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重要提示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由原“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亦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集合计划合同。
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申请。如后续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意管理人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人将按照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人变更程序。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管理人主要股东、管理人董监高信息、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信息、托管人信息、投资组合情况、投资业绩相关信息等。其中,管理人主要股东和董监高信息相关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有关集合
计划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
他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目录
二十一、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1
一、绪言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集合计划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集合计划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集合计划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合同或本合同:指《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颁布、同年 3 月
20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计划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者、投资人、客户: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23、 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发售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
30、 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日:指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8、 申购: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39、 自动申购:自动申购是指管理人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集合计划指令,将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集合计划份额
40、 赎回: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自动赎回: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42、 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3、 销售服务费:指从本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50、 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集合计划
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51、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集合计划份额分类: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分类,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费率、数额限制及其他相关规则见本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3、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55、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6、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集合计划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使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 大集合计划: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受《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规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1传真:010-630812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243,000,000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序号 | 前十大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51,400,000 |
2 | 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140,000,000 |
3 | 中天金投有限公司 | 60,000,000 |
4 | 武汉昊天光电有限公司 | 60,000,000 |
5 | 深圳市前海园区运营有限公司 | 50,000,000 |
6 | 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00 |
7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5,300,000 |
8 | xxx | 7,014,900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632,728 |
10 | xx | 5,150,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集合计划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简历 |
1 | 董事长 | xxx | xxx先生,1967 年 6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煤炭工业部(后改设为国家煤炭工业局)。曾任中国信达总裁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级)兼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战略发展部(金融风险研究中 |
心)总经理(主任)等职。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信达董事 会秘书,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 |||
2 | 董事、总 经理、 法定代表人 | xxx | xxx女士,1970 年 9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兼任信达国际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 2019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9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董事长,2022 年 10 月至今兼任 香港控股董事会主席。 |
3 | 董事 | xx一 | xxx先生,1984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 6 月至今任中国信达业务管理 部业务指导处处长、高级经理,2021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
4 | 董事 | xxx | xxx女士,1978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中国信达计划财务部处长等职。2022 年 8 月至今任中国 信达业务审核部专职审批人,2021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
5 | 独立董事 | xxx | xxx先生,1970 年 10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河南财经学院(后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管理会计系主任、管理会计研究所所长、会计学院副院长。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2014年 7 月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2021 年 2 月至今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2021 年 4月至今任深圳市槟城电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槟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独立董事,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
6 | 独立董事 | xx | xx先生,1958 年 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武汉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9 年 2 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 4 月至今任巨子生物控股有限公司(00000.XX)独立 董事,2023 年 5 月至今任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
7 | 独立董事 | 华民 | 华民先生,1950 年 11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教授和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2003年 3 月至今xxx国际上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00000.XX)独立董事,2010 年 5 月至今任大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0000.XX)独立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浙江可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2023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
8 | 监事长 | xxx | xxx先生,1966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 |
银行山东省惠民县支行。曾任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及中国信达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业务审核部总经理等职。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2021 年 5 月至今任 公司监事长。 | |||
9 | 职工监事 | xxx | xxx先生,1983 年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曾任公司团委书记、投资银行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2023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党 委组织部)负责人。2023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
10 | 职工监事 | xxx | xxx女士,1979 年 4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曾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总监。2023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23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 |
11 |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 官 | xxx | xxx先生,1968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2009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合规总监,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202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
12 | 财务总监 | xx | xx先生,1978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川金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信达国际行政总裁,财务总监兼信达创新执行董事、总经理、信风投资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信达期货董事,2021 年 4 月至今任信达国际执行董事,2022年 9 月至今任香港控股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信达国际董 事会主席,2022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
13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xx | xx先生,1965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兼证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等职。2017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 年 8 月至今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2 月至今任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副董事长,2021 年 4 月至今任信达期货董事,2022 年 4 月至今任信达期货董事长,2023 年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
14 | 首席信息官、副总经理 | xxx | xxx先生,1977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闽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信达创新执行董事、总经理,信风投资董事,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
2、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x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主任: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常任委员:
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固收组负责人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风控岗
戴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集团协同团队负责人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合规组负责人 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资本市场团队负责人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
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 唐国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x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专业委员:
x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x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策略首席分析师
