竹林林木销售项目
(自伐外销)
甲(供)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乙(需)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主合同:17页附件一:9页附件二:1页附件三:1页附件四:1页附件五:1页
甲方(供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将 XX 林场 XX 林班(甲方的内部名称)木材销售给乙方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词语及定义
1.原木销售:原木是原条长向按尺寸、形状、质量的标准规定或特殊规定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段,这个木段称为原木。本合同含规格材及薪材。
2.活立木销售:活立木指的是林地中生长着的林木。
3.规格材:也称正材,是指躯干笔直,且径阶、长度按本合同约定尺寸制材的原木木材。
4.薪材:是指径阶、长度、曲直度不符合规格材标准的其他木材,长度不作约定。
5.径阶:是指每木检尺时进行直径分组的组中值。
6.检尺:是指检量木材尺寸(径阶、长度)、确定材种、数量和评定木材等级的过程。
7.关卡:是指在林班边界或伐区边界指定位置设置的检查出入人员、车辆的关口。
8.林班:是指以林场为单位,为了便于森林资源统计、经营管理和合理组织林业生产,将林地划分为若干个面积大小不等的基本单位。
9.区域(小班):是指在林班内划分的区域(小班)。
10.采伐方:是指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木材采伐义务,委托的第三方采伐单位或人员。
11.民工:是指采伐方雇佣的采伐人员。
12.人工采伐:以人工作业方式将林木伐倒、制材和集材。
13.村民:是指在林场、林班、林班外运输途径道路xx村落居住的居民,或对林场、林班、运输道路享有或可能享有经济利益的居民。
14.日/天:是指日历日。
15.工作日:是指周一至周五。
第二条 合同木材所在林班
1.林班
林场 | 称 |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XX 林场 | |||
林班 | 称 | XX 林班 | |||
林班地址 | |||||
林班坐标 | x | ,x | ,x | ,北 | 。 |
2.林班地形图: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1:XX 林班伐区设计图》(以下简称“采伐设计图”,下同)。
第三条 林班面积、木材类别
(一)林班面积: 亩。
(二)木材类别 1.树种:桉树。
2.品种:广9、29等无性系。
第四条 木材挂牌数量及金额:
(一)材种规格及数量 1.规格材:
(1)材长:2.6m。
(2)径阶:6cm 以上(径阶指的是木材小头去皮后的尺寸)。
(3)评估出材量: 方 。 2.薪材:
(1)规格:规格无约定。
(2)评估出材量: 吨。
(二)挂牌竞标标底价: 1.材种底价:
(1)规格材底价: 元/方。
(2)薪材底价: 元/吨。 2.底价总金额:
(1)规格材金额:¥ 万元。
(2)薪材金额:¥ 万元。
(3)底价总金额:¥ 万元。
(三)说明:
1.中标条件及总价计算:
(1)中标条件:出价分别超过材种底价及底价总金额,并且以总价最高者为中标方。
(2)总价计算公式:材种数量×材种出价。
2.材种数量及中标总价:材种数量及中标总价仅作为交易投标的数量及金额,实际销售数量及金额以林班采伐完成后的数量及金额为准。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1.交易保证金:指的是乙方参与线上竞价时,根据交易平台要求,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向广西xx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交易中心”,下同)缴纳的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金额
(1)保证金比例:底价总金额的10%。
(2)保证金金额:¥ 万元。 3.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1)处置办法:交易成交后,原乙方支付给xx交易中心的交易保证金由xx交易中心按以下费用项目直接收取或划转:
(2)平台服务费:
🕔服务费比例:按交易成交金额的1%。
②服务费金额:¥ 万元。
③服务费收费办法:由xx交易中心直接收取。
④服务费承担:由乙方承担。
(3)销售合同履约保证金:
🕔金额:¥ 万元。
②转支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xx交易中心转支。
③说明:具体的金额以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准。
(4)预交销售价款:
🕔金额:无。
②金额以交易保证金扣除第(2)、(3)项金额后剩余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 1.履约保证金金额:
(1)履约保证金计算:按交易成交价的10%计交。
(2)履约保证金金额:¥ 万元。 2.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办法:
(1)履约保证金转支金额:¥ 万元,从xx交易中心转支。
(2)履约保证金补交金额: ¥ 万元。 3.履约保证金补交金额的支付时间:
(1)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2)支付约定: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补交金额的,甲方有权利终止本合同,原履约保证金转支金额甲方不予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补足:当履约保证金发生扣款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中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收到甲方支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退还: 1.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
(1)合同履行结束。
(2)乙方已支付全部违约金和赔偿金,且所有索赔纠纷均已妥善处理。
(3)林班外道路损坏已维修完成,且村民已经没有道路损坏的索赔。 2.退还时间:乙方全部达到履约金退还条件,且结算单经甲乙双方签
证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3.以上退还的金额是基于履约保证金没有被扣除或扣除后已及时补足,否则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木材销售价款
(一)木材销售价款 1.材种单价:
