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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浙
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代码:512190)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标的指数波动、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标的指数变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基金退市、投资者申购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失败、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申购赎回清单差错、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
“六、应急处置安排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xxx.xxxxxx.xxx.xx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