xxx,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宏观首席分析师 3、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xx,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2020 年 6 月加入信达证券,具有多年债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华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有丰富的债券研究和交易经验。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现任信达xx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任职)、信达添利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任职)、信达信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经理(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任职)、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任职)、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2 年 2 月 14 日起任职)和信达现金宝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2 年 5 月 9 日起任职)。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12、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1、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3、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
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集合计划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集合计划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他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集合计划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集合计划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集合计划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建立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事业部——大集合业务部多层级决策体系,按照授权原则有效控制风险;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架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在岗位分工上,做到了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
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事业部——大集合业务部多层级决策体系,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投资策略、调整投资策略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②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风控岗通过恒生投资交易系统 O3.2 设置风控参数,每日监控。
③多重监控和反馈。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交易员对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一线监控;风控岗配合公司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应操作流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资料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在信息系统测试、数据管理、用户及密码管理、资料管理、运维变更、机房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职务聘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特别的,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就大集合投资经理的考核单独制定了绩效考核制度。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稽核审计工作;设立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4、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和稽核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察,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集合计划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上述管理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住所: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
号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电话:0000000000
联系人:xx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xx,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理。
xx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总监。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1 年 5 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 月 8 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 年 3 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 43 只,产品类型涵盖货币型和混合型。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
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21传真:010-63081240
网址:xxx.xxxxxxx.xxx 2、代销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 0 xxx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 0 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681022
联系人:xxx
经办律师:xxx xxx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000 x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 0000 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2250851
联系人: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六、集合计划的份额分类
一、集合计划份额分类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类。二、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相关限制等规定如下:
本集合计划份额 | |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 1000.00 元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 1000.00 元 |
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 | 不限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不限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对集合计划份额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25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成立。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集合计划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即 2022 年 5 月 9 日)起生效。
八、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所适用的销售场所,具体的销售网点请参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集合计划份额发售公告或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内具体办理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者依据原《信达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份额,若未在管理人公告的临时开放期退出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时,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核算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时,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核算收益为负时,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核算负收益全部结转,从投资者赎回款项中予以扣除;若投资者在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时,账户当前累计核算收益为负时,且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核算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则不兑付账户未付核算收益,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未付核算收益,并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投资者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8、投资者申请解约的,在交易日由投资者向管理人提出解约申请,管理人在收到申请当日进行集合计划的解约设置,本合同解除,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全部退出集合计划。若投资者在解约后申请撤销资金账户,则需在解约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后第三日完成。特别的,若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该投资者截止解约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收益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集合计划财产所有。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收益结转后,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1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咨询各销售机构。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的安排
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的操作。
(1)自动申购
投资者在签约时设置资金账户的最低保留额度。T 日日终,管理人柜台系统自动生成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的指令,以投资者资金账户内大于最低保留额度的资金申购本集合计划。
(2)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生成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指令,通过管理人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本集合计划。
T 日大宗交易卖出的资金,T 日不能申购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3)手动申购
无需手动申购操作。
(4)手动赎回
投资者可于T 日15:00 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的方式进行预约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手动操作赎回的资金不晚于 T+1 日 16:00 可以从证券资金账户取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0.00 元,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不限。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费率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发生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确认后可以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 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 50,000 份,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 5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 50,000 份,赎回 10,00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
假设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 元,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 50,000 份,在 T 日赎回 50,000 份集合计划份额(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 5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 50,000 份,全部赎回 50,000.00 份集合计划份
额,假设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成功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含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成功后,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
5、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集合计划总规模超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本集合计划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集合计划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集合计划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9、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集合计划登记系统等无法正常运作。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二)当本集合计划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集合计划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集合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集合计划转换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七、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受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过户登记。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受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十、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前款第 4 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分析和预判,结合本集合计划流动性需求,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本集合计划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将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降低组合下跌风险;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综合考虑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集合计划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集合计划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者对集合计划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集合计划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集合计划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会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五)回购策略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集合计划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日历效应等,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集合计划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一)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 1 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2)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8)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或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1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集合计划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时,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合同所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