(1)规格材:每立方米 元。
(2)薪材:每吨 元。
2.木材销售总价:¥ 万元,大写 。
3.说明:
(1)木材销售价款是乙方的中标价款,实际销售数量及金额以林班采伐完成后的数量及金额为准。
(2)销售单价定价方式:固定价,不因市场波动而调整。
(3)木材的交货地点:甲方林地现场交货。
(二)其他费用
1.采伐及采伐费用:
(1)采伐:指的是木材的伐倒、制材及归堆。
(2)采伐及采伐费用承担:由甲方承担。 2.木材装车、运输及费用:
(1)木材装车:指的是人工或抓木机装车。
(2)木材运输:指的是木材运离甲方林班的运输。
(3)木材装车、运输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 3.道路维修及费用:
(1)林班内的道路在木材运输销售前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2)林班内的道路在木材运输销售过程中和林班外的道路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木材销售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第一次支付
1.金额:¥ 万元,大写 x元。
2.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3.支付违约: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次支付的价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甲方(或xx交易中心)不予退还。
(二)后续支付:
1.后续支付:指的是木材的实际数量超过交易标的数量,乙方需要继续支付的价款。
2.后续支付条件:
(1)林班的木材销售量(林班的实际出材量)超过预估出材量(简称 “木材剩余量”,下同)。
(2)累计提货价款达到第一次支付金额的100%时。
(3)支付条件第(2)项的说明:累计提货价款达到100%时作为后续支付条件理由:履约保证金 x元,折算木材数量为 方,占评估出材量的 %。评估出材量原则上最大偏差在±10%范围内,如果乙方违约相当于剩余的木材乙方送给甲方。
3.木材剩余量确定:
(1)木材剩余量范围:包括已采伐未运离和未采伐的木材。
(2)木材剩余量的确定:以甲方评估的数量为准。 4.后续支付价款金额:
(1)金额:按计算金额为准。
(2)计算办法:木材剩余量×木材销售单价。
5.后续支付价款时间:乙方收到甲方后续支付价款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6.后续支付价款违约: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后续支付价款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木材剩
余的部分由甲方自行处理。
7.后续支付约定:如第一次后续支付价款后还出现木材剩余的,则按以上的办法执行第二次,以此类推。
(三)木材销售价款结算 1.结算条件:
(1)合同履行结束。
(2)乙方已支付全部违约金和赔偿金,且所有索赔纠纷均已妥善处理。
(3)林班外道路损坏已维修完成,且村民已经没有道路损坏的索赔。 2.结算凭证:乙方书面结算申请书。
3.结算剩余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的金额为准。
4.结算时间:甲方在结算金额确认并收到乙方书面结算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剩余的结算金额。
5.结算其他约定:
(1)乙方欠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在结算时出现乙方欠甲方木材销售价款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收到甲方欠款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结算剩余金额确认办法:乙方满足结算条件时,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把结算清单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乙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结算金额。
(3)结算剩余金额异议:
🕔异议审核:当乙方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由甲方聘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第三方”下同)负责审核。
②审核结果:以第三方的审核结果为准。
③审核费用承担:第三方审核的剩余金额与甲方相同或少于甲方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三方审核的剩余金额比甲方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林班采伐情况
1.树种:桉树。
2.面积: 亩。
3.路域数量: 个,具体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2:XX 林场 XX 林班采伐路域图》。
4.预估出材量:
(1)规格材: 方。
(2)薪材: 吨。 5.工期:
(1)天数: 天。 | |||
(2)采伐时间: | 天。 | ||
(3)雨天时间: | 天。 | ||
6.工期起止时间 | |||
(1)开工时间: | 年 | 月 | 日。 |
(2)完工时间: | 年 | 月 | 日。 |
7.每100亩面积平均采伐时间:14天。
8.说明:以上的林班采伐情况仅作为供货约定时间的参考。
第十条 规格材供货期及提货约定
(一)供货期
1.供货期起止时间:
(1)开始时间: | 年 | 月 | 日。 |
(2)结束时间: | 年 | 月 | 日。 |
(3)具体起止时间以林班的实际采伐出材时间和结束时间为准。
(二)规格材提货期限约定
1.提货时间计算单位:以路域为计算单位。
2.路域提货时间约定:
(1)提货开始时间:以路域实际采伐集材时间为准。
(2)提货结束时间:
🕔结束时间:路域采伐结束当天加上宽限天数,宽限天数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3:XX 林场 XX 林班【路域提货宽限天数】约定表(样表)》。
②路域采伐结束当天:以甲方同采伐承揽方采伐完成验收的时间为准。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4:XX 林场XX 林班【路域采伐完成】验收表(样表)》。
(3)路域提货完成的定义:路域范围内已完成集材的木材全部运离甲方林班。
(三)规格材提货期限违约
1.违约情形:当乙方没有按照第(二)款第2项的路域提货约定按时提货完成的,视为乙方该路域提货超期违约。
2.违约类型:
(1)一般违约:路域提货超期时间5天以内的(含5天)。
(2)严重违约:路域提货超期时间5天以上的。
