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产保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海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本协议项下指由本协议管理人发行并管理且委托本协议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财产的总和。
托管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委托并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
资金清算户:理财产品资金清算专户指理财产品资金归集汇总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到期兑付资金清算。
资金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设的用于保管理财产品资产的银行账户。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期初资产: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并正式成立时由资金清算户划入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总额。
期末资产:在理财产品到期日理财产品本金与因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所产生的各项收益/亏损的总和。
不可抗力: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报酬;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4)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
告;
(5)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
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6)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告;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理财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财产保管
(一)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2.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托管人仅对其实际保管范围内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按规定负责开立和管理理财产品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1.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不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只用于存放托管理财产品资金,不得透支和提现。
托管人应以托管人名义或“托管人+理财产品”名义或“管理人+理财产品名称”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授权办理托管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托管人刻制与保管。
2.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约定的投资业务时,托管人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有关证券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三)理财产品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1.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交付
每只理财产品发行期结束后,管理人应在就理财产品规模、份额等进行确认后的当天,将理财产品期初资产一次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并以电子直连或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说明交付托管的理财产品期初资产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等。
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当日确认资金托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资金到账并反馈管理人或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管理人,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交付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
2.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管理人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托管人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管理人应于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以邮件或传真等电子数据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户时,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相应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六、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4.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5.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
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6.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7.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9.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三)投资禁止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在运用理财产品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产品名称、划款事由、支付时间、划款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和变更
托管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权限时,管理人应在变更前 5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过的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管理人公章。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授权变更
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管理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托管人无关。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传真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在指令发送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管理人对相关成交合同、其他交易证明文件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托管人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或者为无授权人员签字指令时,有权拒绝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更正。
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依据管理人指令,
托管人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 2 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清算统一由托管人办理。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全部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的清算交收安排
如理财产品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托管人仅负责依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银证转账的资金划拨。相关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应由管理人和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约定。
如理财产品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采用
托管人结算模式,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管理人应先与总行托管部就场内交易结算职责和业务流程协商一致后方可投资。若理财产品交收日资金不足, 管理人必须于交收日上午 12:00 前补足交收款项。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理财产品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托管人、理财产品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清算交收安排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
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本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管理人负责理财产品的银行间债券投资交易,托管人负责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九、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方面提供的结果。
2.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人应当督促管理人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
管理人应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十、投资监督
(一)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则托管人反馈意见后,管理人需将管理人、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发送给托管人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的基本依据。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管理人未提 供《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管理人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并及时发送托管人。
更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生效时间以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时间为准,若托管人收到更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时间晚于管理人规定的生效时间,则以托管人收到时间为生效时间。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指令,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合规。
因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给本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将监督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投资行为时,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托管财产所有。
十一、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
复核。
2.管理人负责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也可委托给具备相关资格的外部机构负责处理,管理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处理的,管理人承担最终责任,该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免除。
(二)收益分配的实施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管理人资金清算账户。
十二、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和销售手续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理财产品的资金划汇费用
5.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6.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7.信息披露费、会计师x、律师x、诉讼费等
8.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和销售手续费
管理人应收管理费和销售手续费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人应收管理费及销售手续费以产品说明书约定
为准。
支付方式: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及销售手续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管理费及销售手续费。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应收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2.1 如相关理财产品为封闭式理财产品,托管费在理财产品成立后一次性计算并进行记账。托管人托管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C = E× 0.01 %×T÷365
其中:C 为应收托管费
E 为理财产品成立时的资产总额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天数为产品成立日到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实际天数的计算含头不含尾。)
2.2 如相关理财产品为开放式理财产品,托管人托管费用计算方式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支付方式: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托管费。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
支付。
上述“(一)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三)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产品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管理人向托管人书面提交产品终止通知,并将终止日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发送托管人,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做好产品清算工作。
(一)产品终止账务核对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理财产品终止(包括提前终止)通知及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后当天完成理财产品科目余额表的复核。
(二)产品终止资金清算
1.管理人根据已核对一致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应付费用余额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划付。
2.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及相关文件划付应付投资者清算款项至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
3.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负责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清算款项由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划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托管人不
负责处理。
理财产品终止,且其资金托管账户全部清算完成后,托管人接受管理人通过系统直连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发送的销户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4.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按照上述流程办
理。
十四、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托管人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采用出具书面文件
等方式确认。
十五、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管理人、托管人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管理人、托管人在此承诺:对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管理人、托管人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七、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管理人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管理人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托管人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二)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三)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五)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托管人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页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管理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XX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 |
1、理财产品托管资金(总金额): |
本金: |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
认购期间已扣除的相关费用: |
2、资金托管账户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 |
(2) |
(3) |
(4)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 经办人(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 |
附件三:
XX 银行“XX”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签发人: | 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托管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经办 | |||
复核 | |||
签发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附件五:
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 ||
产品名称: | ||
托管银行: | ||
投资管理人: | ||
内容 | 监督计量说明 | 依据 |
一、投资比例限制 | ||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等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4、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5、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6、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产的 4% | ||
7、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8、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
二、禁止投资范围监控 | ||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
2、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 (收)益权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三、投资品种期限监控 | ||
1、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四、其他 | ||
1、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 |
附注: | ||
1、本监督表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 ||
2、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附件六:
业务联系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