(三)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集合计划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关联交易
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集合计划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及理由
(一)业绩比较基准
集合计划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1.3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时,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利率数据暂停或终止发布,本集合计划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7 天通知存款利率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 7 日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的存款利率。
货币集合计划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不少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所采用。
2、比较基准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货币集合计划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广大货币市场集合计划所采用。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由人民银行定期发布,具有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基准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集合计划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者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集合计划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市场集合计划,在所有的证券投资集合计划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集合计划产品类型。在一般情况下,本集合计划风险和收益水平均低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信达现金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24 年
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期末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739,962,372.01 | 52.73 |
其中:债券 | 739,962,372.01 | 52.7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41,943,007.38 | 31.49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40,640,019.91 | 10.02 |
4 | 其他资产 | 80,797,486.57 | 5.76 |
5 | 合计 | 1,403,342,885.87 | 100.00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 1.91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89,022,512.32 | 15.60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发生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55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6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4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76.17 | 15.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天(含)—60天 | 10.72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83 | - | |
3 | 60天(含)—90天 | 2.48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天(含)—120天 | 5.78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天(含)—397天(含) | 19.93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15.08 | 15.60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112,359,171.68 | 9.27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357,164,007.80 | 29.47 |
6 | 中期票据 | 160,661,561.53 | 13.26 |
7 | 同业存单 | 109,777,631.00 | 9.06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739,962,372.01 | 61.06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10,040,785.76 | 0.83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2382775 | 23四川港投SCP002 | 500,000 | 50,658,789.47 | 4.18 |
2 | 112314053 | 23江苏银行CD053 | 500,000 | 49,970,126.05 | 4.12 |
3 | 042380622 | 23青岛城投CP001 | 460,000 | 46,692,193.55 | 3.85 |
4 | 102282006 | 22晋能装备MTN00 9 | 300,000 | 30,537,961.99 | 2.52 |
5 | 012383039 | 23中铝集SCP003 | 300,000 | 30,383,532.38 | 2.51 |
6 | 012383988 | 23余杭城投SCP003 | 300,000 | 30,288,928.98 | 2.50 |
7 | 112306133 | 23交通银行CD133 | 300,000 | 29,919,091.36 | 2.47 |
8 | 112371724 | 23北京农商银行CD 223 | 300,000 | 29,888,413.59 | 2.47 |
9 | 042380608 | 23华xxxCP003 | 270,000 | 27,240,692.32 | 2.25 |
10 | 155394 | 19宏泰债 | 200,000 | 20,625,834.21 | 1.70 |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1769%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1118%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1450%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期末按摊余成本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集合计划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集合计划计价方法说明
管理人可以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说明
无。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1,813.1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0,785,673.39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其他 | - |
7 | 合计 | 80,797,486.57 |
十一、集合计划的投资业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
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5 月 9 日,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一)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0.3946% | 0.0049% | 0.4310% | 0.0000% | -0.0364% | 0.0049% |
过去六个月 | 0.7969% | 0.0049% | 0.8705% | 0.0000% | -0.0736% | 0.0049% |
过去一年 | 1.6186% | 0.0042% | 1.7563% | 0.0000% | -0.1377% | 0.0042%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8374% | 0.0034% | 3.3733% | 0.0002% | -0.5359% | 0.0032% |
(二)自合同生效以来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三)自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十二、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集合计划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可以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管理人可以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管理人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集合计划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集合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原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集合计划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集合计
划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集合计划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集合计划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予以公布。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集合计划按月进行收益支付。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以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五、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 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集合计划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计提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集合计划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如果以 0.80%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2 倍活期存款利率,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 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集合计划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80%的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其他费用的划款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指令并支付相关费用。
3、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合计划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集合计划管理人同意。
3、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集合计划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集合
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1、《集合计划合同》是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3、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财产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规定网站及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集合计划终止运作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再更新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集合计划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将《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合计划份额发售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就集合计划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合计划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公告
1、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将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暂估净收益/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额×10000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时,是在集合计划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集合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 =1 ∗
10000
365
7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当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集合计划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集合计划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集合计划前 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集合计划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集合
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委托集合计划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集合计划募集期延长;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集合计划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经理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集合计划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集合计