3.一般违约责任:乙方超期提货的,每天违约金按附件一总目录的《1-5: XX 林场 XX 林班【路域提货超期每天违约金额】约定表》对应的路域金额 计算。
4.严重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乙方除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以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木材销售价款不予退还。
(2)未采伐或已采伐未提货的木材处置:归甲方处置,收益归甲方所有。
5.提货完成时间验收:
(1)验收单位:以路域为单位。
(2)验收申请:乙方在路域提货完成后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申请验收,路域提货完成后乙方不及时申请验收,造成验收单位提货超期的,按上述第3点、第4点追究乙方责任。
(3)特别约定:路域实际提货完成时间以甲方验收完成当天为准。
第十一条 薪材提货约定
1.薪材提货量计算:以日提货量为计算单位,以乙方规格材提货量累计到500-700方的视为提货批次,不足700方的以实际提货量为准。
2.薪材提货量违约情形:在同一批次内乙方薪材提货量不足约定提货量的视为乙方违约。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7:XX 林场 XX 林班【薪材批次提货违约量】计算表(样表)》。
3.规格材与薪材比例系数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8:规格材与薪材的
【比例系数】计算表》。
4.薪材违约金计算:详见附件一总目录的《1-6:XX 林场 XX 林班【薪材提货量及违约金】计算表(样表)》。
第十二条 木材运输车辆、装车与木材检尺称重
(一)木材运输车辆
1.木材运输车辆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木材运输车辆确认签证:由乙方现场代表在每一辆车进场的《木材装运通行证》上签证,车辆才能够进场,凭通行证装车、检尺。
3.木材车辆进场
(1)车辆不能进场的情形:
🕔木材销售价款余额不足。
②木材运输车辆车牌号码不清晰。
③非乙方木材运输车辆(以乙方现场代表签证视为乙方木材运输车辆)。
④乙方未在“华劲林木经销商平台”微信小程序备案车牌号的车辆。
(2)乙方现场代表木材运输车辆备案:乙方需在“华劲林木经销商平台”微信小程序上对木材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备案后的车辆,在每次进出林班关卡前,必须保证车辆的前后车牌整洁清晰,以便于关卡监控摄像头抓拍识别。
(3)乙方现场代表木材运输车辆签证:车辆成功备案后,经甲方伐区关卡人员审核通过才能放行。
4.木材车辆放行
(1)放行依据:《木材销售发货单》。
(2)《木材销售发货单》的打印:规格材检尺(或薪材称重)完成甲乙方代表在纸质检尺表(或过磅单)上签字,甲方人员在系统上录入《木材检尺记录表》(或过磅单)和《木材装运通行证》的有关信息并且分别拍照后,从系统中打印《木材销售发货单》,凭《木材销售发货单》放行,乙方代表不用在《木材销售发货单》上签证。
(二)木材装车
1.木材装车:由乙方负责。
2.装车费用:按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3.规格材装车
(1)分层装车要求:每车按左端小头右端小头各一层装车,在上层和下层之间用蜡笔做好分层标记。
(2)规格材装车两端平整度:同一端面端头凹凸差不允许超过10cm。 4.薪材装车质量要求:
(1)装车监督:薪材装车前必须通知甲方人员到现场监督,没有甲方人员到场监督的禁止装车,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每出现一车,按当车价值的10倍计算乙方违约金。当车计算办法以每车薪材数量20吨,每吨250元计算。
(2)混材装车:在装车过程中甲方监督人员发现乙方把规格材混到薪材装车,每出现一次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按规格材的价值10倍处罚。
(三)规格材检尺
1.检尺的执行标准表:
序号 | 双码径阶 | 进级范围 |
1 | 6cm | 6-7.4cm |
2 | 8cm | 7.5-9.4cm |
3 | 10cm | 9.5-11.4cm |
4 | 12cm | 11.5-13.4cm |
5 | 14cm | 13.5-15.4cm |
6 | 16cm | 15.5-17.4cm |
7 | 18cm | 17.5-19.4cm |
8 | 20cm | 19.5-21.4cm |
9 | 22cm | 21.5-23.4cm |
10 | 24cm | 23.5-25.4cm |
说明:执行双码径阶计算办法按以上规则,以此类推。 |
2.检尺数量:数量以甲方检尺数据为准。
3.检尺允许偏差
(1)检尺小头直径尺寸:允许偏差±1mm。
(2)材长尺寸:允许偏差±2cm。
(3)检尺方数允许误差范围:±2%。
4.木材质量验收办法: 规格材其它项目验收办法按《原木检验》
(CB/T144-2013标准)执行。 5.规格材中混杂非规格材:
(1)当车规格材混杂有小头直径5cm 以上6cm 以下的木材,允许当车混杂比例在总根数的1%范围内,超过1%的部分不计入当车木材方数,小头直径5cm 以下的全部不计入当车木材方数。
(2)原因:民工制材误判造成规格材不足6cm 径阶的情况,无法杜绝 5至6cm 径阶木材混杂在规格材当中,为了实事求是、体现公平,特约定本条款。
(四)检尺数量的乙方确认与复核
1.乙方代表检尺签收:表明乙方同意该车的木材数量,并作为甲方已完成交货给乙方的依据。
2.乙方代表对甲方检尺数量没有异议的,乙方代表当场签收。
3.乙方代表对甲方检尺数量有异议的,由甲乙双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监检,并作为最终的检尺结果。
(五)薪材过磅
1.过磅地点:甲方设定的简易过磅处。
2.过磅数量:以甲方过磅数据为准。
3.重量允许偏差范围:±2%。
第十三条 甲乙方木材交提货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交货权利和义务 1.采伐证办理。
2.木材砍伐、制材、集材。
3.规格材检尺、薪材称重。
4.运输车辆进场与放行。
5.林班内的现场管理。
6.林木产权保证。
7.林道维修:林道在林班林木运输销售前由甲方维修,在木材运输销售过程中林道的损坏维修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提货权利和义务
1.木材装车、运输与销售: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生产安全
(1)生产安全:指的是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车辆安全(包括第三方的人身和设备、车辆)。
