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4
5
5
7
10
12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13
13
17
18
19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9
20
21
21
23
24
24
26
27
27
27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8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售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拟担任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 . 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人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并留给托管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此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盖章确认后传真给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1)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 : 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 . 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 基金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季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于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半年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限制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总额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确定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收益分配工作,具体分配时间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相关各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 年。
二( )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应保管就基金财产对外签署的全部重大合同正本。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人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1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应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德盛”的字样。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 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 . 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 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 .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5、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6、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3、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4、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5、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 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 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
(4) 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发生时止。
2、 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