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专门集合计划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集合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其专门集合计划托管部门负责人因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集合计划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集合计划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1、本集合计划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集合计划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集合计划信息。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集合计划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集合计划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二、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集合计划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信用风险,集合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四、管理风险
1、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2、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在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或系统故障、操作流程失误等事件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保证金产品,其自动申购和赎回机制可能因操作风险导致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其他严重差错等风险事件,造成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透支。
1、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
由于柜台交易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的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 2、份额无法及时到账
客户申购与赎回份额无法及时到账的情况可能由两种原因造成,分别为:人工操作失误、资金划付通道故障。
(1)人工操作失误
人工操作失误可能导致划款指令错漏、发送不及时或参与退出等数据发送延迟,从而导致客户的参与退出份额无法及时到账。
(2)资金划付通道故障
因资金划付过程中某个环节(管理人、托管人、存款银行)发生操作故障,当日的退出集合计划资金无法从存款账户经托管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足额划至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可能引发经纪业务客户申购新股、购买股票等证券交易无法正常交收。
六、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集合计划规模将随着集合计划投资者对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集合计划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九、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机构受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集合计划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强制赎回费;(5)暂停集合计划估值,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将暂停集合计划估值。
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集合计划、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强制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七、其他风险
1、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集合计划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可能有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差异的风险。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应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6、针对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能存在因巨额赎回而导致部分延期赎回甚至暂停赎回,从而其资金账户无足额头寸用于申购新股、购买股票等证券交易的风险。投资者要提前做好流动性规划,合理安排资金头寸,避免极端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集合计划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集合计划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集合计划管理人、新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接的;
3、《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集合计划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临时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公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结果;
(8)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
(一) 集合计划管理人简况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5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95321
(二)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8)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若有)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集合计划报告;
(11)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1)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3)当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集合计划托管人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设立日期:2001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25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二)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2)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
投资者的利益;
(3)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管理人;
(5)按规定取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证券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3)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6)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订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未执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从集合计划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对;
(15)依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20)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管理人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集合计划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所约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组成,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2)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
(3)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
(4)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的合并;
(8)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集合计划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集合计划托管费及其他应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的费用;
(2)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
(5) 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集合计划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设立的子公司;
(9) 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召集。
2、集合计划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
3、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集合计划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集合计划份额 10%以上(含 10%)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与集合计划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集合计划份额应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集合计划合同约定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集合计划托管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投资者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中详细列明非书面、非现场授权相关文件等的提供流程及文件样本。主要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书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届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具体网址信息,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提示性公告中列明)下载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 由投资者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 由投资者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投资者公章,同时提供投资者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管理人营业部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代理人携带授权文件出席大会。届时,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直接移交、邮寄寄送等的办理或收件方式。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具体网址信息,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提示性公告中列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提示进行授权操作。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21,若管理人增加其他客服电话,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将被录音。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或主要销售机构的短信平台(如有)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则以 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书面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及其他方式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书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非书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投资者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
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5)授权截止时间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会议通知或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中列明授权截止时间。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计划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集合计划托管人、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终止《集合计划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但是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召集,则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集合计划收益“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
3.本集合计划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收益情况,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集合计划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集合计划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遇投资者剩余集合计划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集合计划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8.当日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以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如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集合计划按月进行收益支付。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以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四部分 与集合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
9、 集合计划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集合计划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计提固定管理费。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集合计划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其他费用的划款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指令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集合计划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