(2)生产管理:生产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安全,并且要做好生产、司机等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与培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损害)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人员的保险:
🕔为了乙方人员的权益,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须为履行本合同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不少于60万元。
②保险赔偿不足:当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保险赔偿不达到家属或法定要求的,乙方需额外补足,如因其他原因由甲方代垫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生产安全违约: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乙方要及时赔付,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停产停工造成路域提货超期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十条 规格材供货期及提货约定”的第(三)款约定执行。
3.财产安全
(1)财产:指的是销售范围的木材、抓木机设备、运输车辆等(包括第三方财产)。
(2)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要做好财产安全管理,如有乙方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 森林防火
(1)xx用火要求:
🕔进入xx后禁止吸烟。
②禁止在xx用火捕捉、驱赶昆虫或动物。
③如需进行烹煮食物、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的,应当在安全区域划出用火区,且用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在余火完全熄灭后才能离开。
(2)说明:以上仅作为日常用火的要求,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等作业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及管理,并对乙方人员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负责生产过程中的用火监督。
(3)森林防火违约:如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等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xx用火要求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造成火灾的,火灾所造成的一切(包括第三方的损害和损失)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赔偿及行政处罚:
(1)因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包括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导致甲方赔偿第三方或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处罚的款项由乙方负责。
(2)甲方垫付:如果因政府要求或索赔方阻挠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或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货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或行政处罚款项支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6.村民纠纷: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同村民的利益纠纷,乙方需妥善协调与解决,否则导致群体事件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7.林班内林道使用与维修:
(1)林道使用: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林班内原有道路。
(2)林道维修:林道在林班木材运输销售前由甲方维修,在木材运输销售过程中林道的损坏维修由乙方负责。
8.林班外道路通行保障:
(1)道路通行保障:乙方需同道路权益者征得道路的使用许可,并且
做好使用前和使用后道路损坏的维修。
(2)道路通行保障费用:因通行协调和道路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林班外道路通行维修:
(1)道路维修的情形:乙方的木材销售运输过程中(包括雨天行车),造成道路塌方、凹陷、打滑等影响木材销售运输的。
(2)道路维修责任及要求:道路维修由乙方负责,并且要及时维修,保证木材的销售运输。
(3)道路通行保障违约情形:如因道路使用、损坏或维修问题,道路权益者或村民阻止木材运输车辆通行,造成木材无法运输销售的,或道路权益者或村民对道路损坏投诉属实的,视为乙方提货期限及道路维修违约。
(4)道路通行保障违约的处置:当出现第(3)点违约情形时,乙方需在5天内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代为处置违约情形的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已支付木材销售价款中扣除。
10.木材检疫证办理:
(1)木材检疫证办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2)木材数量:按实际销售的木材数量办理。
(三)乙方现场代表 1.乙方现场代表职责:
(1)乙方人员在甲方林班现场的管理。
(2)木材的装运、提货计划与实施。
(3)木材提货签收。
2.乙方现场代表资格证明:
(1)在本合同上写明。
(2)乙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委托书给甲方指定收件人。
第十四条 林班现场管理
1. 乙方人员在伐区内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反光衣,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每发现一次则扣乙方违约金每人次50元,若反复违反则加倍计扣违约金。
2.乙方及乙方人员需服从甲方关卡、防火安全等林班现场管理要求,如违反甲方林班现场管理要求的,由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及乙方人员如出现恐吓、威胁、殴打甲方人员等行为的,每出
