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契約書人: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雙方為僱傭關係等事宜,訂定本契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條款如下: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同意聘僱 (以下簡稱乙方),乙方同意為甲方服務,雙方經洽商協議下列條款, 以資遵守。
一、定義: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職位與職務:職等:
職務名稱 :隸屬:
甲方得視公司發展與乙方專長及工作狀況,調整乙方在甲方之職位與職務。
在本聘僱期間內,甲方得調派乙方至甲方或甲方轉投資公司任一工作單位。但乙方因本合約應得之利益,不因此受影響。
三、聘僱期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四、薪資:
固定薪資:每月新台幣 元加班費: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
每月五日發放上月薪資(若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前述薪資構成之項目甲方得保留調整之權利。
五、任用考核期:
自到職日起算三個月為任用考核期。考核期間,若乙方違反甲方各項管理規章、相關法令、或有不能勝任,工作表現不符甲方要求、未通過甲方考核或相關執照鑑定,為考核不合格者,甲方將依相關法規程序辦理並保留調整之權利。
六、服務基準:
(1)於本聘僱期間內,除另有規定外,員工各項行為規範、管理、考勤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政府有關勞動法令辦理。
(2)乙方應依甲方管理人員所指派之內容,並遵守甲方之內部規章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執行職務。乙方並應盡力保護及xxx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從事與甲方業務相關之其他工作或活動。
(3)乙方應親自執行對甲方所應履行之義務,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為之。
(4)乙方如因職業操守上之問題,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責賠償。
七、智慧財產權:
(1)乙方充份瞭解到甲方經營之成功,須依賴甲方員工對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相當程度之尊重、開發與保護。
(2)乙方同意其於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發明或創作以及其他著作,其工業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甲方所有,甲方不需支付額外費用予乙方。該等發明、創作或著作完成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在甲方要求及負擔費用情形下,辦理一切必要及適當手續,俾使甲方取得合法且完整之權利。
(3)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有因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訴訟費用)。
(4)乙方如離職時,應繳回所有屬於甲方之軟、硬體及智慧財產,並不能使用於其他公司、機構或任何與甲方產生競爭或不利之行為。
八、保密義務:
(1)合約所稱「營業秘密」係指乙方因受僱於甲方於受僱期間所開發、收集、取得或知悉之一切甲方或他人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資料或其他之秘密均屬之。
(2)乙方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前述「營業秘密」,除職務上之正常使用外,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移轉予任何第三人。乙方並承諾於離職後不利用上開營業秘密從事經營、投資、或使用、引用於受僱他人職務上行為。
九、終止合約:
(1)本合約得隨時因雙方合意而終止。
(2)甲方得依本合約、勞基法或甲方所訂定之工作規則終止本合約,乙方如造成甲方損害,甲方並得依法要求損害賠償。終止本合約後甲方對於乙方繼續提供之勞務不負任何責任。
(3)如乙方違反本合約之義務,例如,不遵守甲方內部規章或甲方指示情節重大者,乙方同意甲方準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經預告終止本合約或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本合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合約,雙方同意依離職規定辦理終止本合約之手續。 (5)本合約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不因本合約終止而失其效力。
十、準據法:
本合約之解釋與執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本合約有明文規定者依本合約規定,本合約未規定者,依工作規則及相關法規為準據;如仍有未盡事項,依半導體業界之慣例為之。
十一、合意管轄法院:
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xxx
住 址:桃園市龍潭區龍潭科學園區龍園一路 100 號
乙 方: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