现一次,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货款中扣款5000元,如情节严
重触犯法律的,甲方有权报公安机关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及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标的:销售范围内的桉木材。
2.风险转移:乙方足额支付木材销售价款后,桉木材的提货责任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货计划不合理、提货不及时等),造成木材开裂、变质、损毁、丢失、销售效益下降等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违约、赔偿金支付补充约定
1.违约、赔偿金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金及赔偿金,并包括第三方的损失及伤害赔偿,以及因乙方在木材装车、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罚的款项。
2.违约、赔偿金支付: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的,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内支付。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指的是在合同履约期内,甲方或乙方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解除通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均需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合同方需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知行为不免除解除违约责任。
3.解除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直接的损失计算(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通知送达方式
(一)订单、通知、要求及文书送达约定
1.本合同项下的订单、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一经发出成功即视为已送达对方;如邮件收发地址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视为未送达;使用邮寄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对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对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
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对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对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对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如果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二)业务联系及通知 1.联系方式及说明:
(1)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为正式联系方式。
(2)特别说明:涉及到合同条款变更不能以电子邮件确定,需以纸质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2.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姓 :xxx。
②职务:林木销售经理。
③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联系方式:
②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xxx镇良庆街166号。
(3)说明:甲方的“联系人”变更,但“联系方式”不变的不影响联系的有效性。
3.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姓 :
(2)职务:
(3)联系电话:
(4)邮箱地址:
(5)地址: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战争、骚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该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印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
(1)附件一总目录 共9页
(2)附件二:《甲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共1页
(3)附件三:《乙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共1页
(4)附件四:《付款委托书》 共1页
(5)附件五:《反商业贿赂协议》 共1页
甲 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良庆xxx镇良庆街166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771-4751898 开户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子岭信用社 户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账 号:0000 0000 0000 4550 59 开户行:桂林银行南宁中华路支行户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账 号:6600 0001 4745 0000 10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南宁市良庆区 |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 话: 传 真:开户行: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二:
甲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为了便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木材(原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能够更好地履行,兹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本合同的我方现场代表,委托授权内容如下:
一、受委托人员情况:
1.姓 :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2.姓 :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3.姓 : 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上人员如有增加或者变更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
二、委托权限:
1.代表甲方进行木材检尺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
2.代表甲方确认薪材过磅验收结果。
3.代表甲方接收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通知。
4.代表甲方进行木材供应不足的签证。
5.代表甲方进行下雨道路不能通行的签证。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止。受委托人进行以上行为,其效力由甲方全部承担。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乙方现场代表委托书
为了便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木材(原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能够更好地履行,兹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本合同的乙方现场代表,委托授权内容如下:
一、受委托人员情况:
1.姓 :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 | |
2.姓 : | 电话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 | |
3.姓 : | 电话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随附身份证复印件) |
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上人员如有增加或者变更的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甲方。
二、委托权限:
1.代表乙方进行木材检尺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
2.代表乙方确认薪材过磅验收结果。
3.代表乙方进行木材提货确认。
4.代表乙方接收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通知。
5.代表乙方进行合同履行事实的确认。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止。受委托人进行以上行为,其效力由乙方全部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 受托人: 年 月 日 |
附件四:
付款委托书
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与贵公司签订《木材(原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因业务需要,现委托 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货款到贵公司的账号,请注意查收。
付款方姓 (单位 称):付款方开户行:
付款方银行账号:
本委托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于此事项完毕之日止,由于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我方承担。
委托人(签字摁印):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受托人(签字摁印):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说明:
1.委托人、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均由其本人签字并摁手印。
2.委托人、受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以上的签字、盖章手续均由委托付款双方到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面签。
附件五:
反商业贿赂协议
为了公平交易、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一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如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给予或承诺给予甲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合同约定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回扣、旅游、宴请、娱乐、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其它休闲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双方年内交易额或合同期内交易额20%的违约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或受贿人刑事责任。
注: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的亲友。
第三条 甲方实施举报人重金奖励措施,奖励措施为行贿受贿金额的5至20倍奖励,举报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贿人、索贿人、行贿人本人或以外的其他人,举报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照片、银行流水等有效凭证。
第四条 x协议是主合同《木材(原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扔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西华劲竹林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